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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會計法的由來

  • 發布單位:會計決算處

會計法的由來

韋端

(主計故事017,取材:衛挺生「會計法的分的析」,衛挺生文存,1973)

周禮「月有計,歲有會」,每月須記帳,每年須報告。會由合曾二字而成,合古作?,曾與增加之增同義,其意即謂,合計增減之情形。每年作一次報告或決算,其作用即係對收支各方面種種情形加以說明。計是計算,每日小計,每年合計,此即稱之為會計。然周秦之時,會計二字的涵義非常廣泛。周禮所載,不特有今日會計二字之涵義,且亦包括一切財政的考成,以及一切政事的考成,即今日銓敘部之職掌亦為周禮會計事務之一種,後又稱為上 計,日本會計法就是採取這種廣義範圍的。時至今日,則會計二字已用於最狹義。會計法第一條僅以各級政府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為會計法適用之對象,而會計法規定每年做一次會計報告決算收支及資產負債之狀況,即已完成會計之目的。

會計二字在我國雖有數千年之歷史,顧會計法則為最近之產物,吾國法律之有會計法始於民國。民國三年,北京政府曾頒會計法計為三十九條。條文雖寥寥無幾,但所含範圍有財務行政、財政監督、財政立法等問題。該法所定並無具體程序,故不啻為無內容之目錄,無實際用處。立法院成立後即擬對會計法為詳細之規定,俾將各項程序問題均包括在內。最初擬用財政監理法,為包羅萬象之大法典,而以關於會計之規定為該法典之一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研究之結果,認為一部備極詳盡之大法典,在推行之初頗不相宜。尤其是含有重大革新之法典,推行更屬困難。蓋一種新制推行之初,難免須有修改之處,大法典修改時甚煩,放大法典之議遂擱置,而主張分為三單行法。

1. 主計法 包括預算、決算、會計、統計。

2. 財務行政法 包括租稅徵收、庫藏經理、公債行政、財物經理。

3. 審計法 包括事前、事後之審計稽察。

主計法依上述主張係以政府會計問題為其規定之一部分。然而是項主張立法院有許多委員仍期期以為未可,於是主計法與財務行政法所包涵之各部門,遂個別起草為單行法。故會計法今日遂為單行法,而其範圍亦僅以最狹之涵義為限也。

有人以為會計法範圍過狹,內容祇有簿記,只能稱為簿記法,此說殊有未當。考會計法十章中,除七、八、九三章所定簿記成分較多外,其他各章尚有會計制度之設計與會計人員職權之規定,胥非簿記範圍以內之事。會計與簿記本不能嚴格分立,故會計法不能不規定簿記程序,簿記本篇會計之一部分,若稱為簿記法則不能包括會計全部,有若干部分將無法容納矣。此會計法之所以稱為會計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