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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籌編重要相關事項

  • 發布單位:公務預算處

一、預算編製作業賡續改進情形

預算作業之研究改進,向為持續不斷之重要工作,近年來為因應政府財政困難,在預算作業制度方面已針對施政計畫與整體資源,作更嚴密而妥適之規劃與配置。九十四年度總預算案編製作業,除仍依循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之架構與規範落實辦理外,並為使預算之規劃、審查與總預算書之表達等更趨完善,持續就預算編製審查作業及科目分類等規範加以檢討。茲將九十四年度預算編製之改進措施,扼要說明如下:

(一)總預算編製辦法之修訂

1.為配合落實歲出額度制相關作業機制,並加強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規劃之要求,於第十四條增訂第三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除另覓有特定收入來源或屬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相關規劃作業經費外,均應在歲出概算額度上限範圍內檢討容納,不得超編。

2.配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通過施行,於第三十三條規定外交部及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同時考量原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之極機密冊僅有科目、計畫代碼名稱、金額,並未涉及計畫內容,乃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九條之規定與外交部、國防部等相關機關研商,自九十四年起將其預算書冊中涉及機密部分由原列「極機密」等級改為「機密」。

3.為配合中程施政計畫之四年期程,將中程預算收支之滾推時間由原未來三年延長為四年,分別於第九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籌編九十四年度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九十四至九十七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妥為辦理。

(二)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主要內容之修訂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內容已大致完備,惟仍每年檢討修訂。九十四年度修訂原附有之「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九十四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四項規定,並就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及預算科目之定義範圍等規範,配合實際作業需要酌予修訂,茲說明如下:

1.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部分:

(1)配合各機關業務需求,將一般房屋建築費標準原列「加強磚造」標準予以刪除並簡併樓層項目,同時配合營建資材價格上漲,將編列標準分別調增400元至1,900元不等。

(2)參酌市場行情將「次於部會首長座車」、「公務轎車」、「小型貨車」分別調降為66萬元、63萬元及50萬元,並將「十五人座中型交通車」調增為195萬元,另將「大型警備車」由四十五人座調整為四十人座。

2.預算科目調整部分:

(1)歲入來源別科目,配合規費法之制定內涵,通盤檢討規費收入科目之分類與定義,將「行政規費收入」子目列為「審查費」、「證照費」、「登記費」、「考試報名費」及「許可費」等五項細目,於「使用規費收入」子目下列「汽車燃料使用費」、「場地設施使用費」、「資料使用費」、「通行費」、「廢棄物清理費」、「建教合作費」、「供應費」、「服務費」及「道路使用費」等九項細目,並配合行政執行法之修正,將原列「罰金罰鍰及過怠金」子目,更名為「罰金罰鍰及怠金」,「過怠金」細目更名為「怠金」。

(2)歲出用途別科目,經檢討結果,將原「對外國政府及團體之捐助」科目修正為「對外國之捐助」,以明確表達科目之內涵;配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之修訂,將原「兼職交通費」科目名稱修正為「兼職費」,並將對行政法人之捐助及公費養護病患之相關就養醫療,分別調整歸屬於獎補助費下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及「就養費」科目項下。

3.機關單位分級部分:仍依原訂分級原則辦理,並依照 貴院之決議將司法院主管所屬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編列預算層級,回復至編列單位預算之範圍內。

二、主管預算、單位預算及特種基金預算單位之增減設置情形

(一)中央政府主管預算九十四年度有25個,與上年度同。

(二)中央政府單位預算九十四年度有207個,較上年度淨增5個,其增減情形如下:

1.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行政院主管項下增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個單位預算,並將原列於財政部主管項下之「金融局」及「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等2個單位預算,改列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2.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規定,經濟部主管項下增設「能源局」1個單位預算。

3.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及農糧署組織條例規定,於農業委員會主管項下增設「農業金融局」及「農糧署及所屬」2個單位預算。

4.依據 貴院審議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在「司法院組織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恢復增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3個單位預算。

(三)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九十四年度有26個單位,與上年度同。

(四)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九十四年度有94個單位,較上年度淨減4個單位,其增減情形如下:

1.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增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個單位。

2.依據基金檢討結果,裁撤業務單純、規模較小之公共造產基金1個單位。

3.配合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裁撤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1個單位。

4.為精簡組織,提升營運績效,將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併入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5.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將於年度中屆期處理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2個單位。

三、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移轉性支付及稅式支出報告之編製情形

依照預算法第二十九條:「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之規定,其中「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移轉性支付」等報告已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開始陸續編製,另財政部亦已試行編製完成「所得稅稅式支出報告(九十四年度)」,可提供社會大眾對於政府所運用資源之規模及範圍,以及其對整體經濟、社會環境之影響有概略的瞭解。

(一)九十一年臺灣地區國富統計結果摘要

1.九十一年國富毛額111兆元,國富淨額90兆元:民國九十一年底臺灣地區「國富毛額」(因國內金融性資產與負債相互抵銷,故僅含實物資產及國外資產淨額之合計)110.7兆元,扣除折舊後之「國富淨額」為90.4兆元。若按國富毛額資產結構觀之,土地(按公告現值計價)占48.4%居冠,惟因公告現值調降,致較九十年之50%為低,房屋建築占12.6%次之,機械設備占11%再次。國富淨額中除土地、存貨、其他資產及國外資產不列計折舊外,各資產因受耐用年限長短之影響,淨額呈現減少幅度不一,土地比重相對升至59.3%,國外資產淨額升為9.7%居次,比重超過房屋建築之9.3%及機械設備之6.2%(參考表一)。

2.九十一年國富毛額較九十年增加2.2兆元,與當年資本累積相當:九十一年國富毛額較九十年增加2.2兆元或2%,已由九十年之減少0.5%轉為正成長,增加之資產項目則以國外資產淨額增加1.1兆元或13.5%最多(參考表一),主因外匯存底較九十年底增加1.4兆元,減少之資產項目中以土地因公告現值下跌致減少0.7兆元或1.4%為最多。九十一年國富毛額年增加2.2兆元之內涵中,當年資本累積增加(即當年國民投資毛額扣除當年報廢額)2.2兆元,可再生資產重估增值0.7兆元,土地則減少0.7兆元。

3.各部門資產淨額(各部門國富淨額加上金融性資產淨額)以家庭及非營利部門占61%最高:若按各部門資產淨額觀之,以家庭及非營利部門之55.2兆元占61%最高,與九十年持平;其餘依序為政府24.7%、企業13.7%及金融部門0.6%。若將土地按市價重估及企業、金融兩部門資產淨額按最終所有權設算分配後,家庭及非營利部門所有之資產淨額達68.6兆元,占臺灣地區資產淨額94.3兆元之72.8%,政府占27.2%(參考表二)。

4.九十一年土地重評價增值3.9兆元:九十一年已登記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為53.5兆元,將其中較具市場流通及交易價值之住宅、商業及工業區土地,按內政部都市土地市價檔重評價後,計增值3.9兆元。其中以家庭部門增加1.6兆元占41.1%最多,政府增加1.2兆元占29.9%次之;其餘依序為企業占22.8%、非營利團體部門占5.6%、金融部門占0.6%(參考表二、三)。

5.家庭部門之資產淨額以房地產占42.1%比重最高:九十一年家庭部門資產淨額為49.2兆元,其中以房地產之20.7兆元或占42.1%最高,有價證券及存款分占20.5%及19.1%次之,此外尚有負債8兆元或占16.2%。若土地經市價重估及企業、金融兩部門資產淨額按最終所有權設算分配後,家庭部門房地產將增至22.3兆元或占36.2%最高,有價證券增至20.6兆元占33.4%次之,總資產淨額亦增為61.6兆元(參考表三)。

6.九十一年平均每戶家庭資產淨額為736萬元:九十一年家庭部門資產於土地依市價進行重估後淨額為50.8兆元,以當年底臺灣地區690.4萬戶計算,平均每戶家庭資產淨額為736萬元,較九十年之748萬元為低,其中有價證券、房地產分別因股價與土地公告現值下跌因素減少12萬及8萬元,增加項目中則以人壽保險及退休金準備之8萬元最多。以資產項觀之,其中房地產價值323萬元占43.9%,有價證券與存款分別為146萬元及136萬元,另平均每戶亦有115萬元之負債(參考表三)。

(二)臺灣地區綠色國民所得帳試編結果

九十一年臺灣地區自然資源折耗及環境品質質損為977億元,較前兩年略見緩和,主因國人環保意識逐漸升高,政府政策作為亦趨積極,包括禁止超抽地下水以防止地層下陷及土質鹽化,積極加強垃圾之清運與致力興建掩埋場及焚化廠,以及推動垃圾減量之四R方案,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及推動固定污染源管制、營建  工程稽查與汽機車排氣檢查等措施;顯示近年來政府對於環境保護之重視,已漸收成效。茲分就自然資源之使用情形、以及環境污染之變化說明如下:

在自然資源之使用方面,礦產與土石資源估計項目包括非金屬礦產(大理石、蛇紋石、白雲石、石灰石)、能源(天然氣、凝結油)、及土石(陸上土石、河川及水域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等三類資源。並以實物資產帳記錄各資源之存量與使用量變動。九十一年各資源之開採量分別為,非金屬礦產2,779萬噸、天然氣8.9億立方公尺、凝結油5.1萬公秉、土石資源為3,575萬立方公尺。折耗帳方面,九十一年礦產與土石資源折耗約55億元,較八十九年38億元及九十年51億元為高,主要因天然氣及凝結油之單位價格上升所致。

水資源計有水庫壩堰、地下水實物資產帳及地下水折耗帳等帳表,其中實物資產帳方面,水庫壩堰九十一年年初及年底水量分別為18及13億噸;而地下水方面,因抽用量已由八十九年56.7億噸降至九十一年之54.4億噸,且超抽量已趨緩(九十一年12.5億噸,較八十九年17.1億噸為低),致使地下水折耗值由八十九年139億元降至九十一年之102億元。

另在環境污染方面,臺灣地區空氣污染排放總量由八十九年之325萬公噸遞減為九十一年之296萬公噸,另全台PSI>100(對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日數比率亦由5.0%逐年下降至3.2%,顯示空氣污染狀況有逐年改善。但若由各污染物之排放情形觀察,近年來因受整體氣象影響所及,臭氧濃度有呈升高現象,造成部分污染物(如氮氧化合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計算質損基礎之應削減排放量回升,且這些污染物之維護成本增加,因此導致九十一年空氣品質質損值為214億元,相較於九十年之190億元為高。

水質污染帳除記錄農業、工業、市鎮之污水排放狀況(由八十九年之145萬公噸,減為九十一年之128萬公噸),並以臺灣地區各主要河川、水庫與海域水體之共37項水質品質監測項目,分別呈現其品質帳,其中除部分流域重金屬錳之河川水質達成率呈稍低外,其餘如水庫優養指數及沿海海域水質,近年來已有改善。而水質污染環境質損值雖也由八十九年574億元降為九十一年之453億元,但因國內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偏低(九十一年底10.1%),生活污水尚難有效處理,致使水質污染環境折耗仍占甚大比重。

固體廢棄物污染在排放帳方面,記錄了一般、農業、工業、營造及醫療等固體廢棄物之排放狀況,其產生量已由八十九年之10,841萬公噸產生量,減至九十一年之8,156公噸。九十一年固體廢棄物環境質損值為153億元,已較八十九及九十年為低。

我國試編範圍因囿於資料蒐集之限制,目前係依相關部會資料產生之時程,採分年逐步擴展之方式辦理,本次編製內容包括地下水、礦產與土石資源之折耗,與空氣、水質及廢棄物污染情形,以及部分地下水與土壤資源之品質、森林資源林木蓄積、海洋漁業漁獲、國內土地使用等狀況。未來除將逐期推動我國完整架構模式之建立外,對於資料品質檢核機制及各環境污染物成本資訊,將列為重點推展項目,期藉完整帳表體系充分揭露環境受經濟影響實況,提供相關經濟及環境發展之周詳決策參據,使臺灣成為經濟與環境兼顧的綠色矽島。

(三)移轉性支付報告之編製情形

政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部門之一,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的定義,其功能主要為執行公共政策,生產非市場性商品與勞務供集體消費,以及移轉所得等。而衡量政府部門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之具體指標則為政府支出規模之變化與結構之消長,亦即由政府預算收支可了解其對國家經濟社會之影響。為便於從財政、經濟各方面分析政府財政收支對國家社會之影響,政府預算亦以不同分類方式予以表達,如機關別、政事別、用途別、基金別及經濟性分類等,移轉性支付即屬政府支出之經濟性分類,主要用於政府預算之經濟性分析,其性質屬無償之支付,對收受者而言增加其當期所得收入,如按移轉民間之對象區分,又可分為對家庭、對人民團體、對企業及對國外之移轉支出。一般而言,透過可支配所得增加,民間消費可望提高,將有利於經濟成長。

九十四年度總預算案計編列移轉民間支出3,247億元,占歲出總額之19.9%,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4億元,主要係增加老人、老農福利津貼、公私立學校教育經費補助及各項社會保險補助所致,其中對家庭移轉2,407億元、對人民團體686億元、對企業62億元、對國外92億元,如按政事別支出分析,則以屬社會福利支出之2,010億元為大宗,主要係辦理全民健保、勞保、農保等各項社會保險之保險補助,老人福利津貼、老農福利津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低收入戶生活補貼及推展身心障礙者等各項福利與服務,兒童免費醫療以及榮民安養就醫等;其次為教育科學文化支出611億元,主要係對文化公益事業機構補助,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安置及教學獎助,就學貸款利息補助、幼兒教育補助,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及國家實驗研究院等;經濟發展支出221億元,主要係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及發展農產品加工及現代化供銷物流體系;另退休撫卹支出267億元,主要為對非屬現職軍、公、教人員有關優惠存款利息補貼;一般政務支出122億元,主要為辦理國際技術合作、國際事務活動等。由以上主要支付內容觀之,均係配合政府當前加強社會救助及對弱勢族群之照顧福利服務、確保學生就學機會、建立終身學習網絡、扶植中小企業、積極拓展對外關係、推動多元外交、擴大國際活動空間等各方面重點政務之推動。

(四)所得稅稅式支出報告

鑒於稅式支出觀念在我國尚屬草創階段,囿於人力與時間限制,參酌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實施初期之先例,初步先行針對所得稅相關法規,參照國際租稅專家建立之所得稅規範準則,界定我國之所得稅稅式支出項目至九十二年底止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式支出項目,共計92項,提供五年之稅收影響數估計(參考表一、二)。謹就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重大稅式支出項目,分別說明如下:

1.綜合所得稅

(1)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當期之投資所得包括利息、租金、權利金等,均應包括在綜合所得稅稅基之中,將之排除或延緩課稅,即構成稅式支出。政府為鼓勵國民儲蓄投資,促進資本形成,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及公司債之利息,在27萬元以內得全數扣除。九十四年度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所造成之稅基影響數約2,974億元,稅收影響金額(稅式支出金額)估計約381億元。

(2)現役軍人及托兒所、幼稚園、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餉)免稅

為鼓勵從軍與對冒險犯難之優遇,及尊師重道之緣由,對現役軍人及托兒所、幼稚園、國中小教職員薪資所得予以免稅之優惠,此種因職業別而差異課稅之規定,構成稅式支出。九十四年度稅收影響金額(稅式支出金額)估計約155億元。

(3)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我國所得稅法對於人身保險給付予以免納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在不超過2萬4千元之限額內又得以扣除,故構成稅式支出項目。九十四年度之稅基影響數約1,034億元,稅收影響金額(稅式支出金額)估計約132億元。

(4)雇主負擔之公、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保費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雇主負擔之公、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基本上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若基於稅務行政之考量,將該項所得排除於員工所得之外,則雇主支付之成本亦不應扣除,否則應視之為稅式支出。我國為配合社會保險之推動,對於雇主負擔之公、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准許作為費用扣除,又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構成稅式支出項目。九十四年度稅基影響數約2,127億元,稅收影響金額(稅式支出金額)估計約為180億元。

(5)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等受雇人離職所產生之所得,應計入所得人之所得課稅,但為落實照顧中低所得受薪階層退休人員之社會政策,減輕退休人員之租稅負擔,八十七年所得稅法修正時,增列退職所得,擴大適用對象,並訂定額免稅規定,構成稅式支出項目。九十四年度稅基影響數約1,563億元,稅收影響金額(稅式支出金額)估計約87億元。

(6)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證券交易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之一種,理論上為證券出售人之所得,但因活絡股市及健全資本市場理由,及稅務行政上不易計算而未將之計入課稅,此種因所得別而免對其課稅,即構成稅式支出,九十四年稅基影響數約1,448億元,稅收影響金額(稅式支出金額)估計約80億元。

2.營利事業所得稅

(1)公司投資於自動化、資源回收、研究發展、節約能源等設備或技術之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由於投資抵減可以降低購置機器設備之成本、改善資本與勞務價格比,所產生之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能加速工業升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司投資於自動化、資源回收、防治污染、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及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等方面之設備或技術支出,於5%至20%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係為達經濟目的而為之特殊優惠,屬於政府支出計畫之替代措施,構成稅式支出。估計九十一年稅收影響數(稅式支出金額)為296億元,九十四年度稅收影響數(稅式支出金額)約為292億元。

(2)公司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政府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投資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二:規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自產品開始銷售、勞務開始提供或新增設備開始作業之日起,連續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政府為提振景氣,對特定產業給予免稅優惠,構成稅式支出項目,九十四年度稅收影響數(稅式支出金額)約為200億元。

(3)符合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及擴充,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規定,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係為達經濟目的而為之特殊優惠,屬於政府支出計畫之替代措施,構成稅式支出。九十一年之稅收影響數(稅式支出金額)估計約為108億元,九十四年度之稅收影響數(稅式支出金額)估計約為125億元。

(4)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為配合經濟發展,活潑資本市場,鼓勵投資,所得稅法明訂證券交易所得及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該投資所得使公司淨值增加,屬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基之一部分,排除課稅則構成稅式支出,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納稅義務人申報統計資料,九十一年度核定營利事業適用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之減免所得金額約為514億元,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5%估計,稅收影響數(稅式支出金額)約為128億元,估計九十四年度減免所得金額之稅收影響數(稅式支出金額)約為97億元。

(5)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技術服務報酬免稅

為引進國外專利權,以提升國內技術水準,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我國營利事業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所給付之權利金;暨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在屬地主義原則下,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收入本應課徵所得稅,此乃政府為提高生產技術水準而放棄稅收,構成稅式支出。九十一年度稅收影響數(稅式支出金額)約為91億元,九十四年度估計約為63億元。

(6)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票之投資抵減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除上述之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對於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該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另得選擇按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種稅式支出金額,九十一年度稅收影響數(稅式支出金額)約57億元,九十四年度約5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