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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唐代預算及收支系統

  • 發布單位:公務預算處

唐代預算及收支系統

韋端

(主計故事031,取材:鞠清遠著,唐代財政史,1978)

在安史亂前,平時與臨時的收支,多依仗以丁規定的租庸調,以戶等規定的戶稅,與按青苗頃畝徵收的地稅。官業收入,與特種收支往往是有一定限度的。於賦稅與官業收入以外(註一),如有不足,或非賦稅所能直接徵收得的,則往往採用和糴,和市等方式。因此每年中央政府均須提出一種預算,以便分配稅賦或糴買。支出,因政治的穩定,似漸趨於定額,不過每年也要有些預算。因此,每年都不免要頒佈各種稅賦的分配,徵收及運送等法令。

但是中國的財政政策,在政治清明之時,總不是量出以制入,而是在「三年必有一年之儲,九年必有三年之積」的政策下運用著,所以預算中的支出,在平時總以能「致蓄積」為原則,盡量縮減。

預算的編制,與稅賦之分派與處分,在初期是每年一度編造,頒下州縣的。到開元二十四年,李林甫以為每年編造,所費良多,並且條目繁雜,難於檢查。因此把許多「支配與處分」的旨符,或者說,把如何徵收稅賦,如何放免,運送等技術上的規定,及各種稅之稅率編成書籍,稱為長行旨條(註二)。不過政府需支用的稅收及糴買等數目,則仍然每年要編造一次,頒下州縣:

開元十(二十)四年數。()以每年租耗雜支,輕重不類,令戶部修長行旨五卷。諸州刺史縣令改替日,並令遞相交付者。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書頒行,附驛遞送,其支配處分,並依旨文為定,金部皆遞覆而行之。(唐六典三戶部度支郎中員外郎條下註)

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六日戶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李林甫奏:租庸,丁防,和糴,雜支,春綵,稅草諸色旨符,承前每年一造,據州府及諸司,計紙當五十萬張,仍差百司抄寫,事甚勞煩,條目既多,計檢難遍,緣無定額,支稅不常,亦因此涉情,兼長奸偽。臣今與採訪使朝集使,商量有不穩便於人,非當土所出者,隨事沿革,務使允便,即望人知定準,政必有常,編成五卷,以為常行旨符。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書頒行,每州不過一兩紙,仍附驛送,旨依。(唐會要五九度支員外郎)因為有常行旨符,所以天寶間,有於常行旨外每鄉放若干丁租庸之詔令。到乾元中,更針對著常行旨條及這次命令發布了詔令:

乾元三年二月詔其天下百姓,灼然單貧,交不存者,緣租庸先立限長行,每鄉量降十丁,猶恐編戶之中,懸磬者眾,限數既少,或未優矜,其實不支濟者,宜令每鄉量更矜放。

大曆四年,也是「准度支長行旨條」中的規定來重新規定戶稅的,所以杜佑稱之為「加稅」。不過因為戰爭頻仍,軍費浩繁,所以自安史亂起,各種新的稅賦及科率,攤配,隨時增加,也就沒有所謂預算的制度,只是隨時的應付。新設的食鹽專賣稅,大概也沒有一定的收入估計,如果鹽法精密,收入增多,劉晏當權時,則估計除可應付支出以外,或者隨時放免其他直接由納稅人民擔負的稅賦。掌財賦大權的人們,只求得能夠「收支適合」,則便隨時顧慮到使人們減輕負擔(註三)。如所需浩大,自然他們也就不能顧慮得很多了。因此楊炎盡量的誇大這時的弊端,說「科歛之名凡數百,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旬輸月送,無有休息」。至於他的兩稅法奏疏,雖稱「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歛,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似乎有了一種預算制度,有些人也盡量誇張這一點,不過據我們看到的,述兩稅定稅之實況的文字,都指明只是根據「舊徵額數」,照新審定的稅源,來重新定稅而已。充其量這種行動,只能是一種收支適合原則的應用。他不求支出與稅賦徵收的合理,而只是量出以制入,不顧及財政政策的社會影響,還談不到健全的預算制度。並且這時候,中國財政政策中之要務,「儲積」,也未能作到。如果以善意的態度,來估量楊炎的話,「量出以制入」,我們只能說這是他的一種不甚健全的財政思想。到唐代末年,以備邊為名,設立了「延資庫」(註四),方強將一部賦稅儲積起來,不過不是用於備邊,而是用於皇帝私人的消耗罷了。

在唐代財政史,也是中國財政史上的一大特點,是沒有中央與地方財政的劃分。租稅之收入與支出,是在中央一大系統之下運用著,地方官吏的俸祿等等,或橋渡津堰之維持,都在中央支出數目以內。在徵收得的租稅之中,中央根據地方應支出的數目,令其留下,其餘的則在中央指揮之下,指定何者運京,何者留備邊軍。如清河即積蓄許多江淮租賦,留備北邊之軍用,在安祿山亂起後,被顏真卿利用了。

安史亂後,除各地已為軍閥霸佔者外,其餘州府的稅賦,除鹽鐵稅直隸中央外,他種稅賦,概按中央規定之稅賦項目徵收,沒有特別的地方稅;不過一切稅賦都分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上供是地方應解交中央的部分。留使則是解交諸道的,留州是地方應留下的稅款。元和中對於三者的規定,又有些改變。

元和四年十二月度支奏……應帶節度觀察使州府,合送上都兩稅錢,既須差綱發遣,其留使錢,又配管內諸州供送,事頗重疊。其諸道留使錢,各委節度觀察使,先以本州舊額留使及送上都兩稅錢充。如不足,即於節內諸州兩稅錢內據貫均配。其諸州舊額供使錢,即隨夏稅日限收送上都度支收入次年旨符便為定例(唐會要八三)地方沒有特定的賦稅,只是在中央規定應收的稅賦中,可以分得一部分。「送使錢」自此除有觀察節度之州,改為留州外,悉改為上供。州使錢不敷支配,方可以附加稅的形式,徵收一部分地方財政所需用的錢物。至於諸州於留州以外,還有什麼附加稅,即「加配」便難以說了。因為上供,送使諸錢之改變,使州縣因支用無資,而有了「預征」的事。到元和六年,更下詔禁止預征,只許以供軍錢,方圓借使,這只是一種通融支出。

在前節所提及的商稅,埭程,有些在創始時,便是屬於諸軍鎮節度觀察使的,似是一種地方稅。他如酒稅之類,則多數由州縣管轄經理,稅收也往往是按上供,留州等項目分剖。總之,在唐代,除去一點附加稅,即「加配」,或「攤配」以外,還沒有看到確切的是屬於地方的稅賦。地方,只能與中央分剖在中央規定之下徵收得的稅賦。

(註一)公廨本錢,職田,貲課等等,則自始即是分散,由許多機關或管理徵收的。貲課,會由中央徵收,除去應歸中央的以外,其餘的,中央只是一種經手機關。

(註二)在唐初,稅率是固定的,這由歷代頒布的「令」與「式」中之「賦役令」,或其他的式,可以證明。只是戶稅,稅率前後有些變化。不過唐六典根據開元初年之「令」文,而述其收入總額,通典載有天寶間稅率,可證明戶稅也是「定制」的。

(註三)陸宣公集奏議六均節賦稅恤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