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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1年9月17日媒體報導立法院李委員應元指稱政府花巨資租屋之說明

  • 主辦單位

    公務預算處教育文化科

  • 新聞聯絡人

    蘇文樹

  • 電話

    02-3356-7367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租用辦公廳舍已有規範: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與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需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應先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確無適用房舍後,始得依規定辦理租用。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辦公室租金編列情形: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98至102年度辦公室租金均維持在21.7至23.2億元間,其中102年度辦公室租金編列22億元(國內11.4億元、國外10.6億元),較101年度22.4億元,減少0.4億元,約減1.9%,主要係外交部駐外館舍依合約調整及匯率變動等減列0.3億元、教育部配合組改搬遷辦公空間減列0.2億元及陸委會依香港當地行情增列租金0.1億元等所致。
(二)營業基金:98至102年度辦公室租金均維持在15.4至16.2億元間,其中102年度辦公室租金編列15.9億元,較101年度16.2億元,減少0.3億元,約減2.0%,主要係撙節經費所致。
(三)非營業基金:98至102年度辦公室租金均維持在2.1至2.9億元間,其中102年度辦公室租金編列2.9億元,較101年度2.6億元,增加0.3億元,約增8.6%,主要係就業安定基金配合組織改造,新增技能檢定組、創新中心等2單位,增租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等辦公廳舍所致。
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係依實際需要編列辦公廳舍租金: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租用辦公廳舍,均需依前述規定先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除確無適用房舍(如房舍所處位置偏遠或空間不足等因素)外,始得按業務實際需要,並依合約、市場狀況及匯率變動等因素覈實辦理租用。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雖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辦理精簡、改隸、改制、整併或業務調整移撥,惟其原有業務仍需持續推動,且相關人員亦需配合移撥安置,爰除部分機關現有辦公空間尚足敷容納移撥人員外,仍需賡續租用辦公廳舍處理相關業務,故整體辦公廳舍租金變動幅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