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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可支配)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為何與一般人感受之收入不相當?

  • 發布單位:綜合統計處

答:

國民所得分按要素成本計算及按市價計算兩種,按要素成本計算之國民所得為一國(或一定地區)全體常住居民提供生產要素從事生產,在一定期間內獲得報酬之總額;凡非由生產而發生之所得、資產重估之增值、國際間之贈與、公債利息收入等均不可計入國民所得之內;按市價計算之國民所得則尚包括生產及進口稅淨額。

國民所得加來自國外經常移轉收入淨額即為國民可支配所得。來自國外移轉雖然非由本國國民生產而發生之所得,卻可由本國國民所支配與利用,故稱為國民可支配所得。國外移轉收支為本國常住居民與非本國常住居民間各種單方之無償贈與,包括國際間之經濟援助、技術援助及對國際機構經費之分擔費用,慈善及宗教團體之救濟與捐贈、僑民匯款等,但不包括國際間武器或其他軍事裝備之援助。

若將國民所得或國民可支配所得除以年中人口數,可得「平均每人所得(per Capita Income)」或「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per Capita Disposable Income)」,用以表示平均每人實際享有之經濟福利,惟國民(可支配)所得經實行分配之後,其中一部分以政府之財產與企業所得型態分配為政府之收入,一部分以提撥公積金及未分配盈餘型態成為公司儲蓄,惟有流入家庭收入者,始可由個人支配與享用,與一般個人每年實際之收入水準有所差距,另國民可支配所得不含財富增減,故舉凡利率升降,房價股價漲跌等資本利得或損失部分,均非國民(可支配)所得涵蓋範圍,致與一般人感受之收入並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