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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何種預算?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現行各非營業特種基金依照預算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其分預算。又依同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就各附屬單位預算,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報行政院會議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綜計表即係依此規定,並按同法第85條、第86條及第89條規定之特種基金預算內容,彙編而成。至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則以合併方式,併入其所隸屬基金之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另以往對於非營業特種基金均採用同一種方式編列預算及綜計,有鑒於不同類基金間之屬性不同,其財務報表之衡量焦點亦有所區別,為求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表達之周延,自92年度起,依政府會計理論及預算法第4條規定之基金類別分別訂定書表格式,分類進行綜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