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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8月1日自由時報所提政策宣導相關事宜之澄清說明

  • 主辦單位

    公務預算處一般政務科

  • 新聞聯絡人

    施欣蘋

  • 電話

    (02)3356-7347

一、 行政院100年1月13日函頒新聞局擬具之「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規定政府機關進行文宣規劃
  及執行時必須嚴格區分廣告與新聞之界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且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
二、 行政部門雖已訂定相關措施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惟立法院為明確入法規範,於100年1月12日三讀通過
  增訂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並奉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施行。
三、 行政院主計處基於預算法主管機關立場,於100年9月1 日行文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重申各機關編列預算辦
  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惟各機關普遍反映實際執行政策宣導時,倘全數均須標示
  廣告,恐造成民眾誤解,降低宣導效果,嗣行政院林前秘書長中森及陳副秘書長慶財主持會議決議,探究其立
  法意旨及規範範圍,進而訂定相關原則、範例,提供各機關遵循。爰行政院主計總處參酌行政院法規會、行政
  院新聞局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意見及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內容,在不逾越預算法第62條之1立法意旨之前提下
  函頒「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
四、 監察院101年5月15日審核意見表示,行政院所屬機關刊播於平面媒體及電視媒體等廣告,近來已明顯改善;另
  亦標示刊播之主管機關;以新聞形態之包裝,疑似置入性行銷之廣告,均已減少,仍請行政院對所屬機關執行
  預算法第62條之1之監管作為,每3個月繼續函復監察院。行政院已於101年7月24日函復續處情形。
五、 各機關進行政策宣導原則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政府杜絕置入性行銷之立場並無改變,監察院亦表
  示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政策宣導,於標示廣告、機關名稱之情形已有明顯改進,未來各機關進行政策宣導仍將確
  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及相關規定更加謹慎處理,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