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針對104年5月20日媒體報導「高雄縣市合併後獲配財源減少630億元」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 主辦單位

    公務預算處

  • 新聞聯絡人

    林淑勤科長

  • 電話

    3356-7386

一、因應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已有配套措施
中央自99年度起,為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尚未審議通過及部分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為直轄市,除由財政部研修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因應外,本總處則研修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透過一般性與專案補助款挹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
二、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財源比較基礎年為99年度,並非100年度
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業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依前述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對其獲配財源之比較基礎年應為99年度,而非高雄市政府所提之100年度。
三、中央對地方政府各年度獲配財源均以包含勞健保費之相同基礎作為比較
100年度勞健保費依相關規定應由高雄市政府全額負擔,惟中央對於其改制後新增之勞健保費係給予全額補助。101年度上半年並比照上開方式給予補助,下半年度配合勞健保費全數改由中央負擔,爰將中央負擔之經費計入高雄市獲配之財源,始能與100年度作相同基礎比較。102年度起勞健保費已全年度改由中央負擔,亦應本上開同基礎原則辦理。
四、中央對高雄市政府合併改制後財源挹注逐年增加情形
(一)為符合前述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自100年度起分配對地方政府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時,均將地方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併同考量,另因101年7月起地方原應負擔勞健保費已改由中央負擔,中央於計算各地方政府整體獲配財源時,係參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之精神,將中央負擔地方原應負擔之勞健保費,併入上開地方獲配之財源計算。
(二)依上開原則,高雄市政府(含高雄縣及所轄鄉鎮市)獲配財源99年度為412億元,100至104年度相同基礎獲配財源分別較99年度擴增為510億元(增加98億元)、529億元(增加117億元)、538億元(增加126億元)、538億元(增加126億元)及541億元(增加129億元),呈現逐年增加趨勢,爰並無報載所述中央對高雄市之財源協助有減少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