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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我國統計建制之回憶

  • 發布單位:綜合統計處

我國統計建制之回憶

韋端

(主計故事036,取材:79年5月我國統計事業的回顧與前瞻-中國統計學社創立六十週年紀念集)

民國十四年,我(指鄭彥棻先生)奉中山大學遴選至法國留學,深深感到西方國家的進步與繁榮,和統計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其政府無論研訂計畫、檢討施政成果,莫不以統計數據為重要參考依據。統計在我國,雖然早在周、秦時代,先賢對於統計的重要性已有深刻的認識而加以倡導,諸如管仲曾感慨的說:「不明於數欲舉大事,猶舟之無楫而欲經於水險也。」,商鞅則強調「治國須知十三數。」這裡所說的數就是經由統計而得,可供決策應用的數據。但周、秦以後,統計的重要性,便未再有加以發揚者。許多為政者甚且不知統計為何物,各項施政均憑個人主觀的感覺而定,致與社會或人民的實際需要脫節。施政成效如何?又缺乏客觀的統計數據可作為檢討與改進的依據,造成許多資源浪費而不自覺,以致進步緩慢,國家積弱日深。民國初創,莫不企盼能早日擺脫積弱,邁向進步繁榮的現代國家之列,是則研究統計之學術,建立統計制度,釐訂國家施政計畫和考核施政成果必需的各種統計,極為重要。所以我就因此而轉入巴黎大學,追隨名師攻讀統計學,希望能以所學報效於國家。在學期間,除潛心研究統計理論與統計方法外,對於如何建立我國的國家統計制度,也有了一個相當成熟的構想。

民國十八年,被國民黨駐法總支部推選為代表,返國參加第三屆全國代表大會,使我有機會將我的構想寫成提案「統計建設方案」,向大會提出,且獲接納,其內容包括四個重點:

一、設置統計機構-中央設置中央統計委員會及中央統計局。委員會直隸於國民政府,為國家統計政策、統計計畫的研議與決策的最高機關;中央統計局直隸於委員會,負全國統計事業的執行全責;省(市)及縣設立地方統計局(處),隸屬於中央統計局,分別辦理地方政府需要及中央交辦的統計業務。

二、制定統計法規-確立國家統計制度,規定各級政府統計人員設置標準及人民對統計調查應盡的義務。

三、培育統計人才-設立統計學院(系、科),培育高級統計人才。各級政府並設統計人員養成所,以速成方法培訓基層統計工作人員;以應統計事業迅速發展的需要。

四、發揚統計學術-鼓勵國內外學人組成統計學會,結合全國統計學人與統計工作人員,發揚統計理論與統計方法的研究,促進國內外統計學術與工作經驗的交流,以提高我國國際地位。

所提建議因尚切合時代需要,並極具前瞻性,故能榮獲執政黨的重視。那時正是國民政府奠都南京之初,各項規制的制定尚未完備,財政管理秩序紊亂。政府為剷除貪污,提高行政效率,聘請美籍專家甘末爾顧問團(Kemmerer Mission)前來研究改進我國財政制度,俾供立法參考。該團建議應建立財政監督的超然制度,獲立法院財政委員的支持。這個制度也和我在前述提案建立統計的超然制度頗為相似,故在立法院向執政黨中央政治會議提議建立超然主計總監部一案中,也將統計列入主計總監部職掌範圍,與會計、歲計併列。案經政治會議指定譚延闓、胡漢民、宋子文、趙戴之、孔祥熙等五委員審查而作成如下的決定:

「此案係將全國會計、歲計、統計歸納於最高之機關,既有超然獨立精神,復有統一集中之效用,原屬意美法良,第以際此軍事尚未結束,地方未盡安定時期,此項計畫能否見諸實施,尚須斟酌,故僉擬暫將此案交由立法院擬定一具體方案,留俟適當時機,再行決定實施,庶幾推行無阻,實效可期。」

立法院遂推定陳長衡、衛挺生二委員擬定主計總監部組織法,於民國十九年二月提報中央政治會議討論,認為可行,又經執政黨中央執監委員會議的決議,將主計總監部名稱修正為國民政府主計處,與文官處(今改稱秘書處)、參軍處併列。主計處的組織法也於同年十一月公布實施。民國二十年四月一日主計處正式成立,統計法及統計法施行細則又於二十一年及二十三年分別制定完成,由國民政府正式公布實施。至此超然的統計制度得以確立。

我國現行的統計制度,自民國二十年建制以來,除中央主計機關的地位原隸屬於國民政府,行憲後改隸行政院,其名稱也由國民政府主計處改稱行政院主計處外,制度的本體迄無改變。關於統計人員的任免、遷調、考核的權力係集中於行政院主計處,關於統計工作則分散由主計處設置在各機關內部的統(會)計單位辦理,目的為便於聯繫,深入瞭解各機關的業務狀況,俾編製的統計能與各機關的實際需要相配合,這種制度我們稱它為超然聯綜制,其主要優點為:

一、主計人事超然,可保持統計結果的客觀性,不受統計單位所在機關長官主觀意見的影響,免致歪曲統計所表達的事實。

二、統計分類、名詞、定義及其包括範圍統由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不致發生分歧,以利各界應用。

三、各機關所擬統計計畫,經由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可避免重複與浪費。

不過這種制度自實行以來也發現有若干重大缺失,限制了我國統計的繼續發展:

一、設置在各機關的統計人員由行政院主計處直接指揮監督,與所在機關長官無關,不易獲得所在機關長官的諒解與支持,甚至各自另行設立資料室、研究室、資訊中心等單位來辦理統計,便利機關長官的直接指揮與監督。

二、設置在各機關的統計人員任免、遷調自成一個系統,不易與所在機關業務人員互調或交流,自陷於孤立地位,使統計業務的推行發生困難。

三、統計的對象複雜,不如會計僅以財務管理為對象而已。因此,統計人員除須具統計的專門知識外,尚須兼具與統計事項有關的專業知識,譬如衛生統計人員須兼具有相當程度的醫療衛生知識;經濟統計人員應兼具相當廣泛的經濟學知識。由於統計人員與所在機關業務人員不能交流,難以吸收具有各種專業知識的人才參加辦理統計,以致統計人員具有所在機關的專業知識不足,所編的統計常與所需者脫節,或不盡適用,或不夠應用。

四、主計制度建制初期,視統計為會計的輔助工作,以達到有效的財務管理為目的。所以在有關統計機構設置的法規上明白規定,凡不設統計機構的機關,統計業務由會計人員兼辦。由於統計與會計無論在學理上和技術上,都有差異,因此,要會計人員來兼辦統計自然難以勝任,也就不會熱心去辦理,於是統計的發展受到極大的限制。

社會愈進步,統計的應用愈廣。在今天,統計不僅是政府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無論在企業經營、學術研究、以及社會服務等方面,也都需要大量的統計資料作為研究與決策的依據,因而我國現行統計制度益發不能與時代的發展相適應。許多機關也因此不得不另闢途徑,設置資訊中心、資料室或類似的單位來辦理統計。這對國家的整體而言,產生了無數駢枝機構,且由於各自為政,所編製的統計或重複、或發生統計數據分歧,難以配合應用。為消除紊亂,減少國家資源的浪費,現行統計制度實有重行檢討與調整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