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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終消費與政府預決算之經常支出有何不同?

  • 發布單位:綜合統計處

答:

政府(包括各級政府及受政府監督指揮且具非市場性之非營利機構)在生產面是政府服務之生產者,在支出面又是消費者。政府服務之生產總額因無市場價格可供計算,故以其投入之總成本為生產總額,即公務員之受僱人員報酬、公共資產之固定資本消耗、購買支出(即中間消費)及生產稅等,其中購買係指使用期間一年以下之消費品,如文具、紙張、水電支出等,惟軍事支出如武器彈藥雖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然實際使用一次即可能毀壞,故仍列為經常購買支出(即政府消費)。

而其生產總額中,有一部分銷售予家庭為家庭最終消費(如公立博物館之門票收入、公立學校之學雜費收入) ,有一部分銷售予其他生產者為中間消費(如高速公路休息站之攤位租金收入、觀光旅館等級標識收入),其餘未銷售及轉列政府固定資本形成(例:研究發展支出及自行開發自用之電腦軟體、資料庫等)部分,加計以實物形式給予家庭之移轉(例:長照計畫之居家護理及照顧服務等補助、托育費用補助、老人假牙補助、老人及身障車票補助、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輔助器具補助等) ,以及對中央銀行服務產值(以成本法衡量)之購買,即為政府消費支出。另政府為行政管理等目的而提供強制服務之收入,如許可費收入等,則不屬銷售範圍,應視為家庭或其他生產者對政府繳交之規費。

政府預決算之經常支出不包括固定資本消耗,惟包括債務利息支出、對家庭移轉、對企業補助金等,係以支出目的為主,與SNA定義之生產總額或最終消費涵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