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算編製作業賡續改進情形
預算作業之研究改進,為一持續不斷之工作,近年來為因應政府財政困難,在預算作業制度方面有大幅度之變革,主要為加強整體施政計畫之編擬與財務之規劃,以健全政府財政,並配合預算編製作業之改進與強化預算執行彈性之規範,以掌握政府施政重點,及提升行政效能。又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依本院經建會「國家財政專案研究推動小組」研討結果所提出之「我國財政改進方案」,將推動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列為應積極執行之項目之一,嗣於同年十二月舉行之「國家發展會議」並列為經濟發展議題之共同意見,本院主計處經會同有關機關組成推動小組積極推動,於八十七年六月由本院核定「建立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推動方案」,確立整體制度之基本構想與架構,復再擬訂「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作為整體制度運作之基本法規,其內容主要以編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特別預算內之各項支出及支應其所需之財源為實施範圍,並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有關架構體系則以「國家建設長期展望」為藍圖,擬訂「中程國家建設計畫」,並透過逐年辦理之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作業,擬訂「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由各主管機關據以研擬「中程施政計畫」,至中程施政計畫內屬於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等個案計畫部分,並加強先期審議作業,以核實編列年度計畫及概算。此項制度自九十一年度起全面推動實施,本質上係年度歲出額度制度之進一步延伸,對於未來國家之建設及發展,將可按中長程既定目標循序作整體之規劃及按計畫之優先緩急配合編列預算辦理,並有效落實零基預算精神,與達成健全政府財政及提升行政效能之目標。為因應以上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之實施,有關年度總預算籌編作業規範必須加以配合修正,並為期預算作業與總預算書之表達更臻進步及完善,亦持續就預算結構、科目分類、預算內容、編製程序等加以檢討。謹將本年度預算編製改進措施之內容,扼要說明如下:
(一)總預算編製辦法之修訂
1.配合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之實施,就預算案之籌劃、概算之編製及概算之審查等三章之相關內容予以調整與充實,主要包括:
(1)為加強中程財務之規劃,於第九條明定預算案之籌劃應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相關機關同步研擬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年度歲出額度分配作業;(2)為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於第十條第二項明定屬競爭性額度需求部分,得適度賦予各主管機關編報年度歲出概算之彈性;(3)強調概算編製應以嚴謹核實之計畫為依據之原則,於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將有關個案計畫及施政計畫等相關編審作業規範予以檢討修正,並配合歲出額度制度之實施,簡化部分歲出概算之先期審查作業。
2.為利 貴院對機密預算之審議,並考量實務作業之需要,於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明定機密預算之歸屬授權國防部及外交部分別就其業務性質訂定機密與非機密預算之歸屬劃分原則,報行政院備查。
3.配合信託基金已於附屬單位預算中表達之實際情形,本辦法原列有關規範予以刪除,改於「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中規定。
4.基於為提升資料之實用性,並考量地方政府須俟其總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可填報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之實際情形,刪除原規定各地方政府應於其總預算案編定時即須填報上述表件之規定。
5.其餘配合會計年度與單位預算及分預算、特種基金會計科目等名稱之變動情形,並本文字精簡原則,就相關條文文字酌作修正。
(二)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主要內容之修訂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內容,配合實施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及實際作業需要,增附相關計畫作業法規,包括:「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原中央政府中程概算編製要點則予以廢止)、「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等,以利查考,另對編製作業尚定有預算科目定義與範圍、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機關單位之分級要件、預算書表格式等規範,謹就本年度主要修訂重點,分述如下:
1.預算科目定義與範圍部分:
(1)歲入來源別科目,配合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已全數列入附屬單位預算之實際情形,刪除「規費收入─污染防制費收入」項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來源別細目;並依據預算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與配合附屬單位預算概分為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之實際情形,刪除「財產收入─資本收回」項下之「其他特種基金收回」來源別細目與「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作業賸餘」項下之「作業賸餘撥充基金」來源別細目,另將「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項下之「作業賸餘」來源別子目名稱修正為「非營業基金繳庫賸餘」。
(2)歲出用途別科目,基於文字簡明原則將「獎補助及損失」第一級科目名稱修正為「獎補助費」與「設備及投資」項下之「什項設備」第二級科目名稱修正為「雜項設備」,又配合實際費用歸屬及正確衡量機關用人成本之需要,將「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第二級科目之定義與範圍酌作調整,並於「人事費─保險」等二級科目之計列標準欄中明定不再統籌編列。
(3)共同性預算科目之編列,規定除各機關有所屬分預算者等例外情形者外,其人事費用均應編列於「一般行政」科目項下;又配合前述用人成本之核實估算,原以統籌方式編列之「人事行政局─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補助」、「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險補助」等科目及「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補助」科目項下屬政府雇用勞工所需全民健保險及勞工保險之保費補助部分,均劃歸各用人機關自行編列;此外,參酌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於「歲出機關別科目設置要點」中明定各機關業務或工作計畫不得以其所屬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名稱定之。
2.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部分:
(1)配合事務管理手冊修正,有關用油採加油摺(卡)方式辦理後,應可節省其用量,爰將車輛油料標準用量通案酌減百分之十,即每月每輛中小型車改為210公升、大型汽車改為254公升、機車改為34公升。
(2)為落實各機關員工文康活動之實施並避免執行不公平之現象,爰增定文康活動費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3)一般房屋建築費,依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查結果,除因無實際需要而刪除鋼骨構造辦公大樓二十六層以上、教室十七層以上、住宅與宿舍二十六層以上、鋼筋混凝土構造教室十七層以上、加強磚造四至五層等編列標準外,均維持九十年度之標準,僅將一般辦公室翻修費每平方公尺標準酌予調整進為百位。
(4)交通及運輸設備,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對購車價款標準內含貨物稅(如屬免稅車輛,應將免繳之稅額列為預算賸餘繳庫),並依中央信託局辦理集中採購之實際情形酌予調整部分種類車輛之價款,即小型貨車調降為每輛70萬元、中型警備車從二十人座調整為二十一人座並調高其購價為每輛290萬元、大型警備車亦調增為每輛405萬元。
3.機關單位分級原則部分:參酌中央政府組織基準法草案立法意旨,明定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之分級原則,其中「單位預算」之編列應以編列機關之組織係以單獨立法(指組織法或組織條例而言)設置者為限,惟具備上述要件者,亦得考量該機關之行政層級、首長職等高低、預算金額大小及員額多寡等因素,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方式編列,故本年度實際編列單位預算者明顯減少;至編列「分預算」者則以編列機關或單位置有主辦會計、業務主管及總務主管(指採購、出納)為限,並應依法執行分會計之應辦事項。
4.預算書表格式部分:配合電腦化作業有關公文紙張規格一致化之要求,各類預算書表均以A4(其尺度即國家標準總號五號)規格印製,並依新建置「政府預算會計資訊系統」所規定之格式為準,其中各機關首長用印部分,明定改採套印方式處理,以簡化相關作業。並將原「單位預算編製要點」之名稱刪除改為編製單位預算之「注意事項」,以符作業手冊之整體編排體例。
二、國富統計、綠色所得帳及移轉性支付報告之編製情形
依照預算法第二十九條:「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之規定,其中「國富統計」、「綠色所得帳」及「移轉性支付」等報告已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開始陸續編製,另財政部亦已試行編製完成「稅式支出」報告,可提供社會大眾對於政府所運用資源之規模及範圍,以及其對整體經濟、社會環境之影響有概略的瞭解。
(一)八十八年臺灣地區國富統計報告
1.國富統計之意義及範圍界定
國家經濟情況之好壞,通常係以國民生產毛額多寡為主要研判依據,而國民生產能力之大小,則與國民財富之使用效率及其成長率密切關聯。在經濟活動過程中,須投入勞力、土地及資本等生產要素進行生產,該生產結果並依各要素之貢獻而實行分配,並形成所得,所得除用於消費外,則供為儲蓄,進而形成投資,成為當年資本形成,若加上以前年度累積下來之有形資產,便構成一國財富累積總存量或稱為「國富」或「資本存量」。由於生產者利用前述之「資本存量」,並結合其他生產要素與技術之改進,使生產結果逐年增加,遂成一國之經濟成長。其中生產過程中,衡量當年之生產、分配、消費、儲蓄、投資、輸出入之總額,係屬經濟流量之統計,亦即現行之國民所得統計,而前述國富統計則為存量統計,兩者相當企業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之意義,均為掌握國家經濟實力,測度經濟開發結果所不可或缺之基本資訊。 國富統計結果主要可供為經濟建設計畫與經濟分析之用,其統計範圍定義(即「國富毛額」)為一國於某特定時點全國各經濟部門(全體國民)所持有之「實物資產」與「國外資產淨額」等可評價資產總值,前者包括「可再生有形資產」及「已登記土地」之「重置價格」總值。「國富毛額」係用以表徵資產之生產與服務潛能;扣除折舊後之資產現值即「國富淨額」,用以表徵資產之餘值與使用程度。另就國民經濟會計立場言,有關現金、存(貸)款、應收(付)帳款、股票等「國內金融性資產與負債」,因係債權與債務間之關係具有互抵性,故未列入國富總額統計項目,而於各經濟部門資產負債表內作完整之陳示,俾明瞭各部門間資金持有及金融性資產負債分布情形。另就理論之周延性言,完整之國富當應包括自然資源、原始森林、文化資產、人力資源等資產,方可完整陳示全體國民所擁有財富之總值,惟因實務上不易評價,世界各國多未列入國富統計範圍。
2.各國辦理國富統計概況
世界各國編算國富統計可概分為二方面,一是指國民總財富,除日、韓、我國曾按各部門辦理大規模調查,各國多應用國民所得統計採推計方式辦理;日本尚利用1970年國富調查資料編算全國資產負債表,每年並應用國民所得各部門增減變量統計持續推估。另一為家庭財富分配,大部分均應用現有動產、不動產等財產歸戶資料輔以調查資料推估。
茲將世界各國編製國富統計情形列述如下:韓國曾於1968年起每十年定期辦理各部門國富調查,迄今已辦理四次;日本於1905年創辦,戰後1955至1970年間每五年仍定期辦理全面性國富調查,總計辦理十二次,後因難度過高而停辦;至家庭財富統計部分,美國自1983年起由聯邦準備局每三年定期辦理消費者資金調查,日本則根據每五年辦理之全國消費實態調查取得基本資料,並運用推估方法以計算財富分配;除上述美、日、韓三國外,世界各國因辦理成本龐大,且調查難度甚高,致多運用國民所得統計、財產檔案、稅籍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予以推算,必要時再補充調查,以取得基本資料,惟均著重於企業部門資本存量及家庭財富分配,且因資產評價方法尚存若干爭議,故以學術研究報告型式發表者較多,官方發表正式統計反而較少。
我國曾於民國七十八年首次辦理全面性國富調查,進行全國各經濟活動部門可再生有形資產存量統計,並於八十年辦理家庭部門資產調查,完成家庭財產結構及分配統計。後因考量成本效益及人力負荷等因素未賡續辦理,惟仍密切蒐集國內外文獻,研究建立各部門資本存量統計制度,適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我國預算法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本院主計處乃依據該法訂定試編計畫,積極蒐集相關公務登記及調查資料進行試編工作。同時為加強國民經濟分析之用途,經參酌聯合國修訂之最新國民經濟會計制度精神,將全國資產負債表之編製亦納入本項編製範圍。經多次評估,確定試編方法與結果,爰自八十九年起正式按年編製並發布本項統計結果以供各界應用。
3.編製方法及過程
國富統計之編製方法可概分為調查法、推估法兩種,因囿於人力及經費,本項統計之編製,以推估法為主,未來擬再輔以調查法蒐集基點年資料。茲將編製方法及過程摘述如次:
(1)實物資產
A.土地及房屋建築資產價值主要以財稅資料中心之土地及房屋稅籍檔編算為基礎,土地部分以財稅登記之公告現值計價;房屋建築部分以建造工程價值評定,另因稅籍檔各項目無法依部門別準確分類,部門別資產再參考各級政府決算報告、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資料加以修正。
B.營建工程、運輸工具、機械設備係以七十七年國富調查為基礎,參採國民所得資本形成及資本消耗統計、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報廢率等資料,以基點插補法編算。
C.家庭耐久財及半耐久財中,汽機車部分係以全國監理單位車籍資料、汽機車市價,並參採交通部臺灣地區老舊車輛使用狀況調查統計結果,估計平均耐用年數(汽車八年;機車七年),設算汽機車毛、淨值,家庭其他耐久財及半耐久財則以七十七年國富調查為基礎,利用家庭收支調查、臺電公司家用電器普及狀況調查之主要資產擁有率,配合相關物價指數資料設算結果。
(2)國外資產負債:國外資產包含全國各經濟活動部門持有之黃金準備、有價證券及存款、應收及預付款、直接投資等國外資產,國外負債包含國外借款、國外應付及預收款、國外應付票券、國外對本國直接投資等國外負債,各項目以彙整金融統計月報、公民營企業資金狀況調查、財政統計年報及有關推估研究等資料方式編製。
(3)金融性資產負債:參採中央銀行資金流量統計中各部門國內金融性資產負債餘額綜合表編列。
(4)土地及公司股份按市價重估:由於前揭土地係以公告現值計價、公司股份(票)係以入帳基礎計價,為能明確陳示其市場價值,住宅、商業、工業區土地再參考內政部地政司都市土地市價資料予以重評價;上市、上櫃公司股份應用財稅資料中心之「投資人財產檔」、「營利事業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檔」及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上市、上櫃、未上市上櫃股票面值與市值資料予以重新估算評價,以期接近市值。
(5)按最終所有權重分配:若就國民經濟會計觀點言,企業及金融兩生產(或中介)部門資產負債之差額,即「淨值」,代表股東權益,直接或間接終必歸屬於最終投資者身分之家庭與政府,故按最終所有權予以設算重分配。
4.統計結果
(1)八十八年國富毛額104兆元,國富淨額88兆元:民國八十八年底臺灣地區「國富毛額」(因國內金融性資產與負債相互抵銷,故僅含實物資產及國外資產淨額之合計)104.3兆元,扣除折舊後之「國富淨額」為87.6兆元。若按國富毛額資產結構觀之,土地占54.1﹪居冠,房屋建築占11.2﹪次之,機械設備占10.2﹪再次。國富淨額中除土地、存貨、其他資產及國外資產不列計折舊因素外,各資產因受耐用年限長短之影響,淨額呈現減少幅度不一,土地比重相對升至64.4﹪,房屋建築居次,惟降至8.2﹪,機械設備折舊較多,比重降至5.7﹪(參考表一)。
(2)八十八年國富毛額較八十七年增加3.8兆元,其中六成來自當年資本累積:八十八年國富毛額較八十七年增加3.8兆元或3.8﹪,增幅較八十七年之5.7﹪為低,各資產項目中以房屋建築及機械設備各增加0.8兆元最多,而以國外資產淨額增幅17.7﹪最快(參考表一),主要原因為外匯存底由八十七年底903.4億美元上升至八十八年底1,062億美元所致。八十八年國富毛額年增3.8兆元之內涵中,來自當年資本累積增加(即當年國民投資毛額扣除當年報廢額)2.3兆元或占60.5﹪,來自土地增值0.5兆元或占13.2﹪,餘1兆元或26.3﹪係可再生資產重估增值所致。
表一、國富毛額及淨額-按資產大分類分

(3)八十八年平均每人國富淨額398萬元,較八十七年增加2.5%:以八十八年底臺灣地區2,203.4萬人計算,平均每人國富毛額為473萬元(15.1萬美元),較八十六年之439萬元(13.4萬美元)、八十七年之459萬元(14.3萬美元)為高。平均每人國富淨額398萬元(12.7萬美元),較八十七年之388萬元(12萬美元)增加2.5%,惟較八十七年之4.2%增幅為低。
(4)各部門國富淨額(包含金融性資產負債)以家庭及非營利部門占66.4﹪最高:若按各部門國富淨額觀之,以家庭及非營利部門之58.2兆元占66.4﹪最高;其餘依序為企業占19.3﹪、政府占13.4﹪及金融部門占0.9﹪。若將土地、上市上櫃公司股份按市價重估及企業、金融兩部門資產淨值按最終所有權設算分配後,家庭及非營利部門所有之國富淨額達88.8兆元,占國富淨額102.6兆元之86.5﹪,政府占13.5﹪(參考表二、臺灣地區各經濟部門資產負債表)。
(5)八十八年土地重評價增值5.4兆元,上市上櫃股票重評價增值9.7兆元:八十八年已登記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為56.4兆元,將其中較具市場流通及交易價值之住宅、商業及工業區土地,按內政部都市土地市價檔重評價後,計增值5.4兆元。八十八年公司股份中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按市價重評價計增值9.7兆元,其增值較八十七年之6兆元為高,主要原因為八十八年底臺灣股價加權指數為8,848點,遠高於八十七年底之6,418點所致(參考表二、臺灣地區各經濟部門資產負債表)。
(6)家庭部門之國富淨額以房地產占50.1﹪比重最高:家庭部門國富淨額為41.8兆元,其中以房地產之20.9兆元或占50.1﹪最高,存款與有價證券分占23.6﹪及16.3﹪次之,此外尚有貸款7.3兆元或占17.6﹪。若土地、股票經市價重估及企業、金融兩部門資產淨值按最終所有權設算分配後,家庭部門有價證券將增至32.6兆元或占46.1﹪最高,房地產增至23兆元或占32.6﹪次之,總資產亦增為70.7兆元,顯示房地產與有價證券為影響家庭財富結構之關鍵(參考表三)。
(7)八十八年平均每戶家庭資產淨額為769萬元:八十八年家庭部門資產於土地及股票依市價進行重估後淨額為50.1兆元,以當年底臺灣地區651.3萬戶計算,平均每戶家庭資產淨額為769萬元,較八十七年之704萬元增加65萬元(或9.2﹪),主要為平均每戶有價證券資產增加48萬元所致。以資產項觀之,其中房地產價值354萬元占46﹪,有價證券與存款分別為199萬元及151萬元,另平均每戶亦有113萬元之貸款(參考表三)。
5.名詞定義
(1)國富毛額:指一國於某特定時點全國各經濟部門(全體國民)所持有之實物資產及國外資產淨額,以重置價格計算之總值。
(2)實物資產:指可再生有形資產及已登記土地。
(3)可再生有形資產:指經投入生產要素(如勞力、資本等)而能再生產之資產,如土地改良、建物、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家用耐久財及存貨等均屬之,其定義如下: 房屋建築:包括家用住宅房屋、廠房、倉庫、營業辦公場所、宿舍等及其附屬設備。 營建工程:指定著於土地上,不屬於房屋建築之土木設施或工作場所,如道路、橋樑、溝渠等公共工程及工商業之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指家用以外之車輛、船舶及飛機等運輸工具,但不含國防用之船艦及飛機。 機械設備:包括工礦、商業及農用之動力、電器工具機械、事務、衛生、餐飲、防護及其他設備,如馬達、通風機及辦公設備等。 家庭耐久財及半耐久財:包括家用之家具、空調照明設備、廚房餐飲設備、育樂器具設備、寢具設備及汽、機車等運輸工具。 存貨:包含商品或成品、半製品或在製品、原料物料、燃料、貯藏物品及零件物品、消費性動植物及可再生未成熟動植物、其他重要物資及穀物等庫存資產。 其他資產:包含動植物、土地改良、耕地及果園開發等,另為考量資產周延性,特將部分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商譽等)暫計入本項下。
(4)可再生有形固定資產:係指可再生有形資產中固定資產部分,即不含存貨及無形資產。
(5)已登記土地:係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全國土地財產檔已評定公告現值之資料。
(6)國外資產淨額:指全國各經濟部門所有之對外(國)資產總額減去對外負債總額,包括貿易信用、僑資及外資、對外投資、銀行體系國外資產淨額等。
(7)重置價格:指對實物資產以現行幣值購買時所需之價格。
(8)國富淨額:指國富毛額扣除折舊後之資產現值。
6.資料來源
(1)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統計之資本形成與資本消耗統計。
(2)行政院主計處臺閩地區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統計。
(3)政府部門決算報告。
(4)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土地、房屋、投資人稅籍檔課徵資料。
(5)財政部財政統計年報。
(6)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7)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監理處、高雄市監理處等單位車籍資料。
(8)交通部老舊車輛使用狀況調查、臺電公司家用電器普及狀況調查統計。
(9)行政院主計處物價統計及各類商品價格統計。
(10)內政部地政司都市地價指數及土地市價等統計資料。
(11)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統計資料。
(12)中央銀行公民營企業資金狀況調查、金融統計月報、資金流量統計。
(13)行政院主計處七十七年、八十年臺灣地區國富調查統計。
(二)臺灣地區綠色國民所得帳試編結果
民國四十年代以來,在政府及全民努力下,我國締造了舉世稱羨的經濟成就,穩步晉入新興工業國家之林,國民所得大幅提高,但隨著生產規模擴大與人口急速增加,環境資源消耗與污染問題亦日趨嚴重。有鑒於環境資源及自然生態之寶貴,若經耗損、破壞,往往難以復原,造成社會成本巨大損失;為落實「經濟與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之基本國策,爰積極試編綠色國民所得帳(Green GNP),將自然資源消耗(Depletion)及環境品質折耗(Degradation)之影響從國民所得中扣除,作為衡量國民生活與福利水準、生態平衡及環境發展之指標,以追求社會經濟的永續發展。
經參照國際間廣為採行之聯合國「環境經濟綜合帳整合系統(System of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簡稱SEEA)」架構,暨廣納國內外學術界意見,已完成「臺灣地區綠色國民所得帳試編結果報告」,具體陳示民國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臺灣地區環境經濟變遷情形。根據試編結果,八十八年臺灣地區自然資源消耗及環境品質折耗為1,969億元,較前兩年略見緩和,主因國人環保意識逐漸升高,政府政策作為亦趨積極,包括禁止超抽地下水以防止地層下陷及土質鹽化,積極加強垃圾之清運與致力興建掩埋場及焚化廠,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及推動固定污染源管制、營建工程稽查與汽機車排氣檢查等措施;影響所及,地下水消耗由八十六年194億元降至八十八年146億元(減幅25%),水質污染環境折耗由760億元降為671億元(減12%),空氣污染環境折耗亦由789億元降為726億元(減8%),但因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仍有增加,以致廢棄物污染環境折耗有微升趨勢。另因國內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偏低(八十八年六月底6.75%),生活污水尚難有效處理,與國內空氣品質改善及維護效益雖有逐年改善,但仍有改善空間,致使水質污染及空氣污染環境折耗仍占甚大比重,因而持續加重環境負荷,此均尚待國人共同努力改善(主要結果詳下表)。
由於世界各國綠色國民所得帳之編製皆處於研發階段,主要國家大多擇取若干重要環境議題進行先驅研究,目前我國試編範圍亦僅包括地下水、礦藏資源之消耗,與水質、空氣及廢棄物污染情形。未來將賡續精進編製方法,提升資料品質,充實SEEA架構中未迨部分,期藉完整帳表體系(Green Accounts)充分揭露環境經濟實況,提供周詳之決策參據,使臺灣成為經濟與環境兼顧的綠色矽島。
臺灣地區經濟環境調整之綠色國民所得如附件一
(三)移轉性支付報告
政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部門之一,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的定義,其功能主要為執行公共政策,生產非市場性商品與勞務供集體消費,以及移轉所得等。而衡量政府部門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之具體指標則為政府支出規模之變化與結構之消長,亦即由政府預算收支可了解其對國家經濟社會之影響。為便於從財政、經濟各方面分析政府財政收支對國家社會之影響,政府預算亦以不同分類方式予以表達,如機關別、政事別、用途別、基金別及經濟性分類等,移轉性支付即屬政府支出之經濟性分類,主要用於政府預算之經濟性分析,其性質屬無償之支付,對收受者而言增加其當期所得收入,如按移轉民間之對象區分,又可分為對家庭、對人民團體、對企業及對國外之移轉支出。一般而言,透過可支配所得增加,民間消費可望提高,將有利於經濟成長。
本年度預算案計編列移轉民間支出2,902億元,占歲出總額之18.1%,如扣除上年度辦理擴大內需追加預算數,則較上年度預算數減列79億元,主要係減少一次性填補原臺灣省政府短編精省前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全民健保等保險補助費所致,其中對家庭移轉2,127億元、對人民團體635億元、對企業40億元、對國外100億元,如按政事別支出分析,則以屬社會福利支出之1,803億元為大宗,主要係辦理勞工、農民、漁民、榮民、低收入及身心障礙者等之保險補助,老人福利津貼、推展身心障礙者等之各項福利與服務,兒童免費醫療以及榮民安養就醫等;其次為教育科學文化支出之514億元,主要係對文化公益事業機構補助,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對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捐助,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安置及教學獎助,就學貸款利息補助及幼兒教育補助等;退休撫卹支出215億元,主要為對軍眷及退休(職)人員給付慰問金,對非屬現職公務人員之其他特定人員有關優惠存款利息補貼;另經濟發展支出200億元,主要係對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捐助,對業界參與科技專案計畫補助,辦理平地造林及綠美化方案,收購稻穀差價補貼,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漁業用油與用鹽補貼,對農田水利會會費補助及青年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等;一般政務支出150億元,主要為辦理國際技術合作、國際事務活動等。由以上主要支付內容觀之,均係配合政府當前加強社會救助及對弱勢族群之照顧福利服務、確保學生就學機會、建構完善教育環境、積極拓展對外關係、推動多元外交、擴大國際活動空間等各方面重點政務之推動。茲就本年度預算案有關移轉性支付之政事別及機關別編列情形列表分析如下:
移轉性支付預算政事別分析表附件二
移轉性支付預算機關別分析表附件三
三、主管預算、單位預算及特種基金預算單位之增減設置情形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原轄有25個主管預算,本年度預算案仍維持不變。
(二)單位預算數原有202個,本年度預算案增加3個,減少54個,增減互抵後淨減51個,其增減情形如下:
1.依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行政院主管項下增設「客家委員會」1 個單位預算。
2.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規定,衛生署主管項下增設「國民健康局」1 個單位預算。
3.依據單位分級要件及配合實際作業需要,考量機關行政層級、首長職等高低、預算金額大小及員額多寡等因素,將原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改列單位預算者,有「司法人員研習所」1個,將原列單位預算改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者,計有司法院主管項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25個;內政部主管項下「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等5個;及法務部主管項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等24個。
4.配合單位預算名稱設定之規則而予更名者,計有「人事行政局及所屬」改為「人事行政局」;「臺灣高等法院」改為「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改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所屬」;「臺北區支付處及所屬」改為「臺北區支付處」;「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改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及所屬」;及「運輸研究所及所屬」改為「運輸研究所」。
(三)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原有34單位,本年度預算案減少3單位,總數減為31單位,其減少情形如下:
1.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六月將客運運輸業務部分以標售營運車輛方式完成移轉民營。
2.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以部分資產標售而移轉民營。 以上單位本年度均進行留存該公司剩餘資產與負債之清理工作,故停編營業預算改為編製清理預算。
(四)政府所有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外,其餘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為非營業性質,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本年度非營業基金計有97單位,與上年度預算相同。本年度97單位中,配合機關改制而更名者,計有國立藝術學院校務基金更名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學院校務基金更名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專科學校校務基金更名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另原行政院主管之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配合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修訂,改隸國立故宮博物院。
四、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制度檢討改進情形
為有效增裕地方財源收入,落實地方財政自主自律之精神,本年度除將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一般性補助款數額由上年度942億元,增加至1,028億元,計增加86億元或9.1%,但如扣除一次性補助項目,包括撥補各縣市交通違規罰鍰收入、移由內政部與本院原住民委員會編列之傷殘退伍軍人優待扶助金及原住民鄉鎮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基本建設補助費等,則實際上增加104億元或11.3%,同時,亦就現行補助款分配公式及後續之績效考核方式予以檢討改進,使其更能切合地方實際需要,並強化中央對縣市政府之計畫與預算之監督考核功能。
基於本年度中央對各縣市一般性補助款中,部分補助項目與經費有其特定之政策目標,如學童營養午餐、文化與體育等補助經費,為使上開經費得以專款專用,本年度爰以指定用途方式限制其支出範圍,以落實相關補助款編列之目的與達成預期效能。另為有效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與解決部分貧瘠鄉鎮市基本財政收入無法滿足其基本財政需求問題,本年度亦就前述貧瘠鄉鎮市財源收入不足支應部分,透過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分配,由縣政府就所獲之補助款併同其縣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協助彌平。
為有效監督與考核補助款執行成效,提升經費使用效能,本年度仍將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加強辦理考核事宜,並依考核結果增減對各該縣市之一般性補助款。又為使縣市政府對其因考核成績所增減之補助款,得以事先瞭解其增減變動範圍,以利年度預算與計畫之分配及執行,本年度將就前述補助款由上年度外加方式改以內含方式先予匡列,俟考核成績確定後再予增減調整。另為配合中央現行政策,亦將縣市政府開源節流、吸引廠商投資及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辦理績效列為考核項目之一,以激勵各縣市政府努力落實上開政策,俾提升國內經濟景氣,並促進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