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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預算處主要業務

  • 發布單位:公務預算處

本處設8個科,分別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籌編事項、各部會預算編審及執行事項、預算相關法規及作業規範之修訂、中央對地方補助款之核算及考核、督導各地方政府預算編製、執行及相關法令解釋事項。

一、執行預算法制落實施政

藉由預算法有關預算編製、審議、執行、考核之各項規定,將國家資源作合理而有效率的分配運用,以期達政府整體施政目標;恪遵預算法規定,除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之規定外,對於履行法律義務的支出,依法核實編列。
 
二、檢討修訂預算編審及執行規範

為期預算編審與執行及總預算書之表達更臻完善,每一年度於籌編預算時,均先就預算結構、科目分類、預算內容、編審程序等及相關預算執行規範加以檢討改進,以簡化預算編審作業程序及提升資源有效運用。

三、籌編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配合政策目標及各機關業務推展之需要,各年度所編列之總預算案,均檢討減列效益功能偏低之支出,審慎妥善分配資源,力求財政健全、經濟發展、環境永續及社會公義兼籌並顧。

四、落實中程預算作業制度

為期政府中長程計畫之編審能與政府財政負擔能力相配合,避免計畫需求之過度擴張,將計畫與預算緊密結合,爰參酌總資源供需估測趨勢,核定並分行各主管機關未來四年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各機關均應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本零基預算精神,全面檢討現有施政計畫及資源之使用效益,配合政府施政重點所需妥適配置有限資源。

五、精進中央對地方補助制度與督導各地方政府預算編製及執行

(一)為有效提升中央對地方補助經費使用效能,除賡續依照公式化、透明化方式設算一般性補助經費,持續強化考核機制,落實地方財政自我負責精神,並就各地方政府所獲一般性補助經費,選定與民眾福祉攸關之施政計畫項目優先辦理;至於計畫型補助款部分,將強化各部會計畫審議與評比及後續管考機制,以發揮資源使用效能。

(二)因應地方政府推動政務需要,賡續檢討修正地方預算編製、執行要點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作為地方政府各機關預算編製及執行之依據,並加強對地方預算編列與執行之督導,全面推動辦理相關預警機制,俾達及時導正或督促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