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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鐵路事業發展對會計理論演變的影響

  • 發布單位:會計決算處

鐵路事業發展對會計理論演變的影響

韋端

(主計故事053。取材:陳一騏著「會計理論要義」,64年6月)

鐵路事業與會計理論,乍看之下,是不相干的兩件事,然而彼此關係卻極為密切,事實上會計理論中有關「資本與收益」、「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之劃分及「折舊方法」的會計思想及理論,乃因鐵路事業之發展而起,聽來頗為有趣,茲介紹於後,以嚮讀者。

英國雖於1830年代起始有 Liverpoor和Manchester兩條鐵路線,然鐵路事業卻由1840年代起飛躍進展,及至1870年之三十年間,完成了全國大約四分之三的主要鐵路路線。美國鐵路也在1830年至1870年之間陸續發展,而在1878年至1893年之十五年間達到最大的成長。由於鐵路事業擁有鉅大的資本額及使用年限較長的固定資產等特性,在鐵路事業剛剛興起之年代,鐵路事業常把投資資本中的一部分當做「股利」,分配予投資人。許多投資者多以高價購買股票,誤將此「以本做息」的「股利」認為係公司所賺得的「利益」。最後因為公司無法從營運中獲利(亦即公司並未產生真正的收益),「股利」乃無法繼續發放,此時握有股票者因無利可圖,股價隨即下跌,使長期投資者變成投資損失者。投資大眾乃恍然大悟,澈底體認區分「資本」與「收益」之必要性,劃分「資本」和「收益」之會計理念乃經由上述經濟環境之演變,而成為今日會計理論的一個重要部分。

自從鐵路事業開始發展以後,有關「資本支出」和「收益支出」之劃分,以及是否記錄折舊等事項亦引起多次爭執。19世紀末葉以前,英、美兩國鐵路事業最常採用的折舊方法為「重置法」或「汰換法」。其所有的重置支出,均不作為「資本支出」,而係以「收益支出」列入費用科目之中,至於原始固定資產成本則不提列折舊。其基本假設在於因賡續對固定資產尤其是枕木部分加以維護、修理和換新,將永久保持一定數量固定資產以供營運。而且鐵路公司認為:定期或者是有規律的維修支出,將和所提列的折舊費用相近。1907年之前,大家咸認為採用是項方式係屬合理的。但1907年美國各州聯合商務委員會( 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 )認為必須將資本支出按有系統的方法轉為收益支出,亦即須定期提列折舊費用,惟不強制執行。直至1923年始主張必須設立折舊費用科目,並按期提列折舊,惟立即遭受了鐵路事業代表以「為了持續更換固定資產之目的,並不需要設立折舊費用科目,且大量的折舊費用並沒有經濟上的意義。同時只要固定資產能經常維護、更換以保持應有的功能與效率,即已適當的反映營運所需的支出,因此無需再定期提列折舊費用,以免重複。」為理由,加以反對。

1932年美國各州商務聯合委員會再提出「直線折舊法」。但由於後來發生經濟大恐慌,導致該委員會特別允許鐵路事業在計算「淨利」時,可以不考慮折舊,甚至連維持費用都不予計列。直至今日,台灣鐵路管理局對枕木之汰換仍援用往昔採行重置法或汰換法處理,顯見重置法或汰換法已成為今日一種特殊的折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