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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單位預算之編審程序為何?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依預算法46條規定特種基金(包括國營事業、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送請立法院審議,其籌編過程如下:

(一)第一階段──訂頒預算編製規定:

行政院依據施政方針,訂頒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及事業計畫總網,明訂年度預算重點,擬編應行注意事項、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及編審時程,分行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以資遵循。

(二)第二階段──各基金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及主管機關初審:

各基金依據施政方針、預算編製辦法、事業計畫總綱及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基金預算編列標準作業規範與補充規定等,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對於各基金之盈(賸)餘(營運)目標、營業(作業)收支、基金來源用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規劃效益分析等,均需依其業務實際需要及執行進度覈實編列,報由主管機關初審後,加註意見核轉相關機關審核。

(三)第三階段──行政院審查預算:

為行政院審查時期,本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 先期審查:為強化各基金計畫與預算編審程序及各類重要經建投資之審議,對於重要社會發展、重大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應先送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科技部審議。

2. 預算審查:各基金之盈(賸)餘(營運)目標、營業(作業收支)、基金來源用途、繳庫、員額、出國計畫、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作業收支、基金來源用途、餘絀及繳庫等項目,除部分專案項目依權責機關核定結果編列外,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等機關審查。

3. 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上述1.、2.項審核結果,經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後,由行政院核定各基金預算。

(四)第四階段──編製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由行政院將各基金預算案彙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報行政院會議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