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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我國三權財政預算制度之演進

  • 發布單位:公務預算處

我國三權財政預算制度之演進

韋端

(主計故事035,取材:中國國民黨中央設計考核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彙編)

我國在君主專制時代,既無憲政,自無財務立法監督預算之權,也無財務司法審核預算執行之權,更談不到三權財政預算之制度,三權財政預算制度,僅能建立於民主政治之下。故我國預算制度,隨政制變遷而演進,其演變之時期,可分為五:

(一) 財務行政一權的預算時期一一民國以前。

(二) 三權財政預算萌芽的時期一一一九0六年至一九一一年。

(三) 三權財政預算創辦的時期一一民國元年至十五年。

(四) 三權財政預算訓練的時期一一民國十六年至三十六年。

(五) 三權財政預算實行的時期一一民國三十七年至現在。

(一) 財務行政一權的預算制度時期

我國政制,始自三代,迄於晚清,為君主專制政體,並無財務立法及財務司法監督預算之權,僅有財務行政之一權,然在財務行政一權制度之下,雖屢有更革,代有改進。然政為君主,帝王獨攬財政大權,專擅收支,終乏民權監督財政。僅有君主財務行政一權的財政制度,而無民主的財務立法及財務司法之職權來監督預算,自無三權財政預算制度之可有,則預算制度,無從健全。在財務行政一權的預算制度之下,收入易致橫征暴歛,民不聊生;支出易致任意揮霍,縱慾糜費。如孟子所謂:「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飢色,野有餓殍。」就是財務行政一權的預算制度之流毒。

(二) 三權財政預算萌芽時期

三權財政預算,隨憲政而誕生。前凊末葉,一九00年,義和團失敗以後,人民受了喪權辱國的大恥,要求立憲,極力從事憲政運動,以求自強。清廷順從人民的要求,於一九0六年頒發預備立憲之詔;一九0九年,公布咨政院章程;有了預備憲政之命令,就開了三權財政預算之曙光。一九一一年頒布憲法十九信條,其第十四條關於預算之規定:「本年度之預算 ,未經國會議決,不得適用於前年度之預算。預算案內規定之歲出預算所無者,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及第十五條之規定:「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依國會之決議。」依憲政詔令而論,已定了財務立法監督預算之職權。而財務司法監督預算之職權,亦由憲政編查館奏准在九年預備立憲期內,自第三年起,試辦決算,也已開始。就詔令而論,關於三權財政預算制度,可謂具體而微,已萌其芽。然因一九一一年八月武昌起義,清廷滅亡,未能實行,故謂三權財政預算萌芽時期。

(三) 三權財政預算創辦時期

民國肇興,政改共和,創立了三權財政預算制度。財務行政的職權,由財政部行使,編製預算。財務立法的職權,依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十條規定,參議院有議決臨時政府預算之職權。又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之規定,參議院有議決臨時政府預算決算之職權。民國二年,國會成立,依天壇憲草會計章之規定,眾議院及參議院,有議決預算之權(第九十八條)。財務司法的職權,民國初元,由審計處行使,然因其直屬於國務總理,受了行政的支配未能達成其任務。民國三年,改處為院,亦因各方牽制,未能獨立行使其職權。然依天壇憲草第一0五條之規定:國家歲出入之決算,須經審計部定審,由政府報告於國會,眾議院對於決算案否認時,國務院應負其責。則財務司法監督預算執行之職權,業已明文規定。總之,自民國初元,至民國十五年,三權財政預算制度的法今,及其行使的機構,規模可稱粗備,然因事屬創舉,復因政局動蕩,故自民元至十五年,在此十五年期內,僅舉辦民國二年,三年,五年,八年等四個年度預算,而決算從未辦理。綜北京政府時期,三權財政預算制度,建立未能健全,故謂之創辦時期。

(四) 三權財政預算訓綀時期

國民政府於民國十六年,定都南京,迄於三十六年,由「軍政時期」步入「訓政時期」,國民黨操訓政時期之政權,三權財政預算,也受了訓練。財務行政,由國民政府主計處及財政部,行使其職權,編製預算及執行預算。財務立法,由立法院行使其職權,審議務預,財務司法,由監察院審計部行使其職權任事前及事後審計之責。然此三權,均受了限制,無決定之權,須受訓於中央政治委員會之指示而行使。(中央政治委員會之前身,為中央政治會議,至抗日期間,初改為國防最高會議,後改為國防最高委員會)。中央政治委員會,屬於黨而統政,為行政,立法最高的權力機關,也是訓練三權財政預算的機關。就訓練財務行政而論,國家總預算,由國民政府主計處編製,送達中央政治委員會,由其負了訓練之責,加以審查,糾正,指示,訓以重行編製之要旨。成為預算增減之定案,送還主計處,而該處依其指示,加以整編,送交立法院。就訓練財務立法而論,立法院審議國家總預算,連訓於中央政治委員會所指示之財政原則,行使其職權。不能更改其原則,亦無否決國家總預算之職權。不過受了一番技術訓練的審議工作。就訓練財務司法而論,審訓部對於決算,僅作技術訓練的審核工作。而最後決定之權,屬於中央政治委員會,而該會有糾正,更改,指示,及決定決算之全權,藉以訓練財務司法職權之行使。

三權財政預算,在訓政時期,全由中央政治委員會,負了訓練之責,故謂之三權財政預算訓練時期。為什麼三權財政預算,要受訓練呢?其目的要避免以往三權財政預算創辦時期,財政紊亂之覆轍,以備憲政時期,樹立良好的預算制度。

(五) 三權財政預算實行時期

國民政府於二十六年元旦,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訓政結束,憲政開始,由黨治而民治,還政於民,實行了三權財政預算制度。關於財務行政方面,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三十五條)釐定施政方針(預算法第二十六條),以為行政院主計處編製國家總預算之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編成國家總預算案,經過行政院會議通過,就成了定案,交還主計處整編,編就,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三十二條)。財務行政職權,實行以來,每年預算,依時編就,尚能盡其職責。關於財務立法方面,立法院為最高立法機關(憲法第六十二條),有議決預算之權(憲法第六十三條)。但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法第七十條)。若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應即接受該決議案,或辭職(憲法第五十七條)。這是財務立法實行監督預算之職權。關於財務司法方面,監察院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二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憲法第一0五條)。至於財務司法之職權,監察院審計長,有監督預算之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決算,及稽核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審計法第二條及第三條),這是財務司法實行監督執行之職權。

我國三權財政預算制度,由萌芽時期,而創辦時期,而訓練時期,而實行時期。有財務行政的職權,編製預算;有財務立法的職權,監督預算;有財務司法的職權,審核預算之執行。規模大備,制度建立,若此三權,各能行使其應有之職權,不相侵犯,相輔而行,相制而成,才能建樹了良好的預算制度。

我國三權財政預算制度,自民國三十七年憲政開始,實行以來,行政院主計處,依時編就國家總預算;立法院依法審議並通過國家總預算;審計部依法審核總決算,並提出總決算審核報告書於立法院;則三權財政預算制度,確能建立。然就健全三權財政預算制度而論,尚待改進之處 ,亦復不少,擇其要者而檢討,有下列二端:

(一) 就財務行政與財務立法兩權的關係而論,則財務立法監督預算之職權,似嫌過大。當行政院對於立法院議決之預算案,有窒礙難行時,移請立法院覆議,如仍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但行政院院長並無解散立法院之權,則財務行政的職權與財務立法的職權,失了制衡的作用,財務行政對於財務立法控制預算之權,惟有唯命是聽。若財務立法,對於財務行政所提出之預算案,任意更改,破壞了整個財政計劃,使財務行政無法執行其預算,也無權以資抵制,則財政因之紊亂,政局也因之而動搖。然則,財務立法控制預算過大之職權,究應如何改進呢?當行政院院長因預算案被迫而辭職時,似應參酌英制,採制衡之權,行政院院長有解散立法院之職權,以資抵制;或國民大會有複決預算之權,也能收制衡之作用,可以糾正財務立法監督預算過大職權之弊端。

(二) 就財務立法與財務司法兩權的關係而論,二者恐有失調之弊,而難收相輔之效。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0五條之規定,審計長提總決算審核報告於立法院。若立法院對於該報告書,有異議時,而審計長屬於監察院,如果監察院不同意立法院的異議,起了糾紛,則財務司法與財務立法兩個職權,就失了相輔而行的功效。這兩樣的關係,應如何改進呢?審計部似應不屬於監察院,另立一個獨立機構,可以行使獨立審計的職權,並可收財務司法兩權相輔相制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