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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一次追加預算案

  • 發布單位:公務預算處

總說明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原列歲入1兆3,128億2,276萬元,歲出1兆5,502億5,421萬3,000元,歲入歲出差短2,374億3,145萬3,000元,連同債務還本465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數2,839億3,145萬3,000元,以發行公債2,350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489億3,145萬3,000元,予以彌平。由於受到國際景氣趨緩、國內投資衰退與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近年來國內失業勞工大量增加,九十一年經濟景氣雖已有復甦跡象,惟整體失業仍未有明顯改善。為解決結構性失業問題,本院除積極推動「投資台灣優先」、「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等政策,並研擬勞動法規鬆綁,採取「中長期永續促進就業方案」等諸多促進就業相關中長期措施外,為迅速舒緩短期間失業問題,提振經濟景氣,提升國人生活品質及強化國家基礎建設,爰於貴院第五屆第二會期提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草案及「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條例」草案,並配合編列相關預算,期能在短期內以擴大公共投資,促進經濟成長,提供各項公共服務機會,協助失業者再就業,發揮安定社會之積極效果。上述二條例草案經貴院審議結果,其中「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已修正通過,施行期間為一年,所需經費以200億元為限,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其適用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經資門支出之限制。至「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條例」草案依朝野協商結論決定,為支應擴大公共建設所需經費以500億元為上限,應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優先籌措自有財源支應,必要時得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舉債額度,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為達促進就業,振興經濟加速建設,請本院訂定公平合理週延之公共建設計畫,編列追加預算於下(第三)會期開議前送貴院審議。前項有關舉借債務部分,俟貴院審議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依照前述「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規定及「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條例」草案朝野協商結論所作決議,本院分別由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勞工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就各項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及擴大公共建設計畫進行審查。其中屬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部分,主要係配合「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各項產業轉型計畫,推動公共服務工作以及中小企業人力協助,預計一年中平均增加超過八萬個就業機會,期使失業率於一年後降至4.5%以下;至於擴大公共建設計畫部分,則係依據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所擬辦理之公共建設項目中,屬具體可行、土地取得無虞以及能發揮經濟效益、強化國家競爭力或對提升就業機會之效益顯著者為主。茲依據上項計畫審查結果編具完成本追加預算案,提報本院第二八二六次會議通過後,送請貴院審議,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歲出部分,計編列699億3,190萬4,000元,包括:

(一)公共服務擴大就業及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計畫199億3,211萬4,000元(詳如附表一):

1、公共資訊服務及資料庫之建置14億6,176萬5,000元。

2、造林、護林及農情資訊之收集調查等10億3,223萬8,000元。

3、活絡原住民部落、辦理各項照顧服務等5億2,655萬2,000元。

4、河川、水庫之管理及產業之輔導等29億1,245萬7,000元。

5、觀光景點整治、環境美化、資源回收及觀光旅遊資訊系統建置等55億6,385萬9,000元。

6、公共設施維修、公共安全維護、治安協助及交通維護等13億7,725萬1,000元。

7、照顧服務、社區總體營造及文化館之經營管理、社區防災之服務及防疫實施之協助等27億6,232萬元。

8、外國人工作之管理及其他有助促進就業及改善社會生活品質之工作9億9,567萬2,000元。

9、中小企業人力協助33億元。以上計畫所需經費全部以台灣菸酒公司資本收回等自有財源支應,依「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規定,其運用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經資門支出之限制。

(二)擴大公共建設計畫499億9,979萬元(詳如附表二),主要項目為:

1、交通及觀光類建設,包括西濱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破損及危險路面改善計畫、地方公共交通網補助計畫、東部鐵路改善計畫、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建設計畫、整備觀光遊憩基礎服務設施建設計畫、推動觀光漁港計畫等190億7,130萬元。

2、教育、文化及體育類建設,包括國中小老舊危險校舍整建計畫、公共圖書館強化計畫、國立台灣博物館整建展覽典藏研究大樓計畫、台閩地區古蹟維護計畫、94年全國運動會場地整修計畫、台中市休閒自行車網示範工程計畫等80億4,730萬元。

3、通信資訊類建設,包括戶政e網通、地方服務e網通、政府機關資通安全基礎建設、報稅訊息即時通、筆錄電腦化及遠距接見訊問、建置專利商標資料庫、衛生局所網路便民服務等34億4,784萬9,000元。

4、防洪排水及環境改善等類建設,包括區域排水及河海堤改善計畫、老舊及危險市場更新改善計畫、地方產業交流中心推動計畫、LED交通號誌燈節能示範計畫、土石流災害及農漁村環境改善計畫、原住民部落環境改善計畫、雨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台北防洪大漢溪沿岸舊垃圾(腐植土)遷置計畫等194億3,334萬1,000元。以上計畫所需經費除以台灣菸酒公司資本收回等自有財源支應47億3,788萬6,000元外,不足之452億6,190萬4,000元,依照貴院審查「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條例」草案朝野協商結論所作決議,得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舉債額度,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二、歲入部分,經財政部會同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儘量籌措結果,計編列246億7,000萬元,包括台灣菸酒公司資本收回218億元及以前年度代辦公共設施保留地經費結餘款28億7,000萬元,其中:

1、公共服務擴大就業及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計畫所需經費199億3,211萬4,000元,全部由以上所籌得自有財源支應。

2、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所需經費499億9,979萬元,除由以上所籌得自有財源支應47億3,788萬6,000元外,不足452億6,190萬4,000元部分,尚需另籌財源支應。

三、以上歲入歲出差短452億6,190萬4,000元,由於全係為辦理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所需,爰依照貴院審議「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條例」草案朝野協商結論所作決議,悉數以發行公債及賒借予以支應。綜上追加預算結果,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增為1兆3,374億9,276萬元(較原預算數增加246億7,000萬元),歲出增為1兆6,201億8,611萬7,000元(較原預算數增加699億3,190萬4,000元),歲入歲出差短為2,826億9,335萬7,000元(較原預算數增加452億6,190萬4,000元 ),連同債務還本465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數3,291億9,335萬7,000元,以發行公債及賒借2,802億6,190萬4,000元(較原預算數增加452億6,190萬4,000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489億3,145萬3,000元,予以彌平。其中公債及賒借預算數2,802億6,190萬4,000元,較現行公共債務法規範之舉借上限超出329億0,727萬1,000元或2%,係作為支應擴大公共建設計畫不足之財源。

附件一

附件二

相關表格

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歲入來源別追加預算總表\...
歲入來源別原預算及追加預算總表
歲出政事別追加預算總表\...
歲出政事別原預算及追加預算總表
歲出機關別追加預算總表\...
歲出機關別原預算及追加預算總表
歲出追加預算用途別科目分析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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