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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社群網站轉載「主計治國萬歲」一文之說明

  • 新聞聯絡人

    謝科長淑梅

  • 電話

    (02)2380-3872

一、 行政院訂有「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作為各機關審核報支經費憑證基本審核原則,但各機關為了控管計畫執行情形,配合業務實際需要,相關業務單位尚訂有作業規範或於契約中規定等,若機關自訂的規定或契約有較嚴格的經費管制措施,會計人員將依據該等規定辦理。以核銷便當為例,主計總處前於89年8月29日已函知各機關開會食用便當者名單、開會通知等不需作為結報憑證。另對於文中其他經費核銷疑義,主計總處於106年1月6日製作之問答集中,亦有類似案例可供釋疑,該問答集已提供會計人員參考,並宣導各機關宜適時檢討所定作業規定中,有關經費控管措施之必要性及妥適性,以簡化行政。
二、 主計總處對於外界反映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議題甚為重視,已採取以下精進作為:
(一) 修訂「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簡化檢附憑證及報支作業。如對網路交易未涉及取得統一發票者,得透過網路下載列印支出證明;非屬採購案支出得以相關證明文件結報,免取具收據;公用事業費款免列印紙本發票;電子發票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補正等。並檢討「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鬆綁各機關得衡酌受補助對象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得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
(二) 彙編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統一簡化核銷作法,並整理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供會計人員執行業務參考。如手機票證搭乘高鐵及電子登機證得網路下載列印;機關取得發票或收據無須要求加蓋負責人私章或提供負責人資料;機關以匯款支付出席費或講座鐘點費給專家學者,支付機構(如公庫)所出具之簽收或證明文件連同機關留存受款人其他相關資料,符合收據應記載事項,得以該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免再取得收據。
(三) 強化會計人員教育訓練,宣導執行內部審核時應注意之事項、態度及案例研討,期會計人員積極協助機關在合規性範圍內報支經費,朝簡化行政、合理要求、退件一次為原則並妥為說明原因,以落實友善經費報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