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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1年11月11日媒體報導「現行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與支用採取專戶儲存方式處理,有財政私房錢的疑慮」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 主辦單位

    公務預算處地方補助科

  • 新聞聯絡人

    陳莉容

  • 電話

    (02)3356-7386

一、行政院分配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規定辦理
財劃法第16條之1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94%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並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其餘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二、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用情形均送立法院及由財政部公開
行政院分配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時,主要用於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歷次風災各項救災工作,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6項社會福利津貼,及辦理緊急重要造福民眾事項,另協助地方政府年關與平時人事費資金調度等所需經費,其支用情形並送立法院,及由財政部網站公開。
三、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屬地方稅課收入之一,並受民意機關監督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同屬地方政府稅課收入之一,需編列歲入預算辦理,又地方政府各項施政需要,均要衡酌財源編列歲出預算辦理,以上歲入歲出預算,均受到地方民意機關監督。
四、綜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屬地方政府稅課收入之一,並受地方民意機關監督。又中央分配該項稅款均有送立法院,並由財政部公開,故絕無淪為財政私房錢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