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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台灣地區物價統計改進-我國辦理物價統計之經過

  • 發布單位:綜合統計處

台灣地區物價統計改進-我國辦理物價統計之經過

韋端

(主計故事024,取材:李慶泉「台灣地區物價統計改進經過」,中國統計學報,1971)

自一六七五年英人伏翰 (Rice Vanghan) 於其「硬幣及其鑄幣論」文中,曾將一三五二年與一六五○年之穀類、家畜、魚、布帛、皮革等項物品價格,列成一表,相互比較,以說明物價之上漲,乃係幣值之跌落,當時雖未有物價統計之名辭,實已開物價統計之先河。物價指數之名辭,直至一八三八年始為學人柏陶 (Porter) 所首倡,迄一八六九年倫敦「經濟學人」(Economist) 雜誌延用以稱其所編算二十二項物品價比之和,按著又為英人介逢斯 (W.S.Jevons) 所採納,於是物價指數遂為普世週知,廣予採用。

當時從事物價統計研究學者,如一七三八年法人杜脫 (Dutot) 首將兩個時期之多種物品價格加成總數,予以比較,為簡單總值法之濫觴。一七六四年意人葛烈 (Garii) 將兩個時期之榖、酒、油價比予以算術平均,一七九八年英人尹威廉(Evelyn)不但應用算術平均法,且將重要性較小之物品,合併為一類,加權之構想遂為萌芽,一八一二年楊氏 (ArthurYoung) 將較重要的物品重複計算幾倍,加權方法遂又逐漸步入正軌。一八六三年英人介逢斯 (W.S.Jevons) 最先倡用幾何平均法計算物價指數,甚至提出調和平均法,一八六四年德人拉斯皮爾 (Laspeyres) 且進一步建議利用基期權數之加權總值法,爾後十年德人派奇 (Paasche) 更主張加權總值法之權數採用計算期者,由是物價指數之計算方法,已奠定今日愈趨深入而周備之基礎。

上述物價統計發展期間在一八六九年以前,可謂係由少數學者,利用既往歷史資料編製,供作學術研究上之論據,並無定期發表提供大眾參考。一八六九-一九○○年間,由於物價漲跌幅度甚大,現實需要,促使物價指數在理論的研討,以及實際編算方法,均有長足之進展,尤其在實務方面,不但有系統地測定每年,甚或更短期間的物價變動,按期刊布於類似「經濟學人」雜誌之類的各著名刊物。由是各國仿效查編,終於由政府承擔其事。一九○○年以後,百物昂貴,民生維艱,尤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社會經濟狀況,率反常態。學者為明暸其盈虛消長情勢,於是相率編製各種不同目的用途之物價指數,以觀測各種經濟現象及人民生活費用之變動。

我國編製物價指數最早者,為財政部調查貨價局,所編之「上海批發物價指數」,其次為民國十三年唐啟宇編製之「中國農產品、工藝品及一般平準物價指數」,之後各地區所編物價指數有如雨後春筍,如民國十四年起有財政部及蘇、粵兩省農工廳編製之「上海輸出物價指數」「上海輸入物價指數」「南京市農產品及日用品零售市價指數」、「廣州批發物價指數」,民國十六年起南開大學亦編製「華北批發物價指數」。民國十八年起財政部、工商部及河北省政府,又分別編製「上海生活費指數」、「南京零售物價指數」、「河北各縣零售物價指數」。民國十九年起工商部復查編南京、漢口、青島及遼寧「批發物價指數」;南開大學亦列布「天津工人生活費指數」。民國二十一年起上海市政府又編布「上海市工人生活費指數」。民國二十三年起,農村復興委員會發表「上海農產品躉售物價指數」。其他公私機構亦陸續編製各種物價指數,名目不勝縷舉。

民國二十年國民政府主計處成立後,各機關辦理統計之人員逐漸依照超然主計制度之建制,改隸於主計處統計局。民國二十一年十月統計法公布,二十三年五月實施,統計局隨即依照統計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各機關未及調查編製之主要統計。於是「全國每日物價指數」及「全國各地戰時物價統計」隨之先後展開查編,前者係二十三年十月開始查編,調查員分置於上海、漢口、天津、廣州等地,調查項目為米、麵粉、花生、杏仁、茶、棉紗、生絲、羊毛、桐油、煤、生鐵、煙草、水泥等每日之躉售價格,基期為二十三年十月十四日=100,計算方法採用簡單幾何平均;後者「戰時物價統計」係於二十八年擬就查編辦法,二十九年起按期編成報告,查價地區涉及十二個省份,其主要內容為編製各地躉零售物價變動表及其環比表。又當時各地所編各種物價指數,基期甚不一致,為便於比較計,一律改以二十六年六月為基期,其已發表指數,逐一加以換算。計當時各地查編之指數有重慶等八處「躉售物價指數」,貴陽等三處之「零售物價指數」,上海等四處之「生活費指數」,重慶及北碚兩地按月查編之「各機關主要辦公用品價格及費用統計」。三十年主計處並再訂頒「重慶市公務員生活費指數」及「各省重要市縣公務員生活費指數查編辦法」,著由各地主計機構查編,均甚有進展。

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三十五年二月起,前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即遵照前國民政府主計處訂頒之「物價調查與統計方案」選定五十項商品,分食物、衣著、燃料、金用電料及雜項等六大類,編製「台北巿躉售物價指數」,並編「台北市公務員生活費指數」、「臺灣省各重要巿鎮零售物價指數」及「台北市機關辦公用品價格指數」,四十二年起復查編「台灣省農民所得及所付物價指數」。財政部亦開始編製「台灣進出口貿易指數」,經濟部編製「工業產品價格指數」及「工業原料價格指數」。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編製「台灣勞工生活費指數」,農林廳編製「台灣農產物價統計 」。台灣銀行編製「台灣輸出入物價指數」。四十八年元月起,台灣省政府主計處復再將上述「台北市公務員生活費指數」及「台灣省各重要市鎮零售物價指數」合併改編為「台灣省都巿消費者物價指數」。五十六年七月台北市改制為院轄巿後,除與台灣省政府聯合編布「台灣區躉售物價指數」及「台灣區都市消費者物價指數」外,並另編「台北市消費者物價指數」、「台北市房屋建築費用指數」、「台北巿勞務費用指數」等三種指數。台灣省方面,除另繼續查編「台灣省農民所得及所付物價指數」外,亦再增編「台灣省林產品躉售物價指數」、「台灣省水產品躉管物價指數」及「台灣省建築材料躉售物價指數」等三種指數。

上述各種指數,各有其編製目的與用途,以配合當前經濟發展情勢之需要,編製內容亦各盡克服發生之困難,如加權之權數資料搜集不易,基期及計算期價格追查之困難等。基期之選擇,則因創編及改編適應各其需要,選擇結果頗不一致,有礙於比較之方便,亟待漸次予以改進。

又前述各種指教基期之選擇,大多採用單年平均=100,部份採用多年平均=100。如「台灣區躉售物價指數」未改編前係採以民國五十二 、五十三及五十四年等三年平均=100,「台灣區都市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採以民國五十一、五十二及五十三年等三年平均=100,「台灣建築材料躉售物價指數」,係採以民國五十二、五十三及五十四年等三年平均=100及「台北市消費者物價指數」採民國五十一、五十二及五十三年等三年平均=100等是,而「台灣輸出入物價指數」則採用按年輪換基期及權數。時下學者所論:採用一年為基期者,可免除季節變動之影響,但往往不易找到一個足夠正常之年份。又物價總是隨著商業循環為其前驅或後殿,而一個循環又何止一年,故認為選擇多年平均,較能令人滿意,然而又有認為在經濟成長快速國家,採用多年平均為權數,反而不能反映較新之經濟結構,所論均甚精到,行政院主計處年來亦即據此以為改進各種物價指數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