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作業之研究改進,為一持續不斷之工作,近年來為因應政府財政困難,在預算作業制度方面已針對施政重點與財務負擔能力之配合,作更周延之規劃與設計。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案之籌編作業,基本上仍係賡續依循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之架構與規範落實辦理,惟為期預算作業與總預算書之表達更臻進步及完善,亦持續就預算結構、科目分類、預算內容、編製程序等加以檢討。謹將本年度預算編製改進措施之內容,扼要說明如下:
(一)總預算編製辦法之修訂
1.為使全民擁有安全的公共設施環境,預算之編製特別強調公共設施有關維護管理需求之優先考量,並按新興與現有公共設施兩類,分別於第十一條增訂第三項規定各主管機關為辦理新興公共工程計畫而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時,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及第十四條明定各主管機關對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應於通盤檢討其本年度應興辦事項時,予以特別注意。
2.為能有效配置委託研究資源,以配合中長程國家整體發展需要,於第十一條第一項增訂第八款規定,增設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之審議機制。
3.為強化額度制之精神,俾使支出規模能妥善控制在收入可支應之範圍,並賦予因應納入急要重大政事需求之彈性,於第二十八條規定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所擬增加之臨時政事經費需求,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者外,應由主管機關於其奉核定歲出預算額度內,儘先依各項延續與新興計畫之優先順序檢討調整容納。
(二)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主要內容之修訂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內容已大致完備,除屬編製年度預算準則性規範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日程表外,其餘係彙編計畫及預算有關編製與審議作業相關規定,以利查考。九十二年度配合相關計畫審議與績效考核作業之強化,特增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兩項規定,並就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預算書表格式等規範,配合實際作業需要酌予修訂。謹就本年度主要修訂重點,分述如下:
1.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部分:
(1)基於大型汽車並非使用單一油品,為符實際,將原列油料價格一律以98無鉛汽油零售價計列之規定,增列大型汽車得以中油公司柴油零售價計列之但書規定。
(2)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將一般房屋建築費中「加強磚造建築物」部分之樓層數由原列一至三層均降為一層,其編列單價標準則參酌市場價格酌予增列,計「辦公室」每平方公尺增為1萬4,000元、「教室」及「住宅及宿舍」每平方公尺增為1萬3,000元。另一般辦公室翻修費則在編列單價不變下,明定應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費,而不包括工程管理費、空污費及環工費之現況。
(3)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及參酌九十一年度實際購置與未來市場趨勢,刪除「旅行車」之編列標準,並將「中央各部會首長座車」、「中央各部會副首長座車」及「次於部會首長座車」之編列單價標準分別降為每輛120萬元、90萬元及70萬元。
2.其他應編調查書表中有關概算計畫優先順序排列表部分:
(1)為符合預算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落實按計畫優先順序編列概(預)算之機制,明定各主管機關應配合歲出額度及計畫預算審議程序,按「基本需求、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一般延續性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三大類分別排序,並以預算案編列數為截止線之劃記處,由行政院主計處彙送 貴院參考。
(2)另為凸顯施政重點,規定除屬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編報之個案計畫應逐一列示其排序外,其餘可列入「職掌基本業務需求」計畫名稱項下予以統合並排序。同時揭露前述各項計畫項目有關「法定職掌」、「法律義務」及其他「重大施政指標」等施政屬性。
3.機關單位分級部分:仍依原訂分級原則辦理,並依照 貴院之決議將司法院及法務部主管所屬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等編列預算層級,回復至編列單位預算之範圍內。
4.各機關歲出按職能別及經濟性分類應行注意事項部分:為達成確實統計全國相關政府歲出資訊之需要,爰增訂各鄉鎮市於其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時,亦應比照編送「各機關歲出按職能別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預算書表格式部分: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施政績效評估作業,並彰顯施政成果,在強化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列之配合,並避免重複作業等考量下,將逐年檢討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之總說明表達方式與內涵,九十二年度除納入當年度之施政策略目標、績效衡量指標及重要施政計畫外,以往年度計畫實施與預算執行情形則仍循舊章予以文字說明大要。至原揭露之組織系統與編制員額等資訊,因單位預算書內已附有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預算員額明細表等相關資料足資表達,爰不再重複說明。
依照預算法第二十九條:「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之規定,其中「國富統計」、「綠色所得帳」及「移轉性支付」等報告已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開始陸續編製,另財政部亦已試行編製完成「所得稅稅式支出報告(九十二年度)」,可提供社會大眾對於政府所運用資源之規模及範圍,以及其對整體經濟、社會環境之影響有概略的瞭解。
(一)八十九年臺灣地區國富統計報告
1.國富統計之意義及範圍界定
國家經濟情況之好壞,通常係以國民生產毛額多寡為主要研判依據,而國民生產能力之大小,則與國民財富之使用效率及其成長率密切關聯。在經濟活動過程中,須投入勞力、土地及資本等生產要素進行生產,該生產結果並依各要素之貢獻而實行分配,並形成所得,所得除用於消費外,則供為儲蓄,進而形成投資,成為當年資本形成,若加上以前年度累積下來之有形資產淨額,便構成一國財富累積總存量或稱為「國富」(指狹義之國富)。由於生產者利用以前年度累積下來之有形資產淨額,再加當年新增之有形資產(即資本形成),並結合其他生產要素與技術之改進,使生產結果逐年增加,遂成一國之經濟成長。其中生產過程中,衡量當年之生產、分配、消費、儲蓄、投資、輸出入之總額,係屬經濟流量之統計,亦即現行之國民所得統計,而前述國富統計則為存量統計,兩者相當企業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之意義,均為掌握國家經濟實力,測度經濟開發結果所不可或缺之基本資訊。
國富統計結果主要可供為經濟建設計畫與經濟分析之用,其統計範圍定義(即「國富毛額」)為一國於某特定時點全國各經濟部門(全體國民)所持有之「實物資產」與「國外資產淨額」等可評價資產總值,前者包括「可再生有形資產」及「已登記土地」之「重置價格」總值。「國富毛額」係用以表徵資產之生產與服務潛能;扣除折舊後之資產現值即「國富淨額」,用以表徵資產之餘值與使用程度。另就國民經濟會計立場言,有關現金、存(貸)款、應收(付)帳款、股票等「國內金融性資產與負債」,因係債權與債務間之關係具有互抵性,故未列入國富總額統計項目,而於各經濟部門資產負債表內作完整之陳示,俾明瞭各部門間資金持有及金融性資產負債分布情形。另就理論之周延性言,完整之國富當應包括自然資源、原始森林、文化資產、人力資源等資產,方可完整陳示全體國民所擁有財富之總值,惟因實務上不易評價,世界各國多未列入國富統計範圍。
2.各國辦理國富統計概況
世界各國編算國富統計可概分為二方面,一是指國民總財富,除日、韓、我國曾按各部門辦理大規模調查,各國多應用國民所得統計採推計方式辦理;日本尚利用一九七0年國富調查資料編算全國資產負債表,每年並應用國民所得各部門增減變量統計持續推估。另一為家庭財富分配,大部分均應用現有動產、不動產等財產歸戶資料輔以調查資料推估。
茲將世界各國編製國富統計情形列述如下:韓國曾於一九六八年起每十年定期辦理各部門國富調查,迄今已辦理四次;日本於一九0五年創辦,戰後一九五五至一九七0年間每五年仍定期辦理全面性國富調查,總計辦理十二次,後因難度過高而停辦;至家庭財富統計部分,美國自一九八三年起由聯邦準備局每三年定期辦理消費者資金調查,日本則根據每五年辦理之全國消費實態調查取得基本資料,並運用推估方法以計算財富分配;除上述美、日、韓三國外,世界各國因辦理成本龐大,且調查難度甚高,致多運用國民所得統計、財產檔案、稅籍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予以推算,必要時再補充調查,以取得基本資料,惟均著重於企業部門資本存量及家庭財富分配,且因資產評價方法尚存若干爭議,故以學術研究報告型式發表者較多,官方發表正式統計反而較少。
我國曾於民國七十八年首次辦理全面性國富調查,進行全國各經濟活動部門可再生有形資產存量統計,並於八十年辦理家庭部門資產調查,完成家庭財產結構及分配統計。後因考量成本效益及人力負荷等因素未賡續辦理,惟仍密切蒐集國內外文獻,研究建立各部門資本存量統計制度,適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我國預算法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本院主計處乃依據該法訂定試編計畫,積極蒐集相關公務登記及調查資料進行試編工作。同時為加強國民經濟分析之用途,經參酌聯合國修訂之最新國民經濟會計制度精神,將全國資產負債表之編製亦納入本項編製範圍。經多次評估,確定試編方法與結果,爰自八十九年起正式按年編製並發布本項統計結果以供各界應用。
3.編製方法及過程
國富統計之編製方法可概分為調查法、推估法兩種,因囿於人力及經費,本項統計之試編,以推估法為主,未來擬再輔以調查法蒐集基點年資料。茲將編製方法及過程摘述如次:
(1)實物資產
土地及房屋建築資產價值主要以財稅資料中心之土地及房屋稅籍檔編算為基礎,土地部分以財稅登記之公告現值計價;房屋建築部分以建造工程價值評定,另因稅籍檔各項目無法依部門別準確分類,部門別資產再參考各級政府決算報告、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資料加以修正。 營建工程、運輸工具、機械設備係以七十七年國富調查為基礎,參採國民所得資本形成及資本消耗統計、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報廢率等資料,以基點插補法編算。 家庭耐久財及半耐久財中,汽機車部分係以全國監理單位車籍資料、汽機車市價,並參採交通部臺灣地區老舊車輛使用狀況調查統計結果,估計平均耐用年數(汽車八年;機車七年),設算汽機車毛、淨值,家庭其他耐久財及半耐久財則以七十七年國富調查為基礎,利用家庭收支調查、臺電家用電器普及狀況調查之主要資產擁有率,配合相關物價指數資料設算結果。
(2)國外資產負債:
國外資產包含全國各經濟活動部門持有之黃金準備、有價證券及存款、應收及預付款、直接投資等國外資產,國外負債包含國外借款、國外應付及預收款、國外應付票券、國外對本國直接投資等國外負債,各項目以彙整金融統計月報、公民營企業資金狀況調查、財政統計年報及有關推估研究等資料方式編製。
(3)金融性資產負債
參採中央銀行資金流量統計中各部門國內金融性資產負債餘額綜合表編列。 為完整陳示家庭部門財富全貌,參採財政部金融局統計提要、央行金融統計月報中本國一般銀行存、放款餘額之個人及非營利團體比例,將非營利團體金融性資產、負債由家庭及非營利部門中分離出來。
(4)土地按市價重估:由於前揭土地係以公告現值計價,為能明確陳示其市場價值,住宅、商業、工業區土地再參考內政部地政司都市土地市價資料予以重評價,以期接近市值。
(5)按最終所有權重分配:若就國民經濟會計觀點言,企業及金融兩生產(或中介)部門資產負債之差額,即「淨值」,代表股東權益,直接或間接終必歸屬於最終投資者身分之家庭與政府,故按最終所有權予以設算重分配。
4.統計結果
(1)八十九年國富毛額109兆元,國富淨額91兆元:民國八十九年底臺灣地區「國富毛額」(因國內金融性資產與負債相互抵銷,故僅含實物資產及國外資產淨額之合計)109.2兆元,扣除折舊後之「國富淨額」為91.5兆元。若按國富毛額資產結構觀之,土地(按公告現值計價)占52.7%居冠,房屋建築占11.5%次之,機械設備占10.6%再次。國富淨額中除土地、存貨、其他資產及國外資產不列計折舊因素外,各資產因受耐用年限長短之影響,淨額呈現減少幅度不一,土地比重相對升至62.9%,房屋建築居次,惟降至8.4%,機械設備折舊較多,比重降至6.1%(參考表一)。
(2)八十九年國富毛額較八十八年增加4.9兆元,其中四成七來自當年資本累積:八十九年國富毛額較八十八年增加4.9兆元或4.7%,增幅較八十八年之3.8%高,各資產項目中以國外資產淨額增加1.2兆元最多,增幅達23.2%最快(參考表一),係金融機構國外資產、家庭部門對外直接投資較八十八年底分別增加0.7兆元及0.4兆元所致。八十九年國富毛額年增4.9兆元之內涵中,來自當年資本累積增加(即當年國民投資毛額扣除當年報廢額)2.3兆元或占46.9%,來自土地增值1.1兆元或占21.8%,餘1.6兆元或31.3%係可再生資產重估增值所致。

(3)八十九年平均每人國富淨額412萬元,較八十八年增加3.5%:以八十九年底臺灣地區2,221萬6千人計算,平均每人國富毛額為492萬元(14.9萬美元)較八十六年之439萬元(13.5萬美元)、八十七年之460萬元(14.3萬美元)、八十八年之473萬(15.1萬美元)為高,呈穩定微幅上升。平均每人國富淨額412萬元(12.5萬美元),較八十八年之398萬元(12.7萬美元)增加3.5%,較八十八年之增幅2.5%為高。
(4)各部門資產淨額(各部門國富淨額加上金融性資產淨額)以家庭及非營利部門占60.1%最高:若按各部門資產淨額觀之,以家庭及非營利部門之55兆元占60.1%最高,惟股市下跌金融性資產淨額減少,抵消實物資產淨額及國外資產淨額增加,故較八十八年所占62.5%為低;其餘依序為政府27.9%、企業占10.1%、及金融部門1.9%。若將土地按市價重估及企業、金融兩部門資產淨額按最終所有權設算分配後,家庭及非營利部門所有之資產淨額達66兆元,占臺灣地區資產淨額94.3兆元之70%,政府占30% (參考表二)。
(5)八十九年土地重評價增值2.8兆元:八十九年已登記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為57.5兆元,將其中較具市場流通及交易價值之住宅、商業及工業區土地,按內政部都市土地市價檔重評價後,計增值2.8兆元,惟因房地產不景氣地價下跌,故較八十八年重估增值5.4兆元為低。其中以家庭部門增加1.2兆元占42.4%最多,政府增加1兆元占36.1%次之;其餘依序為企業占17.8%、非營利團體部門占2.8%、金融部門占0.8%(參考表二)。

(6)家庭部門之資產淨額以房地產占41.9%比重最高:八十九年家庭部門資產淨額為50.3兆元,其中以房地產之21.1兆元或占41.9%最高,有價證券及存款分占26.5%及18.3%次之,此外尚有負債7.6兆元或占15.2%。若土地經市價重估及企業、金融兩部門資產淨額按最終所有權設算分配後,家庭部門房地產及有價證券各占三成七最高,總資產淨額亦增為60.8兆元,顯示房地產與有價證券為影響家庭財富結構之關鍵(參考表三)。

(7)八十九年平均每戶家庭資產淨額為774萬元:八十九年家庭部門資產於土地依市價進行重估後淨額為51.5兆元,以當年底臺灣地區666.1萬戶計算,平均每戶家庭資產淨額為774萬元,較八十八年之805萬元減少31萬元(或3.9%),主要為平均每戶有價證券資產減少34萬元所致。以資產項觀之,其中房地產價值335萬元占43.2%,有價證券與存款分別為200萬元及138萬元,另平均每戶亦有115萬元之負債(參考表三)。
(8)政府部門之資產淨額25.5兆元,以土地占八成比重最高:政府部門資產淨額為25.5兆元,其中以土地之20.5兆元或占八成最高,營建工程與公司股份及企業資本分占14.1%及10.1%次之,此外負債4.8兆元或占18.6%,整體金融性資產淨額為負。另就政府部門之金融性資產觀之,以持有公司股份及企業資本2兆5,869億元最高;所擁有之存款9,387億元,其中6,627億元或占70.6%為中央政府各項公務結存款;貸款5,683億元,以貸放給家庭部門住宅貸款2,931億元或占51.6%比例最高。與八十八年比較,政府部門之資產淨額(總資產淨額)增加5,813億元或2.3%,其中實物性資產增加9,937億元,以土地增加6,018億元為最,金融性各項資產互有增減致僅增加613億元,主要以中央政府存款增加1,883億元為最,負債亦增4,736億元(參考表四)。

(9)政府部門之房地產21.1兆元,公用占85.6%;中央政府非公用土地2.1兆元,其中屬占用或閒置者占兩成七:政府部門所擁有之房地產,土地20.5兆元占97.2%,房屋建築0.6兆元占2.8%。其中公用(如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或公園、道路等直接供公共使用者)為18兆元占85.6%,非公用(即公用財產外,可供收益或處分者)為3兆元占14.4%。若就非公用土地管理區分來看,屬委託經營、委託管理、出租借、改良利用等使用占七成九,屬占用或閒置之土地6,295億元占非公用土地之兩成一。中央政府非公用土地2.1兆元,出租借者1,848億元,其他使用者亦達1兆3,755億元,被占用者4,388億元,閒置者1,258億元,兩者計占兩成七(參表五)。
5.名詞定義

(1)國富毛額:指一國於某特定時點全國各經濟部門(含企業、金融、政府、家庭、非營利團體等五部門)所持有之實物資產及國外資產淨額,以重置價格計算之總值。
(2)實物資產:指可再生有形資產及已登記土地。
(3)可再生有形資產:指經投入生產要素(如勞力、資本等)而能再生產之資產,如土地改良、建物、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家用耐久財及存貨等均屬之,其定義如下: 房屋建築:包括家用住宅房屋、廠房、倉庫、營業辦公場所、宿舍等及其附屬設備。 營建工程:指定著於土地上,不屬於房屋建築之土木設施或工作場所,如道路、橋樑、溝渠等公共工程及工商業之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指家用以外之車輛、船舶及飛機等運輸工具,但不含國防用之船艦及飛機。 機械設備:包括工礦、商業及農用之動力、電器工具機械、事務、衛生、餐飲、防護及其他設備,如馬達、通風機及辦公設備等。 家庭耐久財及半耐久財:包括家用之家具、空調照明設備、廚房餐飲設備、育樂器具設備、寢具設備及汽、機車等運輸工具。 存貨:包含商品或成品、半製品或在製品、原料物料、燃料、貯藏物品及零件物品、消費性動植物及可再生未成熟動植物、其他重要物資及穀物等庫存資產。 其他資產:包含動植物、土地改良、耕地及果園開發等,另為考量資產周延性,特將部分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商譽等)暫計入本項下。
(4)可再生有形固定資產:係指可再生有形資產中固定資產部分,即不含存貨及無形資產。
(5)已登記土地:係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全國土地財產檔已評定公告現值之資料。
(6)國外資產淨額:指全國各經濟部門所有之對外(國)資產總額減去對外負債總額,包括貿易信用、僑資及外資、對外投資、銀行體系國外資產淨額等。
(7)重置價格:指對實物資產以現行幣值購買時所需之價格。
(8)國富淨額:指國富毛額扣除折舊後之資產現值。
(9)資產淨額:指各部門實物資產淨額、國外資產淨額及金融性資產淨額之總和。
6.資料來源
(1)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統計之資本形成與資本消耗統計。
(2)行政院主計處臺閩地區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統計。
(3)政府部門決算報告。
(4)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土地、房屋、投資人稅籍檔課徵資料。
(5)財政部財政統計年報、金融局統計提要。
(6)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7)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監理處、高雄市監理處等單位車籍資料。
(8)交通部老舊車輛使用狀況調查、臺電家用電器普及狀況調查統計。
(9)行政院主計處物價統計及各類商品價格統計。
(10)內政部地政司都市地價指數及土地市價等統計資料。(11)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統計資料。
(12)中央銀行公民營企業資金狀況調查、金融統計月報、資金流量統計。
(13)行政院主計處七十七年、八十年臺灣地區國富調查統計。
(1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縣(市)之公用、非公用土地及房屋建築資料。
(二)臺灣地區綠色國民所得帳試編結果
民國四0年代以來,在政府及全民努力下,我國締造了舉世稱羨的經濟成就,穩步進入新興工業國家之林,國民所得大幅提高,但隨著生產規模擴大與人口急速增加,環境資源消耗與污染問題亦日趨嚴重。有鑒於環境資源及自然生態之寶貴,若經耗損、破壞,往往難以復原,造成社會成本巨大損失;為落實「經濟與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之基本國策,爰積極試編綠色國民所得帳(Green GNP),將自然資源消耗(Depletion)及環境品質折耗(Degradation)之影響從國民所得中扣除,作為衡量國民生活與福利水準、生態平衡及環境發展之指標,以追求社會經濟的永續發展。
經參照國際間廣為採行之聯合國「環境經濟綜合帳整合系統(System of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簡稱SEEA)」架構,暨廣納國內外學術界意見,已完成「臺灣地區綠色國民所得帳試編結果報告」,具體陳示民國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臺灣地區環境經濟變遷情形。根據試編結果,八十九年臺灣地區自然資源消耗及環境品質折耗為1,723億元,較前兩年略見緩和,主因國人環保意識逐漸升高,政府政策作為亦趨積極,包括禁止超抽地下水以防止地層下陷及土質鹽化,積極加強垃圾之清運與致力興建掩埋場及焚化廠,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及推動固定污染源管制、營建工程稽查與汽機車排氣檢查等措施;影響所及,地下水消耗由八十七年175億元降至八十九年150億元(減幅14%),廢棄物污染環境折耗由296億元降為265億元(減11%),空氣污染環境折耗亦由811億元降為752億元(減7%),而水質污染環境折耗則因國內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偏低(八十九年六月底7.2%),生活污水尚難有效處理,致使國內水質污染改善幅度緩慢。 (主要結果詳下表)。
由於世界各國綠色國民所得帳之編製皆處於研發階段,主要國家大多擇取若干重要環境議題進行先驅研究,目前我國試編範圍亦僅包括地下水、礦藏資源之消耗,與水質、空氣及廢棄物污染情形。未來將賡續精進編製方法,積極與國內外學術界及國內相關資料提供機關共同研議,建制一套最適合我國使用的綠色國民所得帳之基本資料蒐集機制與完整架構模式,俾利據以按年推動執行,並提升資料品質,充實SEEA架構中未迨部分,期藉完整帳表體系(Green Accounts)充分揭露環境經濟實況,提供周詳之決策參據,使臺灣成為經濟與環境兼顧的綠色矽島。

(三)移轉性支付報告
政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部門之一,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的定義,其功能主要為執行公共政策,生產非市場性商品與勞務供集體消費,以及移轉所得等。而衡量政府部門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之具體指標則為政府支出規模之變化與結構之消長,亦即由政府預算收支可了解其對國家經濟社會之影響。為便於從財政、經濟各方面分析政府財政收支對國家社會之影響,政府預算亦以不同分類方式予以表達,如機關別、政事別、用途別、基金別及經濟性分類等,移轉性支付即屬政府支出之經濟性分類,主要用於政府預算之經濟性分析,其性質屬無償之支付,對收受者而言增加其當期所得收入,如按移轉民間之對象區分,又可分為對家庭、對人民團體、對企業及對國外之移轉支出。一般而言,透過可支配所得增加,民間消費可望提高,將有利於經濟成長。
本年度預算案計編列移轉民間支出3,052億元,占歲出總額之19.4%,較上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70億元,約增5.9﹪,如與加計追加(減)預算案列數34億元相比,計增加136億元,約增4.7%,主要係增加公、勞、農保等保險補助、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及對科學研究機構之捐助所致,其中對家庭移轉2,183億元、對人民團體724億元、對企業44億元、對國外101億元,如按政事別支出分析,則以屬社會福利支出之1,807億元為大宗,主要係辦理全民健保、勞保、農保等各項社會保險之保險補助,老人福利津貼、老農津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低收入戶生活補貼及推展身心障礙者等各項福利與服務,兒童免費醫療以及榮民安養就醫等;其次為教育科學文化支出651億元,主要係對文化公益事業機構補助,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安置及教學獎助,就學貸款利息補助、幼兒教育補助,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成立財團法人同步幅射研究中心及國家實驗研究院等;經濟發展支出224億元,主要係對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捐助,對業界參與科技專案計畫補助,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理平地造林及綠美化方案,收購稻穀差價補貼,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漁業用油與用鹽補貼,對農田水利會會費補助及青年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等;另退休撫卹支出217億元,主要為對軍眷及退休(職)人員給付慰問金,對非屬現職軍、公、教人員有關優惠存款利息補貼;一般政務支出131億元,主要為辦理國際技術合作、國際事務活動等。由以上主要支付內容觀之,均係配合政府當前加強社會救助及對弱勢族群之照顧福利服務、確保學生就學機會、建立終身學習網絡、積極拓展對外關係、推動多元外交、擴大國際活動空間等各方面重點政務之推動。茲就本年度預算案有關移轉性支付之政事別及機關別編列情形列表分析如下: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原轄有25個主管預算,本年度預算案仍維持不變。
(二)單位預算數原有151個,本年度預算案增加51個,其情形如下:
1.依據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規定,內政部主管項下增設「役政署」1 個單位預算。
2.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規定,交通部主管項下增設「公路總局」1 個單位預算。
3.依據 貴院之決議,將原列為分預算之司法院主管項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25個及法務部主管項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等24個,合共49個機關,回復編列單位預算,並配合單位預算名稱設定規則,將「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所屬」、「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屬及所屬」等3個單位預算名稱回復為「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屬」。
4.配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之修正,將「原住民委員會」單位預算名稱改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5.另有配合單位預算名稱設定之規則而予更名者,尚有因台灣省文獻會改隸,致「國史館」改為「國史館及所屬」、「臺灣省政府及所屬」改為「臺灣省政府」。
(三)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原有31單位,本年度預算案減少2單位,總數減為29單位,其減少情形如下:
1.中央再保險公司已於今年七月完成移轉民營。
2.臺灣書店將於明年十二月底前裁併改編製停業清理預算。 另本年度雖對臺灣汽車客運公司現金增資,惟該公司仍續編製清理預算,而未於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予以綜計。
(四)政府所有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外,其餘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為非營業性質,編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原有97單位,本年度預算案配合基金之相關改進作業予以分割、簡併,增減互抵後,與上年度預算仍同。其增減情形如下:
1.依據政府會計理論,為利採行不同類型之預算與會計制度,將原屬綜合基金性質之經濟發展基金、交通建設基金及農業綜合基金,按性質分別予以分割為經濟作業基金及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交通作業基金及航港建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及農業作業基金,計淨增加3個。
2.依據「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簡併及預算編製共同性原則」,賡續檢討將辦理相同或類似政事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簡併為環境保護基金,以及將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併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計淨減少3個。
為貫徹權力下放,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及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本院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覆議通過後,成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專案小組」,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制度配套方案進行研擬與試算,經綜合各界意見,在「錢權同時下放」,「地方實質財源增加」、「直轄市及縣(市)財源只增不減」及「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等四個修法原則前提下,業已完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送請 貴院審議。
本年度計編列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1,222億元,包括臺灣省各縣市1,195億元、高雄市9億元及金門連江二縣18億元,其中臺灣省各縣市1,195億元,較上年度1,028億元,增加167億元,約增16.2%,與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之負成長1.2%相較,顯見中央在財政極為困難情形下仍儘力增加對地方政府之補助。
本年度對地方政府補助款1,222億元,如以其支出用途劃分,包括教育補助經費524億元、社會福利補助經費165億元、基本設施補助經費256億元、一般性收支差短補助經費259億元及金門連江二縣經常性支出等18億元。其中教育補助經費524億元,較上年度435億元,增加89億元,主要係落實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有關保障教育經費之編列數額,以滿足縣市政府教育經費需求,增進地方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另為照顧各弱勢民眾與團體之權益,並協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防災工作及基本建設之推動,本年度亦賡續編列社會福利補助經費165億元及基本設施補助經費256億元,俾有效挹注縣市財源收入,以利縣市政府充分發揮其施政效能及計畫執行績效。
本年度中央對各縣市一般性補助款中,配合前述補助經費之調整移列及教育部「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會」會議決議,增列中途學校、老舊危險教室整建及道路養護經費為指定專款專用之補助項目,俾落實相關補助款編列之目的與達成預期效能。另為有效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與解決部分貧瘠鄉鎮市基本財政收入無法滿足其基本財政需求問題,本年度持續就前述貧瘠鄉鎮市財源收入不足支應部分,透過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分配,由縣政府就所獲之補助款併同其縣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協助彌平。
為有效監督與考核補助款執行成效,提升經費使用效能,本年度仍將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加強辦理考核事宜,並依考核結果增減對各該縣市之一般性補助款,而為使考核結果更具專業與客觀性,除由各相關部會提供考核項目與意見外,民間團體之看法亦納為重要參據。又為使縣市政府對其因考核成績所增減之補助款,得以事先瞭解其增減變動範圍,以利年度預算與計畫之分配及執行,本年度仍延續上年度以內含方式先予匡列,俟考核成績確定後再予增減調整。另為配合中央現行政策,亦將縣市政府開源節流、吸引廠商投資及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辦理績效列為考核項目之一,以激勵各縣市政府努力落實上開政策,俾提升國內經濟景氣,並促進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