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如何加強國營事業企業化經營管理?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國營事業移轉民營為政府既定政策,各機關必須全力以赴,按照民營化既定時程,如期完成。在各事業尚未移轉民營之前,對於獨占性業務如石油、電力、郵政等,已陸續開放民間經營,大幅解除公營事業所負擔之政策任務,藉由業務之自由競爭,以刺激各事業提升經營效率。另一方面,各事業基於永續經營原則,仍應自行籌措資金,適度進行與本業有關之固定資產投資或業務相關之資金轉投資等,並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藉以提升經營績效,健全事業經營體質,以利民營化工作之推動。

另為提升各事業經營績效,建立員工成本觀念,積極推動各事業實施責任中心制度,作為各事業內部管理考核之重要工具。各事業必須配合組織之調整,按部門或分支機構設立各類責任中心,授予職權,並課以相對責任。同時,依各責任中心性質,事先訂定衡量績效之指標,作為考核之依據,其中有關成本、費用、收益或利潤責任之考核,即為重要績效指標之一。各事業並須配合責任中心之實施,妥適修訂經營績效獎金發放辦法,依各責任中心之實際績效,按員工對事業之貢獻程度,作為核發績效獎金之依據,以達成考核與激勵之目標。

又鑑於亞洲金融風暴、拉丁美洲金融危機及美國安隆公司等財務醜聞事件的廣泛影響,公司治理在國際間受到高度重視,1999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更提出「公司治理原則」,成為各國改革公司治理依循的參據。我國為因應國際趨勢,亦加速推動國內公司治理改革工作,各國營事業均將公司治理列為重點工作,以增進管理功能,並提升各事業經營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