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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成立之由來

  • 發布單位:會計決算處

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成立之由來

韋端

(主計故事043,取材:行政院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歷次會議紀錄)

政府一向重視攸關國計民生的公用事業之經營、監督與費率之擬訂,於民國十八年國民政府時代,業已公布並施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公用事業包括: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電車、市內電話、自來水、煤氣、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船舶運輸、航空運輸。該條例未將郵政、電信及鐵路運輸等事業列入範圍,係因該類公用事業向由政府經營之故。

行政院為審議各公用事業之費率計算公式及其有關因素與標準,於民國四十九年設置行政院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至民國六十一年,政府為精簡組織,增進行政效率,乃於同年六月三十日裁撤該委員會,其相關業務移由行政院主計處接辦。行政院主計處為因應協調公用事業費率審議之需要,乃於民國六十三年設置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迄今已有二十三年之歷史,然而外界知道行政院主計處設有此委員會的似乎並不多。

依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三條規定,該會之任務為:

一、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關於國營公用事業之主管機關提出之費率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前之研議事項。

二、根據立法院審定之公用事業費率計算公式研訂公用事業費率之調整事項。

三、其他有關公用事業費率計算調整之研擬與審議事項。

四、行政院交議有關公用事業費率事項。

該會決議案件,則由行政院主計處報請行政院核定,依法辦理。

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自六十三年成立迄今,前後共計召開三十三次會議,曾討論自來水公司水價調整案、國內函件資費調整方案、電價調整方案、鐵、公路運價調整案及電信資費調整案。

民國八十五年舉行之國家發展會議,其他有關經濟發展之議題,共同意見三、有「應強化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之功能,對油、電、水、瓦斯及交通等公用事業之費率及服務品質,進行監督。」之決議,可見各界對公用事業費率之重視,茲為檢討強化該會之功能,行政院主計處正積極依上述國家發展會議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