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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如何納計三角貿易活動?

  • 發布單位:綜合統計處

答:

(一)所謂三角貿易活動,係居民從非居民手中購買商品,然後將其轉售給另一非居民,在此買、賣過程中成品雖未進、出我國邊境,惟國內廠商提供了運籌、規劃、調度、財務、管理、行銷、專利及其他技術等服務,依據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SNA)規範,係屬國內生產,GDP統計應納計三角貿易淨收入(三角貿易之商品賣出價減除買入價之差額)。

(二)GDP統計納計三角貿易淨收入之方式,原係逕將淨收入列計服務輸出,等額納計為GDP,例如國內廠商接到國外200元訂單,而以190元購入或委託第3國製造,則記錄服務輸出10元,GDP亦納計10元。惟108年11月本總處依據2008年版SNA,配合國際收支統計最新規範(Balance of Payments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 Manual,簡稱BPM6),修正國民所得對外交易帳記錄方式,將三角貿易由「服務」改記為「商品」,並區分為商仲貿易與委外加工貿易,分述如下:

1.商仲貿易:係指本國接單後,向國外購買成品並逕送至買方指定國,本國賺取買賣差價,淨額列「商仲貿易商品淨輸出」。例如國內廠商接到國外100元訂單,而以95元向國外購買訂單商品,逕運至買方指定國,以差額5元列計於商品淨輸出,並等額計入GDP。

2.委外加工貿易:係指本國接單後,跨境委託加工(所有權未移轉)並支付加工費(可能提供或不提供原料、半成品),成品逕送至買方指定國,其中成品收入及購自他國的原料或半成品分列於「商品輸出」及「商品輸入」(但原料、半成品如由國內出口則不予記錄),加工費支付列「加工服務輸入」。例如國內廠商接到國外100元訂單,而以加工費45元委託第3國製造,並向他國購買50元原料予製造商,加工後成品逕運至買方指定國,則以100元列計商品輸出,50元列計商品輸入,45元列計於服務輸入,輸出入抵消後GDP納計5元。

(三)與修正前逕以三角貿易淨收入(即前述之10元)紀錄為服務輸出,並計入GDP (均列計10元)相較,修正前後有關三角貿易活動之記錄科目及方式雖有改變,但納計GDP之金額不變。

(四)由上可知,三角貿易活動僅國內生產部分計入GDP,國外製造之產值(或海外收益)則不計入我國GDP。有些學者主張GDP計算範圍不應涵括三角貿易,或認為官方發布之GDP數據包含海外收益,應予扣除等,主要係誤以為出售三角貿易商品之營收(如說明(二)之200元)被全數計入GDP。事實上GDP只納計三角貿易淨收入,即說明(二)之10元。近10年三角貿易淨收入占GDP之比重約在3.5-4.4%左右。

(五)GDP係衡量一定期間一國之生產,其計算基礎向為「權責制」。例如某筆出口商品所有權若已移轉即計入輸出及GDP,不受貨款交付時間、持有幣別或結匯與否影響。三角貿易國內生產活動之統計亦以同一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