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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售國營事業股份所得資金,如何有效運用?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5條已規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資金,除先行支應從業人員權益補償經費及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外,得部分撥入特種基金,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支出,及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前辦理專案裁減人員或結束營業時之給與支出,或供政府資本計畫支出運用,其餘均應繳庫,並應作為資本支出之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