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038 張導公半生心力奉獻主計與審計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張導公半生心力奉獻主計與審計

韋端

(主計故事038,取材:中國預算管理學會叢書之十九「會計與管理論叢」柒、其他,1987)

監察院張審計長導公,經總統三次提名,連任審計長共十八載,於七十六年元月十日任滿交卸。其任期之長,固極罕見,成就之輝煌,更無出其右者,爰予簡介,用彰大德。

一、致力主計、審計卅年如一日

張審計長導公,於民前二年出生於湖北省廣濟縣,畢業於武昌中華大學政治經濟系,留學英國倫敦大學經濟學院,研究有年頗有心得。返國後,出主縣政,歷任湖北省漢陽縣長,湖南省平江縣長,著有政聲。嗣則主持廣東省財政、稅務,負責兩廣戰區對日經濟作戰;統籌財源,補給戰地軍需,厥功至偉,曾獲中央多次頒獎。

抗戰勝利後,出任糧食部田賦署署長及財政部國稅署署長,供應軍糈民食,充裕國庫資金,成績斐然,榮獲各方之讚譽。

四十六年九月導公繼王炳生先生為行政院副主計長,擴展服務領域,繼續為國宣勞,於五十二年榮升主計長,大力推行績效預算,改進行政管理,有助於國家政事、經濟之蓬勃發展,六年耕耘,中外嘉許。於民國五十八年元月奉先總統蔣公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出任審計部審計長,六十四年又獲連任,七十年再獲連任,深受最高當局之器重與立監兩院之支持。

二、強化主計功能孜孜改革創新

導公在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及主計長任內,共達十一載。是時,國家財政維艱、肆應甚難,而導公則以堅忍之精神,及不遺餘力之改革以強化主計功能。

數語挽狂瀾長維主計制度

民國四十九年間,總統府設立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由王雲五先生(已故)主持,研擬全盤行政改革事宜。其中第五十四案,為調整現行預算、會計機構案,建議撤銷行政院主計處、將歲計局改為預算局,直隸行政院,會計局改隸財政部,統計局改隸行政院祕書處。是時,主計長為陳慶瑜先生(已故)召集處務會議、共商因應。與會同仁咸主依法、據理力爭,惟陳主計長則因外間壓力甚大,頗感猶豫。

在此千鈞一之髮之際,導公則綜合各同仁意見,說明主計制度採行計政與財政分立,開並世界各國風氣之先,綜合歲計、會計與統計為連環之運用,與總統(指先總統)之行政三聯制相吻合,且係總統(指先總統)於民國二十年國民政府主席任內所創立,施行已三十載,如於此時突被肢解,實難符合當初建制之用心。值茲主計制度面臨嚴重關頭,吾人不是爭一時,而是爭千秋。當然,此事結果如何?實未可料。有功,應歸由主計長之領導;有過,願共同分擔,句句鏗鏘有力,與會同仁莫不動容,陳主計長之意乃決,而主計制度亦因先總統之支持,而長維至今。

推行績效預算歲計年年有餘

民國四十九年七月行政院預算制度改進委員會成立,致力績效預算之規劃與設計,迨民國五十一及五十二年先後在中央、地方選定若干機關試辦,自五十三年度起全面推行。而導公則於此時(五二年三月)由副主計長升任主計長。其致力之重點為:確立計畫觀念,嚴求數字覈實,顯示經濟分類,確實控制收支,並要求計畫與預算合一,成本與工作比照,效率與考核關聯,非僅預算之內容為之一新,且因收支之嚴格控制,在導公任內,每年決算均有歲計剩餘。其後,蕭規曹隨,迄六十九年度止,每年均有歲計剩餘,為我國預算制度放一異采。

統籌資源創立總供需估測

政府收支乃國民經濟之重要環節,籌編年度預算,除須明瞭以往成果外,更應瞭解未來發展之趨勢,藉以預謀對策,統籌規劃,俾全國經濟資源為合理之運用。經採納劉大中博士建議於五十七年九月成立「行政院全國總供需估測編審小組」,以主計處第三局為骨幹,展開工作,使資源之運用獲得事前之統籌規劃,有裨全國預算之籌編。並垂為定制,迄今仍按年辦理。

健全會計制度表達業務特性

政府遷台之後,百廢待舉,需財孔亟,國營事業之繳庫盈餘成為中央最可靠之財源,其比重與時俱增。為實踐總統(指先總統)「公營事業的整頓,必須先從建全會計制度入手」及「公營事業會計制度的加強特別重要」的指示,行政院主計處經分別訂頒工礦電、交通事業及銀行業統一會計制度,俾業務之運行、財務之處理,均有規範,同心協力,年有巨幅業績之成長,是為國營事業之黃金時代,導公接任主計長之後,認為百尺竿頭應更進一步,採個別會計制度,以配合各事業之發展,表達其業務特性,高瞻遠矚,及今追憶,仍令人不勝欽佩。

三、健全審計制度法律內規全備

民主政治之推行,有賴政府審計制度之確立,在美國,審計總處直屬於國會;在我國,憲法第一○四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均在強化監督財政收支之功能,以示信於民。

擴增審計職權建立完整架構

導公於五十八年元月接掌審計部,基於依法辦事之理念,乃著手修正審計法,將原列之四項職權增列為: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核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其他依法律辦理之審計事項。使審計之功能獲得完整之發揮,步入另一新之紀元。

為政在人、健全之幹部,乃事業成功之前提。因將副審計長由一人增為兩人,藉收輔佐之實效。並將原有之「審計」職稱,比照行政院主計處之主計官職稱改為「審計官」,以隆其地位,「協審」則改稱」審計」,同時增設覆審室,藉利再審查案件之處理,制度燦然大備。

審計擴及縣巿中央地方一體

基於劃一全國財政收支之監督,在抗戰時期,審計職權已擴及地方,在若干省(巿)設置審計處。惟延展至縣巿政府,乃導公審計長之新猷。當案尚未定時,反對,贊成各有理由,爭論頗為劇烈。由於審計長之睿智,終於克服困難,於審計部組織法第十四條明定:審計部於各省(巿)設審計處,於各縣(巿)酌設審計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地方機關審計事項。現已設立之縣(巿)審計室計有台北縣、新竹縣、彰化縣、花蓮縣、台中巿及台南巿等七個縣巿審計室,非僅強化審計之功能,實在致力地方財政於正軌,並消弭不忠、不法收支於無形。

訂定業務內規員司各有準繩

審計之職權共有七項,衍生之工作紛繁,稍有疏忽,易致乖誤。為期各級員司,辦事皆有依據,勾稽、審核各有所本,因有業務內規之編製,藉以樹立內部辦事之楷模。現已完成之內規,計有:公務審計十一種、公營事業審計八種、財務稽察五種,一般行政管理十三種,合為三十七種。今後,審計人員從事工作,祗須秉承內規之規定,即可得心應手,達成任務。由於規劃之閎遠,足證審計長謀國之忠誠。

慎選審計幹部端肅財務風紀

審計制度之實施,純賴審計幹部之力行,實踐法律,推行政令,以貫徹財政收支監督之任務。因此,審計長對於審計人員之遴選,十分慎重,先就高、普考及格人員之中挑選,次由部予以甄試,及格者,再加訓練,使其熟諳審計法規章則與實務,並在訓練期中考核其為人處事與待人接物,力求人員素質之提高。由於廣選慎用,故在當前複雜的政治環境中,審計人員非僅潔身自愛,且深知自我警惕,達成端肅財務風紀,增進財務效能之審計目標。

總之,導公三十年來,領導主計、審計,成就斐然,功在國家,萬民共仰。謹馨香恭祝其福體康寧,精神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