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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經濟算不算GDP?外溢效果又算不算?

  • 發布單位:綜合統計處

答:

我國國民所得統計主要參照各機關調查或公務登記資料進行估算,對於為規避稅負及違法之地下經濟活動,則視資料取得狀況,適度納計,如攤販經營概況調查(最新107年調查結果,攤販家數為31萬家,從業人數48萬人,107年營業收入5,395億元)可涵蓋部分未辦理營業登記之商業活動;營造業耗用水泥量值,可反推砂石供給並掌握非法盜採之砂石規模等。至於毒品與色情等,各主要國家原多未予估算。惟基於歐盟預算來源係以GNI規模計算各國繳交份額,為增進各國資料之一致性,歐盟統計局於2013年致函歐盟各會員國(28國)統計局,要求於2014年9月前將非法活動產值納計於GDP,目前英、德、義大利、西班牙等國均已納計,法國則基於道德倫理考量不予納計,其他非歐盟國家多未加估算(如美、澳、南韓等),我國亦同。

「外溢效果」指場所單位進行的某些經濟活動,可能會引起其他單位的生產條件、所得或資產狀況亦產生變動,而卻沒有得到受影響單位的同意,如污染;然因外溢效果之影響可能為正亦可能為負,所涉及的估計技術相當困難及複雜,即使將外溢效果內部化,如徵收空污費,但徵收之收入是否足以代表外溢效果之價值亦難評估。故SNA將此視為「其他流量」,而非「交易」流量,不計為GDP,即生產→所得→支出之帳表流程中不予計算;若可以適當方式估計其對資產之影響,在1968SNA中,記錄在「資產負債重估調整帳」,1993SNA則改記錄在「資產其他變動帳」,2008SNA亦採相同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