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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蔡英文執政滿7年,財政改革大跳票之說明

  • 主辦單位

    公務預算處

  • 新聞聯絡人

    鄭科長傑珊

  • 電話

    (02) 3356-7386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由直轄市及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及縣(市),又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已明定各級政府支出劃分原則,並由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近年來中央各機關所提出之法案或計畫,若有涉及增加地方支出者,均事先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以獲致共識,或適時以其他財源予以協助。

二、近年來中央對地方政府之各項財政協助,除已於財政負擔能力範圍內逐年增加外,並設定縣(市)成長率高於直轄市,以逐年縮小直轄市與縣(市)間之差距。以112年度為例,縣(市)獲配統籌分配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較103年度成長42%,高於直轄市成長37%,顯示近年來中央已盡力縮小直轄市與非直轄市之財政分配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