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059 襲故彌新的主計制度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襲故彌新的主計制度

韋端

(主計故事059,取材:主計制度建制五十周年紀念集/1981年,主計制度建制六十周年紀念集/1991年,及行政院組織法研修報告/1999年等)

主計工作乃歲計、會計、統計三種功能之綜合運用,與國家庶政之推行,密不可分。這個世紀來國事蜩螗,翻騰剝復,在世局紛亂下主計制度由創制而發展,迄今已近七十年,並有「治事超然」的完整規制,實為主計先賢的努力與奮鬥之成果。日前,基於推動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加強金融、保險及票券等機構之監督與管理,擬將財政部之金融局、保險司、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中央銀行部分金融檢查業務合併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致有財政收支管理合一之主張興起,將財政部所餘之關務、稅務等屬歲入範籌與主計部門合併之論;惟依我國預算法規定,行政院主計處係全盤負責我國政府歲出及歲入之預算、會計、統計事宜,加以財政部門與主計部門分立深具效率與防弊功效,並符合國際發展趨勢,在歷經近七十年的發展,亦已充分發揮組織分工的效能。因此,財政與主計合併將影響深具特質與功能且歷史悠久的主計制度。際此,就來說說這個世紀來主計制度變遷的故事。

我國最高主計機關之設置,要以民國三年總統府政事堂之主計局為始,其後隨袁世凱稱帝失敗而撤廢。民國十六年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奠都南京,銳意革新財政,即由財政部於所屬稅務機關試辦會計獨立,但成效未如預期。其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基於財政監督,並經研究,為達澄清吏治與防弊興利,乃議定採用「聯綜組織」,各機關辦理預算、決算、會計及統計人員地位均應超然,並應隸屬於擔任全部政治責任者-國民政府。並於十九年擬就「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國民政府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國民政府主計處遂於民國二十年四月一日依法正式成立,與文官、參軍兩處並列直隸於國民政府。

主計制度之有效推行有賴主計機構組織之健全,中央主計機關之組織法,自施行以後,歷經十次修正。民國二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第五條、第九條;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第十二條二項、四項及增列第十二條三項與第十三條二項;二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修正第十二條一項二款。以上修正之主要內容為荐任科員員額及各機關會、統計主任職等,並增列公營事業主計人員職等級有關事項。

民國三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第二十二條,並增列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一項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主要內容是增置視察、增設人事室、會計主任及各機關主辦人員增列會、統計處長。

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四日修正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第二條、第七條一款、第八條、第十條。其主要修正內容為統計局增設兩科、規定聘用專門人員人數及增加主計官與秘書之員額。

民國三十七年五月,配合憲政之實施,改組國民政府主計處為「主計部」,隸屬於行政院,主計長由政務委員兼任,「主計部組織法」於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布,並於組織法中增置副主計長,增設總務司、預算審查委員會及改人事室為人事處。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南遷,緊縮機構,是年三月改主計部為行政院主計處,惟仍沿用主計部組織法;四十二年調整歲計局、會計局職掌,並改稱為第一局、第二局,統計局為第三局,惟「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至四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始由 總統公布,此間主要係修正各局名稱,人事處改為人事室,並縮減員額等事項。

嗣以國家各項政事迅速發展,主計功能益形加強,乃再研擬修正組織法草案,於六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主要修正內容為增加編制員額,設置附屬機關-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增設秘書室、普查機構及各種委員會、再將人事室改為人事處。

至七十年代,為配合主計業務發展,再行全面檢討「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並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公布,此次修正乃增置副主計長一人及必要之高級人力員額,歸併臨時調查及普查機構,成立第四局,專責辦理調查及普查業務等。至此,行政院主計處組織因施政所需,增設臨時編組之會計作業小組外,組織法則未再更動。

為應社經環境變遷及推行政務需要,提高為民服務品質,政府曾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著手研修行政院組織法,並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惟於七十九年六月為配合憲法增修結果,乃自立法院撤回修正草案,並於八十一年三月再成立研修專案小組,迄今已召開三十七次委員會議,其中與行政院主計處有關部分,係將名稱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會計與統計單位通盤整併為主計單位等兩項議題。歷經廣泛討論後,已獲致將名稱更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初步結論。近來,政府刻正推動組織再造,加上配合精省作業推展及因應金融風暴,加強金融監理等,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工作勢必加速進行,而修法結果必將對我主計制度的發展有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