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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幸福指數」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公告

  • 發布單位:綜合統計處

一、國際指標
  參照OECD美好生活指數2016年5月公布之指標內容修訂:
  (一)「環境品質」領域之「空氣污染」原定義為「以10萬以上居民的城市人口加權之空氣微粒(PM10)平均濃度」,修正定義為「以人口加權之空氣
     微粒(PM2.5)平均濃度」。
  (二)「就業與收入」領域刪除「工作保障性不足之比率」,以「勞動市場保障性不足」取代,定義為「因失業造成預期收入減少的百分比」。
  (三)「公民參與及政府治理」領域刪除「法規制訂諮商指數」,以「關係者參與」取代,定義為「反映主要及附屬法規制訂過程中,關係者參與程度之
     綜合指數」。
  (四)「人身安全」領域刪除「自述暴力受害比率」,以「安全感」取代,定義為「夜晚獨自走在居住的城市或鄰近地區覺得安全的比率」(原為在地指
     標)。

二、在地指標
  配合國際指標異動調整:
  「人身安全」領域因「安全感」改列國際指標,將「自述暴力受害比率」(原為國際指標)移為在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