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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民國肇建以後決算法之演進

  • 發布單位:會計決算處

民國肇建以後決算法之演進

韋端

(主計故事049,取材:盧聯生撰中國會計發展史之探討,67年6月)

我國決算法之演進,約略言之,可分為三期,即國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前為第一期,曰萌芽時期(民國元年至民國十六年),國民政府成立以後迄二十七年決算法公布前為第二期,曰整理時期(民國十六年至民國二十七年),決算法公布後迄今為第三期,曰法制時期(民國二十七年以後),茲分述於下:

(一) 萌芽時期:民國元年,財政部曾定辦理臨時決算例言五款,民國三年十月又訂元二兩年度決算辦法七條,同年十月二日亦公布會計法,其第五章即為決算,凡二條。以後迄國民政府成立,皆未再頒行有關決算之法規。

(二) 整理時期:國民政府成立以後。積極改進財務行政,謀會計之統一,於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布會計則例,十七年三月略加修改,對於報告之編製皆列有專章規定。十七年同時擬訂決算章程二十三條,規定決算由財政部編製。十七年之會計法草案,其第五章即為決算,凡三條。十九年國民政府頒布預算章程時,並頒行編製決算章程十六條。二十一年冬,與預算章程同時修訂,於同年十月十二日經中央政治會議第三二七次會議通過,名之曰「暫行決算章程」,計分五章凡二十三條,各章依序為通則、編製方法、國家決算編審之程序及時期、地方決算編審之程序及方法、附則等。自國民政府成立以來,直到二十七年八月九日決算法公布以前,有關決算之規定,或散見於其他法規章程,或僅有法令之規定,尚乏決算單行法之制定。

(三) 法制時期:民國二十六年預算法公布以後,國民政府復於二十七年八月九日公布決算法,明定三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仍保持預算決算互為表裏精神。其內容計分四章凡三十二條,各章依序為通則、決算之編造、決算之審核、附則等。開我國決算單行法之先河,決算體制遂告完成。決算法公布後經三十七年五月、四十九年十二月及六十一年十二月等三次之修正,茲將各次修正略述於下:

1.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之修正:為配合憲政之實施及預算法之修正,乃於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與預算法同時由總統明令修正公布,同時施行,內容分四章二十九條,較前減少三條,第一章通則、第二章決算之編造、第三章決算之審核、第四章附則。

2.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之修正: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由總統令修正公布,同日施行。此次修正之內容有較大之變更,增加營業決算一章,條文亦由二十九條增為三十八條。其內容計分五章三十八條,第一章通則、第二章決算之編造、第三章決算之審核、第四章營業決算、第五章附則。

3.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之修正:政府遷台後為積極改進財務行政,乃於民國四十九年十月,由行政院設立改進財務行政聯合委員會,集合中外學者專家,審慎研究,並提出各種會計有關法典之修正案,決算法為配合預算法於六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之修正,乃將其一併整理,酌加修正,於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由總統令修正公布,同時施行,此即現行之決算法。其內容復縮減為四章三十二條,並將原「營業決算」一章予以全部刪除。修正後之第一章為通則、第二章為決算之編造、第三章為決算之審核、第四章為附則。

現行決算法使用迄今已逾二十餘年,確有再檢討修訂之必要,由於決算法與預算法互為表裏,關係密切,故本處於研修預算法修正案時,將決算法之修正案併由預算作業改進委員會研修,案經四次工作小組會議及兩次委員會會議,始修正完成,並於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函報行政院,惟行政院審議時,以預算法修正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宜俟預算法修正通過後再議,乃退回本處。本處將俟預算法修正通過後(立法院業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修正一讀通過),再配合該法修正條文將決算法作全盤性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