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預算編製程序,在憲法、預算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中,已有明確規定,本年度總預算案仍依序辦理,茲將籌編過程中較重要之作業情形及主要內容,簡要說明如次。
一、籌編經過
(一)配合行政院九十年度施政方針,制定預算政策:
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度施政方針,將以下列六大事項為施政重點:
1.強化國防與外交,推動兩岸對話,確保國家安全。
2.建立優質總體經貿環境,厚植國家發展新利基。
3.建立廉能政治,強化社會安全,提升生活品質。
4.營造快樂成長的教育環境,追求卓越,邁向資訊與文化大國。
5.拓展政府再造全新階段,創造全民信任參與的新夥伴關係。
6.加速災區重建,再造美麗家園。
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配合上述施政方針,經參據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各項指標,與公共債務法對舉債額度限制,本儘量撙節消費性支出,以容納各項施政重點所需,並兼顧財政穩健之原則,妥慎檢討編製。又由於歲入財源不足,歲出無法有大幅成長空間,且因償債及依法律義務所必須支付各項重大支出大幅增加,致對其他政事支出造成排擠效果,必須各機關共體時艱,本著零基預算精神,全面檢討調整原有及新增計畫之優先順序,始能因應。
(二)審酌財經情勢,訂定預算籌編原則:
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並使各級政府處理預算收支有所準據,依照預算法規定及上述預算政策,訂定「九十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主要規定如下:
1.政府預算收支,應審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加強開源節流措施,力求財政自主負責,務實編列,有效運用。
2.政府預算收支差絀應予繼續有效嚴密控制,政府未償債務餘額預算數及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之上限。
3.政府原有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並應儘量獎勵民間參與或移由民間興辦。
4.政府年度支出規模占國民生產毛額之比率應持續下降,且中央及地方政府總預算案連同特別預算之歲出增加幅度,以不超過歲入之成長率為原則。
5.政府支出以鞏固國家安全、增進兩岸關係、提升全民福祉、澈底掃除黑金、加速災區重建、厚植產業基礎及加強文教科技為優先重點。
6.政府公共投資應配合施政重點及災後重建計畫,加速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落實預算執行效益,以促進經濟穩定成長。
7.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應建立社會保險財務責任制度,在保險財務收支失衡時,應即檢討原因,謀求改進,必要時以調整保費因應。至於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並應本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審慎規劃辦理。
8.中央及地方政府功能、業務、組織及員額,應配合政府再造確實檢討,力求精簡。
9.各機關印刷、刊物、油料、會議、辦公器材、加班、委辦計畫及國內、外出差等一般經常性支出,應本緊縮原則確實檢討編列。
10. 中央及地方政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配合依法律增設機構所需始得新增之車輛,或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之車輛,優先以租賃方式辦理。交通車部分,應以偏遠地區無公共汽車到達或交通不便者為限。
11. 中央及地方政府凡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定或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編列預算,各縣(市)預算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或準用中央法規。
12. 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所編列對地方政府補助款,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原則,確實檢討,其屬地方經常性支出、基本設施及小型工程等,應逐年調整緊縮。
13. 公營事業應衡酌國際間與國內同業之投資報酬率及經營成果比率、所負擔之社會性及政策性任務、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勢與擴充設備能量及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定盈餘目標。所列盈餘,應依規定分配繳庫,非者外,均不予考慮。
14. 非營業基金之產品價格或服務費率,應參照國內、外類似機構訂定,原則上不得低於其單位成本。基金運作結果,如有賸餘時,應依規定繳庫。
(三)統籌財力資源,分配主管機關歲出額度:
為期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歲出規模能妥適分配予各主管機關編製概算,援例仍將作業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經考量以往年度籌編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各項作業,如八十四年度起推動資源總額分配制度,八十五年度訂定「中央各機關歲出編製有關落實零基預算主要精神作業要點」,以及八十七年度起將各機關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予以劃出,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在本院所核定之總額度範圍內予以控管審議,對於總預算歲出膨脹趨勢之遏止、財政之改善、預算編製內容與施政重點的密切配合等,已發揮一定之功效。茲本年度仍予繼續採行,並為掌握政府公共建設計畫之整體發展方向,將原「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修訂為「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分別按部門別、次類別及個別計畫,審慎檢討其政策方向、計畫執行能力及優先順序等予以審議整合。
2.第二階段:組成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檢討歲入、歲出及融資調度事項,並在既定施政目標下,審查各機關歲出概算數額及內容,是否符合第一階段所分配之額度與「歲出額度範圍內編製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之規定,至司法院主管部分,基於客觀、一致,並考量檢察及其他機關間平衡原則,經就有關員額、車輛、工程等相關經費通盤考量後,研議整體性 建議意見,俾供 貴院審議參考。
(四)衡酌財政收支情形,妥適編定總預算案:
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審慎籌劃檢討結果,歲出總額為1兆6,082億元(不含債務還本),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 1兆5,132億元,增加950億元,約增6.3%,雖較以往六年平均成長率3.0%為高,惟由於償債及依法律義務所必須支付各項重大支出大幅增加879億元,已接近歲出所增加950億元之額度,致使整體歲出之安排較以往年度更形困難,必須撙節消費性支出及檢討原有計畫以資因應。另歲入計列1兆4,585億元(不含融資財源),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1兆3,604億元,增加981億元,約增7.2%。
以上歲入歲出差短1,497億元,連同到期債務還本2,557億元,共需籌措融資財源4,054億元,經審慎檢討採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454億元、發行公債及賒借 2,600億元(占預算總額14.4%,尚在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舉債額度15%範圍內)及由債務基金調度還本支出 1,000億元等方式予以彌平,編定總預算案。
而在債務累積方面,雖因籌措九二一震災財源增加債務 800億元及承接糧食平準基金裁撤後之債務 932億元,使中央之債務餘額累積至2兆6,570億元,惟其占前三年度平均GNP 28.2%,仍在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所規定 41.4%(原中央政府28.8%及臺灣省政府12.6%之合計)之內。
惟本年度經常收入1兆3,929億元,與經常支出1兆3,349億元比較,僅有賸餘580億元,雖較八十九年度相同基礎之425億元略顯回升,但仍低於前三年均在 1,000億元以上之水準,主要係近兩年來因納編原臺灣省政府債務,致經常收支賸餘急速下降,經常收支賸餘占經常收入之比率,由八十八年度之 20.2%驟降至八十九年度之3.3%及本年度之4.2%,顯示政府財政收支已面臨失衡之威脅,必須賡續撙節經常性支出,並積極開拓經常性財源,方能維持長期財政的穩健。
二、歲入部分

本年度總預算案歲入編列1兆4,585億元(不含融資財源),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1兆3,604億元,增加981億元,增幅7.2%。茲將各項歲入來源別分配及其增減情形,簡要說明如下:
中央政府歲入狀況表如附件一
(一)賦稅收入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 9,800億元,均屬稅課收入,占歲入總額67.2%,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9,499億元,增加301億元,增幅3.2%,主要為增列所得稅659億元,證券交易稅 284億元,菸酒稅394億元;減列營業稅231億元,貨物稅55億元,關稅153億元,期貨交易稅 3億元,遺產及贈與稅3億元。另八十九年度專賣利益591億元,因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全數減列。
(二)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 3,251億元,占歲入總額22.3%,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2,693億元,增加558億元,增幅20.7%。主要為行政院開發基金繳庫數大幅增加及中華電信公司釋股溢價等收入。
(三)規費及罰款收入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624億元,占歲入總額4.3%,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 611億元,增加13億元,增幅 2.1%。主要係增加司法規費收入,電信總局因電信業務自由化,增加各項證照費、登記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入,及增加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等。
(四)財產收入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744億元,占歲入總額5.1%,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 668億元,增加76億元,增幅11.4%。主要係增加中華電信、中鋼公司釋股之資本收回154億元,行政院開發基金出售Novel等股票之基金收回與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處分七架飛機之折減基金繳回國庫共60億元,另漢翔、臺鹽等公司減少八十九年度一次性釋股收入116億元,國防部利息收入及國有土地租金等減編16億元。
(五)其他收入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166億元,占歲入總額1.1%,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 133億元,增加33億元,增幅24.8%。主要係勞工保險局繳回前隸屬於臺灣省政府時累積歷年行政事務費結餘款25億元及「碼頭工人退休離職基金」繳回高雄港務局碼頭工人僱用制度合理化改制作業經費5億元所致。
工人僱用制度合理化改制作業經費5億元所致。
三、歲出部分
本年度總預算案歲出編列1兆6,082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1兆5,132億元,增加950億元,增幅6.3%。本年度屬依法律義務必須增加之支出,包括全民健保、公保、農保、勞保等保費補助及虧損彌補,國營事業民營化員工權益補償及釋股經費,撥充農業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實施兵役替代役,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等,共編列2,217億元,較八十九年度增加879億元;另配合政策加強原有計畫及新增計畫支出,包括成立統一發包中心及行政執行處等單位,教育改革行動方案,科技研究與發展,文化設施興建與保存,水資源開發,自來水供水設施及水質改善,強化海域巡防業務及設施,九二一震災重建經費,辦理三歲以下兒童免費醫療,發放幼兒教育券,青年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振興房地產方案等,共編列5,759億元,較八十九年度增加1,886 億元,以上增列之支出達2,765億元,除由上述增加歲出額度950 億元及依法律義務必須減列之支出 100億元支應外,端賴政策性撙節消費性支出,如通案刪減加班值班費、委辦費、旅費、作業維持費 285億元,及本零基預算精神,刪減一次性及無繼續性支出,並全面檢討調整原有計畫經費等,合共減列 1,430億元,予以挹注,顯示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財政極為緊絀情形下,已初步達成撙節消費性支出及提升施政計畫效益之目標。
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主要增減項目如附件二
以下再就各項歲出政事別分配及其增減情形,簡要說明如下:

中央政府歲出政事別編列情形如附件三
(一)一般政務支出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 1,792億元,占歲出總額11.1%,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1,697億元,增加95億元,約增5.6%,惟如將八十九年度預算中屬於無繼續性支出,包括國民大會代表集會及代表服務費10億 6,300萬元、第十任總統及第四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經費12億 8,000萬元、加強改善地方警政業務及設備經費20億7,300萬元、充實地方基層警力移撥保安警察經費33億1,800萬元、臺灣省政府及所屬一次性基層建設小型工程經費18億8,000萬元等扣除後,則增加達191億 1,400萬元,可供分配於新興計畫之財源。其主要增減項目如下:
1.主計處編列農林漁牧業(每五年辦理一次)、戶口及住宅普查(每十年辦理一次)等經費12億1,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9億3,000萬元。
2.中央選舉委員會新增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經費13億3,300萬元。
3.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新增政府骨幹網路GSN經費3億0,200萬元。
4.原住民委員會新增山地部落聯絡道路、基礎環境設施及飲用水設施等改善計畫及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經費8億8,400萬元。
5.立法院主管:
(1)第四屆立法委員及公費助理所需問政相關經費17億5,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2億6,100萬元。
(2)新增立法院資訊系統第二期發展計畫經費5億5,100萬元。
6.司法院主管:
(1)新增推動司法改革所需相關經費10億0,500萬元。
(2)冤獄賠償經費4億8,7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4億2,900萬元。
(3)新增高雄少年法院院宇購置及桃園地方法院遷建等經費11億3,700萬元。
7.內政部主管:
(1)辦理兵役替代役工作經費24億3,6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24億2,800萬元。
(2)警政署辦理危勞職務降齡命令退休人員給付金 8億1,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7億2,600萬元。
8.外交部主管國際事務活動經費49億 4,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6億8,700萬元。
9.財政部主管:
(1)關稅總局艦艇汰舊換新第一期經費10億8,5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5億1,300萬元。
(2)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55億3,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 8億4,900萬元。
10.法務部主管:
(1)新增檢察機關五年推展業務需求方案經費11億4,200萬元。
(2)新增成立行政執行署及執行處經費9億2,400萬元。
11.經濟部主管民營化釋股相關經費 6億1,2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4億7,200萬元。
12.交通部主管民營化釋股相關經費47億9,3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42億8,400萬元。
13.海岸巡防署主管:
(1)新增辦理海岸巡防所需資訊設施相關經費5億1,600萬元。
(2)購置救難艦艇及艦艇維修相關經費16億8,6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9億2,600萬元。
(二)國防支出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 2,499億元,占歲出總額15.5%,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2,341億元,增加158億元,增幅6.7%,其主要增減項目如下:

1.一般工程設備經費83億6,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1億0,300萬元。
2.一般補給修護經費389億6,6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72億 1,700萬元。
3.一般裝備經費138億8,6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76億4,700萬元。
4.教育訓練經費51億5,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7億7,400萬元。
5.軍事工程及設施經費9億6,5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0,400萬元。
6.情報業務經費72億8,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6億5,300萬元。
7.第一預備金24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4億元。
8.新增戰備通信業務經費4億6,100萬元。
9.軍事人員主副食、薪餉及加給經費1,227億7,6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3億8,700萬元。
10.政戰業務經費27億0,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9億8,200萬元。
11.武器裝備經費323億7,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58億4,400萬元。
(三)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2,619億元,占歲出總額16.3%,其中教育支出1,741億元,占66.5%;科學支出682億元,占26%;文化支出 196億元,占7.5%。前述編列數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 2,415億元,增加204億元,約增8.4%,且如將八十九年度預算中屬於無繼續性支出,包括加強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補助地方教育設施等改列一般補助經費141億8,900萬元、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資訊建設經費3億9,500萬元等扣除後,則增加達349億8,400萬元,可供分配於新興計畫之財源。其主要增減項目如下:
1.文化建設委員會:
(1)新增歷史建築保存及閒置空間再利用計畫經費3億2,400萬元。
(2)辦理地方文化設施工程經費5億2,1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 3億3,800萬元。
(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新建工程經費7億2,7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4億7,000萬元。
2.國防部主管:
(1)新增辦理聯合反制載臺研發計畫經費10億元。
(2)國防科技研究計畫經費90億 2,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22億6,500萬元。
3.教育部主管:
(1)推動教育改革行動方案經費324億3,2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5億2,800萬元。
(2)辦理國立學校教學與研究經費347億6,5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21億5,800萬元。
(3)辦理博物館興建及教育館遷建計畫經費21億 0,4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2億4,900萬元。
(4)發放私立高中及高職學生教育代金12億 2,05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4億6,100萬元。
(5)新增發展並健全幼稚教育經費17億0,600萬元。
(6)新增辦理身心障礙者十二學年安置教學經費4億元。
(7)新增辦理中輟學生輔導安置經費5億6,200萬元。
(8)新增提高國小教師編制員額經費7億元。
4.經濟部主管科技研究發展計畫經費203億 7,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9億0,100萬元。
5.國家科學委員會:
(1)中華衛星二號計畫經費10億 6,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 4億5,600萬元。
(2)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42億1,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6億6,400萬元。
(3)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管理19億 7,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 9億7,100萬元。
6.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經費34億3,1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5億9,000萬元。
7.對臺灣省各縣市教育補助經費 325億5,5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224億2,100萬元。
(四)經濟發展支出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 2,392億元,占歲出總額14.9%,較八十九年度擴大內需高峰時期之預算數2,385億元,增加7億元,約增0.3%。且將八十九年度預算中屬於無繼續性支出,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交通建設24億 2,000萬元改列基本設施補助、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26億6,700萬元、對國營事業增資12億3,400萬元、增撥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及國道建設管理基金83億 7,900萬元、補助臺灣汽車客運公司汰換車輛計畫經費17億元、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水資源開發計畫經費 5億4,700萬元移列離島建設基金編列等扣除後,則計有 176億4,700萬元,可供分配於新興計畫之財源。其主要增減項目如下:

1.內政部主管:
(1)國民住宅興建計畫經費10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 6億6,700萬元。
(2)新增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21億5,200萬元。
(3)新增振興房地產方案經費27億2,000萬元。
(4)新增三三三安家專案青年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經費10億5,600萬元。
(5)創造城鄉新風貌經費16億4,6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16億 8,000萬元。
(6)市區道路養護工程經費 7億7,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21億3,900萬元。
2.經濟部主管:
(1)基隆河治理工程初期實施計畫經費41億5,1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8億2,300萬元。
(2)全省河海堤整建工程經費88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 5億1,500萬元。
(3)新竹寶山第二水庫及阿公店水庫更新工程計畫經費 37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8億2,100萬元。
(4)新增南化水庫至高屏溪攔河堰聯通管路計畫經費15億元。
(5)新增柑子林及板新供水計畫經費11億元。
(6)新增大高雄地區及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改善計畫經費7億9,000萬元。
(7)新增臺南科學園區排水及蓄水庫更新改善計畫經費5億2,900萬元。
(8)全省區域排水改善工程計畫經費23億6,0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16億4,600萬元。
(9)公營事業民營化員工權益補償 5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21億4,500萬元。
3.交通部主管:
(1)臺北市區鐵路地下化萬板專案工程計畫經費28億0,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4億7,600萬元。
(2)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工程計畫經費67億5,000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50億8,300萬元。
(3)台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經費 188億5,0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1億8,300萬元。
(4)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經費36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0億4,500萬元。
(5)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計畫後續路網新莊及蘆洲線經費 40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21億2,100萬元。
(6)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路網建設計畫經費 30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29億3,600萬元。
(7)新增馬祖、日月潭及參山風景區建設計畫經費7億5,200萬元。
(8)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經費 60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13億3,300萬元。
(9)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交流道連絡道路系統改善工程14億7,0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26億0,300萬元。
(10)公路系統改善計畫50億 0,4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15億 3,800萬元。
(11)新增受損公路橋樑改善及重建工程10億元。
4.農業委員會主管:
(1)農業管理計畫經費 275億 7,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24億2,800萬元。
(2)加強造林與森林永續經營計畫經費45億6,0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5億6,100萬元。
(3)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經費52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 9億4,400萬元。
(4)營造農漁村社區新形象計畫經費21億1,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6億1,600萬元。
(5)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經費43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 5億 1,300萬元。
5.新增臺灣省政府及所屬辦理區域防洪排水及均衡城鄉發展計畫經費15億 2,900萬元。
6.新增對各縣市道路設施等經費補助80億1,600萬元。
7.新增對各縣市基本設施等經費補助163億7,100萬元。
(五)社會福利支出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 2,984億元,占歲出總額18.6%,居各政事別支出之首,亦較八十九年度之16.4%,提高2.2個百分點,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 2,487億元,增加 497億元,增幅20.0%,且如將八十九年度預算中屬於無繼續性支出,包括原列入公務預算屬於非營業基金之公教人員保險補助6億6,200萬元改由非營業基金自行編列、補助省市辦理低收入戶等各項救助措施112億9,900萬元改列一般性補助、辦理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業務3億8,500萬元、推展少年、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福利業務經費52億 5,400萬元改列對地方社會福利定額補助、歸墊八十七及八十八年度老農福利津貼經費60億1,400萬元等扣除後,則增加達733億1,400萬元,可供分配於新興計畫之財源。其主要增減項目如下:
1.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未滿二十歲及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參加全民健保經費 5億5,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3億元。
2.內政部主管:
(1)農民參加全民健保保費補助 151億6,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7,800萬元。
(2)補助臺灣省各縣市農民參加全民健保及農保保費72億1,4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4億5,900萬元。
(3)農民健康保險虧損補助143億2,0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17億5,100萬元。
(4)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保保費補助13億3,0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5億4,500萬元。
(5)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及七十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保保費補助20億2,6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3億7,900萬元。
(6)新增三歲以下兒童免費醫療經費17億0,600萬元。
(7)新增幼兒(托兒所)教育券經費12億元。
3.國防部主管:
(1) 國軍官兵及軍眷保險經費68億 1,2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53億8,200萬元。
(2) 捐助「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50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16億6,700萬元。
4.財政部補助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372億0,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337億9,800萬元。
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1) 榮民及榮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等補助99億 9,3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8億5,000萬元。
(2) 榮民義士榮胞生活費201億4,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3億3,000萬元。
(3) 新增安置榮民工程公司移轉民營土地作價投資7億1,200萬元。
(4) 新增補助非營業基金具公務人員資格與工級人員保險及退休撫卹等經費6億8,900萬元。
6.勞工委員會主管:
(1) 中央各機關學校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經費21億 9,4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5億7,800萬元。
(2) 全民健康保險有一定雇主勞工及眷屬保險費補助110億2,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1億8,600萬元。
(3) 負擔有一定雇主勞工參加勞工保險經費91億 4,8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2,100萬元。
(4) 職業工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經費補助234億2,0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19億4,800萬元。
(5) 新增前臺灣省政府以前年度短編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 119億4,300萬元。
7.衛生署主管:
(1) 漁民、水利會會員及其他團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224億1,100 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83億9,400萬元。
(2) 新增全民健保IC卡經費17億元。
(3) 新世紀健康照護計畫經費32億6,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4億7,900萬元。
(4) 新增加強全國傳染病防治計畫經費4億9,500萬元。
(5)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建院經費2億1,5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11億4,300萬元。
8.新增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應負擔之農保及全民健保等保費補助9億2,500萬元。
9.新增對臺灣省各縣市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在營軍人眷屬優待扶助金及傷殘退伍軍人三節慰助金等福利服務經費補助44億4,700萬元。
10. 新增對臺灣省各縣市推展身心障礙、兒童、少年、老人、婦女等福利服務經費補助74億4,400萬元。
(六)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225億元,占歲出總額1.4%,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 253億元,減少28億元,減幅11.1%,主要係興建垃圾焚化廠計畫工程費按工程進度本年度僅需38億4,5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114億1,500萬元大幅減少75億7,000萬元所致,且如將八十九年度預算中屬於無繼續性支出,包括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填補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短絀4億5,900萬元、營建署增撥營建建設基金7億5,800萬元、環境保護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養豬拆除補償計畫4億8,600萬元、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經費15億 9,000萬元改列一般性補助等扣除後
,則共計增加達80億 6,300萬元,可供分配於新興計畫之財源。其主要增減項目如下:
1.內政部主管:
(1) 新增撥充離島建設基金32億元。
(2) 補助臺灣省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經費31億 8,9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22億7,100萬元。
(3) 補助高雄市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經費8億8,4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6億,900萬元。
2.國防部主管:
(1) 輔助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經費10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 3億3,300萬元。
(2) 環保設施維護經費5億3,5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2億1,100萬元。
3.環境保護署主管:
(1) 補助臺灣省垃圾處理第三期計畫經費21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10億4,000萬元。
(2) 新增臺灣地區河川流域及海洋經營管理計畫經費2億3,000萬元。
(3) 新增不明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經費3億元。
4.臺灣省及所屬新增加強社區發展與建設計畫經費1億元。
(七)退休撫卹支出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1,439億元,占歲出總額9.0%,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 1,448億元,減少9億元,減幅0.6%,主要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退除役官兵退伍金、退休俸等經費1,038億5,100萬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增加47億8,600 萬元,另軍職人員退伍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64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減少47億3,300萬元,與減列配合精省所編一次性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26億2,100 萬元,以及原列入公務預算屬於非營業基金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14億3,800萬元改由非營業基金自行編列等經費。
(八)債務支出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 1,679億元,占歲出總額10.4%,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1,756億元(不含債務還本),減少77億元,減幅 4.4%,主要係因債務利率降低及加強債務基金運作,國債付息經費減少所致。
(九)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
本年度預算案共編列453億元,占歲出總額2.8%,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 350億元,增加 103億元,增幅29.4%,主要係增加對臺灣省各縣市一般性支出補助所致。
四、融資財源
融資財源調度情形如附件四
本年度總預算案歲入歲出相較計差短1,497億元,較八十九年度預算數1,528億元,減少31億元,減幅2.0%。前述歲入歲出差短連同本年度到期需償還債務 2,557億元,合共4,054億元,經審慎檢討採取下列方式彌補:
(一)發行公債及賒借2,600億元,占預算總額14.4%,尚在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舉債額度15%範圍內。
(二)預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調節因應數454億元。
(三)移由債務基金調度還本支出1,0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