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預算處地方補助科
陳莉容
(02)3356-7386
一、財劃法及公債法未完成修法前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已有配套措施 二、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比較基礎年為99年度,非高雄市政府所提100年度 三、中央對地方政府各年度補助款均以99年度含勞健保經費相同基礎作為比較 四、中央對高雄市政府合併改制後財源挹注尚無減少情形
一、財劃法及公債法未完成修法前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已有配套措施
二、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比較基礎年為99年度,非高雄市政府所提100年度
三、中央對地方政府各年度補助款均以99年度含勞健保經費相同基礎作為比較
四、中央對高雄市政府合併改制後財源挹注尚無減少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