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國防部配合募兵制之實施,前於102年5月29日函請行政院同意調增第一級及第二級外島地區加給,嗣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2年6月4日、7月8日及7月31日函復,請國防部審視目前招募情形,通盤檢討後再行陳院核辦在案。
二、次查行政院前於102年10月2日召開國防部「募兵制推動概況及協處事項」專案報告會議,經院長提示,基於增加招募留營誘因,原則同意適度調整志願士兵薪資待遇,後續請人事總處、主計總處等機關協處,並請林政務委員開會協商。又國防部於102年10月23日再次陳報,目前刻由行政院交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