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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實質GDP與經濟成長率之方法為何要改為連鎖法?

  • 發布單位:綜合統計處

答:

經濟成長率之衡量,以往係採「定基法」(fixed-based),亦即選定某一年為基期,各年(季)均以該年之價格結構為權數,計算實質GDP數據,再根據實質GDP計算經濟成長率。

定基法雖有計算簡便的優點,但由於跨期之間商品的相對價格變化,往往造成替代性偏誤(substitution bias),且離基期年愈遠,偏誤愈大。近年來因技術進步,ICT產品系統性跌價之訂價模式,使得定基法之替代性偏誤具累積性而逐年擴增,加以其占整體經濟比重的不斷上升,更加重此一偏誤之影響幅度,因而主要國家多改採「連鎖法」(chain-linked)。

連鎖法與定基法之主要差異在於,連鎖法不採固定基期,而是以最近期的價格作為權數,例如t+1年的實質GDP以t年價格權數計算(即以t年為基期),t+2年則以t+1年價格權數計算…,亦即在連鎖法之下,基期不斷更動,而n年之時間數列將會產生n-1組相同基期之實質GDP(即t年與t+1年為1組,t+1年與t+2年為1組…),每年的經濟成長率則依據各組實質GDP之變動計算而得。

因此,若選定某一年為100(該年稱為參考年,reference year),將各年成長率加以連鎖(相乘),可形成一個剔除物價變動因素的指數數列,稱為連鎖量指數(chained volume index);將參考年名目金額乘以各年連鎖量指數數列,則可得連鎖值(chained dollar)數列。連鎖量指數之變動率與連鎖值變動率相等,且不因參考年變動而改變;各年GDP連鎖量指數變動率(等於連鎖值變動率)即為經濟成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