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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4年9月21日媒體報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屬地方財源,卻淪作行政院私房錢」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 主辦單位

    公務預算處

  • 新聞聯絡人

    林淑勤科長

  • 電話

    3356-7386

一、行政院分配特別統籌稅款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規定辦理
財劃法第16條之1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94%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並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其餘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103年度主要係核撥各縣天然災害救助46億元,補助八大社福津貼調整71億元等項目。
二、特別統籌稅款若累積較高時,行政院會回歸地方政府
為紓解地方政府財政壓力,並增加推動地方政府建設經費,當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有大額累計賸餘時,將適時核撥予地方政府,近年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增撥地方政府之案例如下:
(一)92年度因普通統籌稅款短徵,以特別統籌分配稅賸餘款協助地方政府52億元。
(二) 96及97年度增撥協助地方年關資金缺口60億元及40億元。
(三)100年度增撥協助地方推動緊急造福民眾經費100億元。
三、地方政府須納入預算並接受監督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動支須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受分配地方政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其他相關憑證函送主管機關(財政部) 核撥,其支用情形送立法院備查,並受地方民意機關監督,財政部亦將特別統籌稅款支出明細定期於該部網站公布,爰現行中央特別統籌稅款之動支符合相關規定,並非行政院私房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