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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總說明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我國政府為因應經濟、交通、農業與高等教育發展、社會安全與健全金融環境暨提升資源使用效率等需要,歷年來依據相關法律及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置各類特種基金,以辦理相關業務。上開特種基金分為營業基金、信託基金、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6大類,除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外,其餘通稱為非營業特種基金。

為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維護社會安定兼顧社會正義、環境永續與全民福祉,以有效提升整體國家競爭力,本院依據總統的施政藍圖,以「創新」、「就業」與「分配」為核心價值,提出引導臺灣新的經濟方向與發展模式,以突破形勢的侷限與競爭的壓力,並依「加速產業體質升級,創新驅動新經濟」、「健全社會安定網絡,實踐公義新社會」、「提升公共建設品質,永續發展新環境」、「強化政府管理效能,區域均衡新活力」、「厚植教育文化內涵,多元族群新平等」、「鞏固國家安全力量,國際兩岸新空間」等6大施政方向,積極達成產業轉型升級與完善社會照顧等施政目標。為達成上述施政目標,除應由政府各機關全力執行,務求落實其成效外,非營業特種基金亦應扮演協助政府推動上開任務之角色,並積極配合辦理。

依照預算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其分預算。又依同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本院主計總處應就各非營業部分之附屬單位預算,彙案編成綜計表,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報本院會議通過後,送請 貴院審議。本綜計表即係依此規定彙編而成。至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則以綜計方式,併入其所隸屬基金之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本(106)年度預算之編製,係按預算法第4條規定之基金類別訂定書表格式,分類進行綜計,辦理預算編製相關作業。

壹、基金概況

貳、預算籌編原則

叁、預算編列重點

肆、預算主要內容及目標

伍、預算制度之檢討與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