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040 我國特有之預算制度–特別預算

  • 發布單位:公務預算處

我國特有之預算制度-特別預算

韋端

(主計故事040,取材:主計制度建制五十周年紀念集,70年4月編印;及主計制度建立六十周年紀念集,80年4月編印)

特別預算是國家遇有特殊情況,按照特定條件而於年度總預算以外所成立之預算,與追加預算之性質不同。後者係總預算之附加部分,當辦理決算時,必須調整併入總預算辦理決算;而前者係與總預算並立,執行終了時單獨辦理決算。民國三年會計法及預算章程均無類似規定。二十一年預算法始有「非常預算」之名稱。至三十七年修正預算法改稱為「特別預算」,改稱原因無從詳考,是否因為當時國家已進入憲政時期,「非常」一詞,不宜再用之故,實未敢懸揣。關於辦理非常或特別預算之條件,二十一年預算法原定為國防、災變及重大工程三款,二十六年修正預算法增加「經濟上之重大變故」一款,當時正值國家建設積極開展期間,此項規定係因應經濟建設之變化需要。三十七年修正預算法再增「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一款,顯係因憲法實施後,政治情況之因應,遠較從前複雜,如憲法所定國民大會臨時會之集會即為一例,此種情況非事前所能預料,故規定以特別預算處理。辦理特別預算之條件增為五款以來,大體上一直沿用,以迄現行法之規定,均未再有實質之變更。辦理特別預算之制度為我國所獨有,其他國家尚無成例。

在民國三十八年度以前,中央政府所辦理之特別預算,多與總預算案一併編製,送立法院審議,且無特定名稱。三十九年度未辦理特別預算。茲將四十年度以後中央政府辦理之特別預算擇要略述如次:

1.四十年度反攻大陸準備事項特別歲入歲出預算。

2.四十二年度實施耕者有其田特別歲入歲出預算。

3.四十三年上半年國防部承製軍援訂貨特別收支預算。

4.四十三年度國防部承製軍援訂貨特別收支預算。

5.四十四至五十三年度石門水庫建設計畫繼續經費特別預算。

6.五十二年度加強國防特別預算。

7.六十一年度中央政府償還國家行局借墊款特別決算。

8.六十至六十三年度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南北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

9.六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國防整備特別預算。

10.六十二至六十四年度中央政府加速農村建設重要措施特別預算。

11.六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糧食平準基金特別預算」。

12.六十五至六十六年度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南北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追加預算)。

13.六十三至六十八年度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南北高速公路第二期工程特別預算(含第一、二次追加預算)。

14.六十五至六十七年度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南北高速公路第三期工程特別預算。

15.六十五至六十八年度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南北高速公路第四期工程特別預算。

16.六十九年度中央政府加強國防整備特別預算。

17.七十六至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

18.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將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三家商業銀行部分股權劃分移轉省有特別預算。

19.七十九至八十一年度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第二期工程特別預算。

20.八十至八十一年度中央政府戰士授田憑據處理補償金及其發放作業費特別預算。

21.八十一至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興建重大交通建設計畫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

22.八十三至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興建重大交通建設計畫第二期工程特別預算。

23.八十二至九十年度中央政府採購高性能戰機特別預算。

24.八十五至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興建重大交通建設計畫第三期工程特別預算。

25.八十六至九十四年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