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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籌編重要相關事項

  • 發布單位:公務預算處

一、預算編製作業賡續改進情形

為使國家施政重點與財務負擔能力能作更周延之規劃與設計,對預算作業之研究改進,向為持續不斷之重要工作。年度總預算案編製作業,除仍依循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之既定架構與規範落實辦理外,為使未來收支推估作業與政策方向密切配合,已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作業延至每年十月間辦理,並改以上一年度總預算案提出時之政府現行政策相關列數為基準,向前推估三年,而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即以九十二年度列數為基準推估之數值,作為規劃籌編之基礎。另為使計畫及預算之規劃、審查與總預算書之表達等更臻進步及完善,亦持續就預算編製審查作業及科目分類等規範加以檢討。茲將九十三年度預算編製之改進措施,扼要說明如下:

(一)總預算編製辦法之修訂

為使預算順利有效地執行,首重先期規劃作業之落實,以往除已對中央各機關相關計畫先期作業之實施有所規範外,為提昇補助地方政府專案計畫預算之辦理績效,並配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修訂,於總預算編製辦法規定各主管機關在編列計畫型補助預算時,應建立對各地方政府之客觀、公開評比機制,並須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二)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主要內容之修訂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內容已大致完備,惟仍每年檢討修訂。九十三年度,除修訂原附有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政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等七項規定外,另增附「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中央各主管機關依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規劃中程計畫與概算編審作業應行辦理事項」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九十三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三項規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及預算科目之定義範圍等規範,亦配合實際作業需要酌予修訂,茲說明如下:

1.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部分:

(1)為加強對於使用油料之管理,明定汽油、柴油應憑加油摺(卡)加油。
(2)考量近期鋼筋、砂石行情,除加強磚造房屋建築單價略降外,其餘一般房屋建築費,則按工程規模每平方公尺分別調增500至2,300元不等,調幅約為3%至10%,並明定內含藝術品設置費;另一般辦公室翻修費每平方公尺亦一併酌予調增600元,調幅約為9%。

2.預算科目調整部分:

(1)歲入來源別科目,配合規費法之制定內涵,將具有規費性質而原列於「其他收入」科目項下之「建教合作收入」、「供應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及「服務收入」等子目,以及原列於「污染防制費收入」子目項下之「廢棄物清理費」細目,全部移列「使用規費收入」子目項下之個別細目;配合商港法之修正,將「商港建設費」細目更名為「商港服務費」。另因原列「水污染防治費」細目及「科技研發成果收入」子目之全部收入均已編列附屬單位預算,爰將該兩科目刪除。
(2)歲出用途別科目,經檢討結果,原第一級六個科目符合經濟分析與整體支出管理之需要,尚無增設之需要。至第二級科目,其中人事費項下,配合檢討退休給付制度所需資訊之提供,將原「退休退職及資遣給付」科目,按退撫採恩給制與儲金制之不同給付方式分設「退休退職恩給給付」及「退休離職儲金」兩科目予以分別統計;為完整掌握政府推動e化政府之相關資訊業務經費情形,除於設備及投資項下已設有屬資本門之「資訊設備費」科目外,另於業務費項下增設「資訊服務費」科目,以統計經常門之相關資訊作業經費;另基於預算編列之實際需要,於人事費項下增設「調待準備」科目及在預備金項下增設「其他準備金」科目,同時將現行委託個人專案研究經費、支領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新增福利互助結算金之發放,依其性質與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調整歸屬於業務費之「委辦費」及人事費之「獎金」與「其他給與」科目項下。

二、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移轉性支付報告之編製情形

依照預算法第二十九條:「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之規定,其中「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移轉性支付」等報告已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開始陸續編製,另財政部亦已試行編製完成「所得稅稅式支出報告(九十三年度)」,可提供社會大眾對於政府所運用資源之規模及範圍,以及其對整體經濟、社會環境之影響有概略的瞭解。

(一)九十年臺灣地區國富統計結果摘要

1.九十年國富毛額109兆元,國富淨額90兆元:民國九十年底臺灣地區「國富毛額」(因國內金融性資產與負債相互抵銷,故僅含實物資產及國外資產淨額之合計)108.7兆元,扣除折舊後之「國富淨額」為89.9兆元。若按國富毛額資產結構觀之,土地(按公告現值計價)占49.9%居冠,惟因公告現值調降4.9%,致較八十九年之52.7%為低,房屋建築占12.3%次之,機械設備占11.1%再次。國富淨額中除土地、存貨、其他資產及國外資產不列計折舊因素外,各資產因受耐用年限長短之影響,淨額呈現減少幅度不一,土地比重相對升至60.4%,房屋建築居次,惟降至9.1 %,機械設備折舊較多,比重降至6.4%已低於國外資產淨額之8.6%(參考表一)。

2.九十年國富毛額較八十九年減少0.5兆元,係土地減少3.2兆元所致:九十年國富毛額較八十九年減少0.5兆元或0.5%,已由八十九年之增加4.7%轉為負成長,各資產項目中以土地因公告現值下跌致減少3.2兆元或5.6%為最多,增加之資產項目則以國外資產淨額增加1.2兆元或17.7%最多(參考表一),其中外匯存底較八十九年底增加0.8兆元為最。九十年國富毛額年減0.5兆元之內涵中,土地減少3.2兆元,當年資本累積則增加(即當年國民投資毛額扣除當年報廢額)2.1兆元,可再生資產重估增值0.6兆元。

表一 國富毛額及淨額 - 按資產大分類

3.九十年平均每人國富淨額402萬元,較八十九年減少2.3%:以九十年底臺灣地區2,234萬人計算,平均每人國富毛額為487萬元(13.9萬美元)較八十九年之492萬(14.9萬美元)為低。平均每人國富淨額402萬元(11.5萬美元),較八十九年之412萬元(12.5萬美元)減少2.3%,已由八十九年之增加3.5%轉為負成長。

4.各部門資產淨額(各部門國富淨額加上金融性資產淨額)以家庭及非營利部門占63.1%最高:若按各部門資產淨額觀之,以家庭及非營利部門之56.7兆元占63.1%最高,其中國外資產淨額及國內金融性資產淨額皆呈增加走勢,並超過實物資產之減少,故較八十九年所占61.1%為高;其餘依序為政府24.8%、企業占10.7%、及金融部門1.4%。若將土地按市價重估及企業、金融兩部門資產淨額按最終所有權設算分配後,家庭及非營利部門所有之資產淨額達68.5兆元,占臺灣地區資產淨額93.8兆元之73.0%,政府占27.0%(參考表二)。 

表二  台灣地區各經濟部門資產負債表

5.家庭部門之資產淨額以房地產占41.0%比重最高:九十年家庭部門資產淨額為50.8兆元,其中以房地產之20.8兆元或占41.0%最高,有價證券及存款分占24.3%及18.3%次之,此外尚有負債7.5兆元或占14.8%。若土地經市價重估及企業、金融兩部門資產淨額按最終所有權設算分配後,家庭部門房地產將增至22.4兆元或占36.3%最高,有價證券增至21.5兆元占34.8%次之,總資產淨額亦增為61.9兆元,顯示房地產與有價證券為影響家庭財富結構之關鍵(參考表三)。

表三  台灣地區家庭部門資產結構表

6.九十年平均每戶家庭資產淨額為773萬元:九十年家庭部門資產於土地依市價進行重估後淨額為52.4兆元,以當年底臺灣地區678.1萬戶計算,平均每戶家庭資產淨額為773萬元,較八十九年之774萬元略降。以資產項觀之,其中房地產價值331萬元占42.8%,有價證券與存款分別為182萬元及137萬元,另平均每戶亦有111萬元之負債(參考表三)。

(二)臺灣地區綠色國民所得帳試編結果

民國四○年代以來,我國在政府及全民努力下,締造了舉世稱羨的經濟成就,穩步進入新興工業國家之林,國民所得大幅提高,但隨著生產規模擴大與人口急速增加,環境資源折耗與污染問題亦日趨嚴重。有鑒於環境資源及自然生態之寶貴,若經耗損、破壞,往往難以復原,造成社會成本巨大損失;且為落實「經濟與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之基本國策,爰積極試編綠色國民所得帳(Green National Income),將自然資源折耗(Natural Resources Depletion)及環境品質質損(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之影響從國民所得中扣除,作為衡量國民生活福祉及環境生態發展之相關指標,以供相關之經濟及環境發展決策應用。

經參照國際間廣為採行之聯合國「環境經濟綜合帳整合系統(System of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簡稱SEEA)」架構,暨廣納國內外學術界意見,已完成「臺灣地區綠色國民所得帳試編結果報告」,具體陳示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年臺灣地區環境經濟變遷情形。根據試編結果,九十年臺灣地區自然資源折耗及環境品質質損為1,145億元,較前兩年略見緩和,主因國人環保意識逐漸升高,政府政策作為亦趨積極,包括禁止超抽地下水以防止地層下陷及土質鹽化,積極加強垃圾之清運與致力興建掩埋場及焚化廠,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及推動固定污染源管制、營建工程稽查與汽機車排氣檢查等措施;影響所及,地下水折耗由八十八年143億元降至九十年127億元,廢棄物污染環境質損由338億元降為200億元,空氣污染環境質損亦由292億元降為262億元。而水質污染環境質損雖也由559億元降為504億元,但因國內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偏低(九十年底8%),生活污水尚難有效處理,致使水質污染環境折耗仍占甚大比重,此均尚待國人共同努力改善(主要結果詳附表)。

由於世界各國綠色國民所得帳之編製皆處於研發階段,主要國家大多按自己國情擇取若干重要環境議題進行先驅研究,目前我國試編範圍亦僅包括地下水、礦產與土石資源之折耗,與水質、空氣及廢棄物污染情形。未來將賡續精進編製方法,積極與國內外學術界及國內相關資料提供機關共同建制一套最適合我國使用的綠色國民所得帳之基本資料蒐集機制與完整架構模式,俾利據以按年推動執行,並提升資料品質,充實SEEA架構中未迨部分,期藉完整帳表體系充分揭露環境經濟實況,提供周詳之決策參據,使臺灣成為經濟與環境兼顧的綠色矽島。 

台灣地區經環境調整之綠色國民所得

(三)移轉性支付報告

政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部門之一,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的定義,其功能主要為執行公共政策,生產非市場性商品與勞務供集體消費,以及移轉所得等。而衡量政府部門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之具體指標則為政府支出規模之變化與結構之消長,亦即由政府預算收支可了解其對國家經濟社會之影響。為便於從財政、經濟各方面分析政府財政收支對國家社會之影響,政府預算亦以不同分類方式予以表達,如機關別、政事別、用途別、基金別及經濟性分類等,移轉性支付即屬政府支出之經濟性分類,主要用於政府預算之經濟性分析,其性質屬無償之支付,對收受者而? 未W加其當期所得收入,如按移轉民間之對象區分,又可分為對家庭、對人民團體、對企業及對國外之移轉支出。一般而言,透過可支配所得增加,民間消費可望提高,將有利於經濟成長。

九十三年度預算案計編列移轉民間支出3,280億元,占歲出總額之20.4%,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70億元,約增9%,主要係增加公、勞、農保、漁民、水利會會員等保險補助、老人、老農福利津貼、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助及對科學研究機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所致,其中對家庭移轉1,866億元、對人民團體1,272億元、對企業52億元、對國外90億元,如按政事別支出分析,則以屬社會福利支出之1,975億元為大宗,主要係辦理全民健保、勞保、農保等各項社會保險之保險補助,老人福利津貼、老農福利津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低收入戶生活補貼及推展身心障礙者等各項福利與服務,兒童免費醫療以及榮民安養就醫等;其次為教育科學文化支出652億元,主要係對文化公益事業機構補助,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安置及教學獎助,就學貸款利息補助、幼兒教育補助,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成立財團法人同步幅射研究中心及國家實驗研究院等;經濟發展支出283億元,主要係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理平地造林及綠美化方案,收購稻穀差價補貼,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漁業用油補貼,對水利會會費補助及青年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等;另退休撫卹支出227億元,主要為對非屬現職軍、公、教人員有關優惠存款利息補貼;一般政務支出127億元,主要為辦理國際技術合作、國際事務活動等。由以上主要支付內容觀之,均係配合政府當前加強社會救助及對弱勢族群之照顧福利服務、確保學生就學機會、建立終身學習網絡、扶植中小企業、積極拓展對外關係、推動多元外交、擴大國際活動空間等各方面重點政務之推動。茲就九十三年度預算案有關移轉性支付之政事別及機關別編列情形列表分析如下: 

移轉性支付預算政事別分析表

移轉性支付預算機關別分析表

三、主管預算、單位預算及特種基金預算單位之增減設置情形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原轄有25個主管預算,依國民大會組織法之修正規定,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 貴院派員辦理,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由 貴院承受其秘書處之業務,原擬將該主管預算悉數併入「立法院主管預算」,並已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惟因國民大會屬政權機關,與 貴院屬治權機關性質不同,且為完整表達其預算全貌,爰採 貴院意見,予以維持主管預算,故九十三年度仍編列25個主管預算。

(二)單位預算數原有202個,九十三年度增減互抵後與上年度同,其情形如下:

1.依據 貴院九十年度所作司法院應於三年內設立連江地方法院之附帶決議,並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於司法院主管項下增設「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個單位預算,及法務部主管項下增設「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個單位預算。

2.依據本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規定,行政院主管項下增設「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個單位預算。

3.依據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規定,行政院主管項下增設「檔案管理局」1個單位預算,並配合修正「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之名稱為「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4.依據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規定,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項下增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個單位預算。

5.另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所定分級要件規定,並配合組織改造調整之需要,將原列於司法院主管項下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3個單位預算移除,改列為「司法院」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及將原列於內政部主管項下之「警政署空中警察隊」及「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等2個單位預算移除,改列為「警政署」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三)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原有29個單位,九十三年度以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結束營業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移轉民營後結束營業,改編清理預算,較上年度減少2個單位。

(四)政府所管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外,其餘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為非營業性質,編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原有97個單位,九十三年度因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校務基金金門分部獨立設置「國立金門技術學院校務基金」,較上年度增加1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