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096 附屬單位預算公積轉帳增資不編入總預算之由來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預算法第86條第2項規定「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係於87年10月29日增訂。其立法理由為附屬單位預算公積已於提列年度之預算內編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故公積轉為資本時,僅為已定預算執行之轉帳手續,如再重複編列於總預算,將虛增預算規模,爰依照「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以下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增訂第2項予以排除。

依汪前主計長錕訪談錄所述,汪前主計長於83年時,鑒於以往每年度均須制定當年度預算執(施)行條例,程序繁複且未具法律穩定性,故決定自84年起不再每年制定,並在預算法修正前,制定暫行條例以為過渡。立法院於87年即依照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通過預算法增訂第86條第2項規定。

汪前主計長認為國營事業以歷年公積轉為資本,僅為在權益不變情形下,辦理之轉帳手續而已。該項公積在以前年度提列時,已完成預算程序,非當年度國庫現金增資,不應再重複列入總預算。以往年度未詳察,均列入總預算辦理,已為成例,為有所改進,故於暫行條例內制定上開排除規定。因與慣例不同,暫行條例於立法院審議時,引起部分立法委員質疑,經汪前主計長親自解說後,終獲該院通過。由於汪前主計長等前輩的努力,使總預算不再因納入附屬單位預算公積轉帳增資虛增規模,預算編列更為合理。


(主計故事096,取材:計政與國家發展-汪錕先生訪談錄,吳婉玉整理,20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