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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預算編列必要性之說明

  • 主辦單位

    公務預算處

  • 新聞聯絡人

    曾科長驛勝

  • 電話

    (02)3356-7368

一、因應兩岸與國際情勢、防疫緊急需求,以及為呈現政府多年期、一貫性、連續性的施政計畫及預算,且由於普通公務預算一年才編列一次,如有特殊大筆經費需求,須到隔年的預算才能編列,已屬緩不濟急,所以須依法編列特別預算,並送立法院審議。

二、上開特別預算均屬施政迫切需要,符合預算法規定,且均事先擬具特別條例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據以編列,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為保留因應緊急重大支出所需之債務舉借空間,排除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舉債流量之限制,其餘特別預算仍符合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法債務舉借存量之限制,除顯示政府遵守財政紀律之決心,其編列過程嚴謹,無常態化情形。

三、中央政府債務占GDP比率持續下降:中央政府長期債務占GDP比率從105年底33%,下降至112年11月底27.2%,顯示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累計債務未償餘額,仍維持在公共債務法規定之安全存量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