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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國營事業用人費用膨脹情形?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為避免國營事業用人費用持續膨脹,形成各事業經營上之重大負擔,行政院特訂頒「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規定各事業編列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時,應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及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用人費用比率以不超過最近3年用人費占其事業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自82年度預算起,各事業用人費用預算之編列,即依上述原則辦理。其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之核算,除政策性因素外,係以當年度預算所列營業收入乘以最近3年度平均用人費用比率,核列為用人費用總額。在總額內,除按現行待遇標準核列各項人事費用外,尚有餘額者,得依行政院訂定之經營績效獎金核發原則,在最高不超過2.4個月薪資總額範圍內,編列為績效獎金。

前述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嚴格規定,各事業必須提升其經營績效,增加營業收入,始得增加用人費用預算之編列,如此可有效限制員工調整待遇與福利支出之增幅,避免超過員工勞動生產力之提升。惟為兼顧實際狀況,在預算實際執行時,如確屬員工努力結果,其決算營業收入及盈餘較預算提高,則亦規定得按當年度決算情形,依核定之用人費用比率,伸算實際用人費用支付限額。此種按勞動生產力核列用人費用預算及其支付限額之方式,符合一般企業經營精神,可避免用人費用之快速膨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