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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進附屬單位預算補辦預算程序?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附屬單位預算自籌編至執行完畢,約需2年。該期間內,常因國內外市場狀況或經營環境之變遷,必須增加辦理若干業務,常導致原有預算內容與實際狀況脫節,亦造成原有預算無法或不敷支應業務變動所產生之額外經費需求,必須謀求因應之道,以免囿於既有預算,而阻礙業務推展,間而影響事業經營績效。預算法第88條爰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即國營事業)3億元以上,其他基金(即非營業特種基金,包括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1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俾因應上開業務需要。

至補辦預算之方式,85年度以前,各事業先行墊款辦理事項,均先以暫收、暫付或未完工程科目列帳,俟以後年度完成補辦預算程序後,始轉列正式收、支、固定資產及轉投資等科目,補辦預算之金額則直接計入補辦年度之預算數額內,導致前後年度之財務報表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合,迭遭外界批評。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亦曾提出附帶決議,以當時補辦預算方式,有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建議研究改進。故自86年度預算起,各項先行墊款辦理事項於實際執行後,即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適當科目列入年度決算辦理,並於補辦預算之年度,於各附屬單位預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概要(或說明)」內,採專項說明方式表達,不再計入補辦預算年度之預算內。至於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則於相關之綜計表或參考表,作附註說明。自88年度預算起,為求進一步改進,除在各附屬單位預算書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概要(或說明)」項下「補辦預算事項」作專項說明,並增列「補辦預算明細表」外,同時在綜計表之個別基金「分析及說明」內,專項針對各基金補辦預算之項目及內容,作較為詳細之交代與說明。

為使特種基金之補辦預算更為嚴謹,除要求各基金,應確係不及編入年度預算,且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並經主管機關確實審核者,方得依規定補辦預算,另營業基金每筆數額3億元以上者,以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每筆數額1億元以上者,均依規定於每年7月及12月分2次列表彙總函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得於各事業補辦預算前充分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