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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為信託基金之由來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自32年建制後,係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嗣因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政府爰制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自84年7月1日起施行,改採確定給付制,設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款項至該基金,支付改制後年資之退撫經費。依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當時預算法第1條及第14條(現為第16條)規定,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中央政府預算包括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等。第4條規定,特種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償債基金(現為債務基金)、非營業循環基金(現為作業基金)及信託基金等。其中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為處分者。

依上開規定,附屬單位預算屬中央政府預算一部分,故退撫基金倘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似屬作業基金。惟該基金係為累存雇主及個人撥款用以支付公務人員退撫經費而設立,非屬政府所有,應為政府受託管理之信託基金。因此,在該基金84年7月1日設立時,採用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建議,將該基金定位為信託基金。

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等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112年7月1日以後新進公務人員採確定提撥制,設立「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因係配合新法另立基金,同樣非屬政府所有,故亦屬信託基金。


(主計故事097,取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網站、行政院主計總處內部文案,吳婉玉整理,20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