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對於報載「所得分配惡化 稅改別再等」,有關「最低廿%家庭負儲蓄及台灣每五人中即有一人以上為窮苦之人」之說明

  • 主辦單位

    地方統計推展中心家庭收支科

  • 新聞聯絡人

    莊玉資科長

  • 電話

    (049)2394041

一、依據家庭收支調查資料,我國「每戶」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差距倍數(最高20%家庭對最低20%之比值)105至111年平均為6.11倍,略低於97至104年平均6.13倍(民國98年6.34倍,100年6.17倍)。

二、因以「每戶」計算之所得易受戶內人數消長影響,以「每人」觀察較能反映實況。我國每人差距倍數民國90年代在4.16〜4.59倍間變動,民國100年代介於3.84〜4.29倍之間,110年及111年則分別為3.91倍及3.93倍,有縮小趨勢。

三、由於少子化與高齡化,以及年輕人多外出工作自組小家庭,老人家庭日趨增多,致所得最低20%家庭多為1~2人戶(占93.1%),且經濟戶長逾半數為老人(占63.6%)或退休者,日常生活所需多來自退休金或年金、儲蓄或衍生之利息、子女或政府的移轉收入;這種年輕時工作存錢,年老後提出使用(儲蓄減少),為人口老化過程中愈來愈常見之現象,並不一定就表示入不敷岀、借貸度日,不宜過度解釋。

四、若比照OECD衡量方式以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50%為貧窮線標準(相對貧窮概念),以家庭收支調查資料推估我國相對貧窮人數比率111年為7.4%,均低於美國之15.1%(2021)、日本15.7%(2018)、南韓15.3%(2020)、加拿大8.6%(2020)、英國11.2%(2020)、德國10.9%(2019)、法國8.4%(2019),非報載自行計算之21.4%。另依國內社會救助法經由衛生福利部參考所得及資產審核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人數占總人口比率,分別由102年1.55%及1.43%,下降至111年1.25%及1.28%。

五、家庭收支調查相關所得內涵係依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NA)之規範,因GDP(國內生產毛額)係衡量「生產」活動,而買賣不動產或股票之差價(即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沒有實質產出,並不屬GDP衡量之範圍,因此出售股票、土地或房屋等資產而獲利或損失也不計入家庭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