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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 100年9月6日自由時報電子報報導「中央補助驟減,陳菊質疑公平何在」之澄清說明

主辦單位:第1局第6科 電話:(02)3356-7386
新聞聯繫人:陳勁欣

一、101年度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通案原則
101年度中央對地方財源依循100年度方式給予協助,其中依地制法第87條之3規定,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地方政府獲配財源不得少於改制前,爰101年度中央對各地方獲配財源之保障,係以改制年99年度相同基礎為準之規定辦理。

二、101年度中央對高雄市財源挹注情形
101年度高雄市整體獲配財源529億元,包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233.5億元、一般性與專案補助款236.9億元、土增稅分成影響數4.2億元與101年7月起該市原應負擔之健、勞保保費改由中央負擔影響數54.4億元,較100年度相同基礎之509.5億元,增加19.5億元,約增3.8%。以上財源如連同編列於各部會之計畫型補助款132.5億元,合共661.5億元,較100年度相同基礎之641.8億元,增加19.7億元,未如報載所述中央對高雄市之補助款有減少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