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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財經統計資料發布權責之變遷

  • 發布單位:綜合統計處

財經統計資料發布權責之變遷   

我國主要財政、經濟、金融統計資料發布,於民國65年6月前係由編製單位自行發布,常因資料紛歧,造成引用的困擾,因此行政院秘書長函轉當年行政院院長蔣經國先生指示,今後所有有關財政經濟金融之統計資料,凡須公開發表者概由行政院主計處負責統一辦理。主計處因此邀集有關機關會商、訂定「中華民國主要財政經濟金融統計編製周期及編布權責表」,並於同年8月分函有關機關查照辦理。依權責表規定進出口貿易快報由財政部統計處每月編送行政院主計處,並與中央銀行編送之結匯統計,同時於次月10日發布。由於進出口貿易統計,通常在次月6日產生後,即簽報所在機關長官,並送經建會提報委員會會議,會後即於報紙刊載,致行政院主計處統一發布資料不僅毫無意義,且資料未經統一發布即見報,常常造成承辦單位的困擾,加上過去進出口統計與結匯統計同時發布,乃為避免民間誤用貿易資料,但實施時間已久,民間及媒體皆了解貿易統計乃以海關統計為準,因此財政部統計處亦建議重新考慮資料統一發布事宜。   

行政院主計處為應業務實際需要,80年4月函徵各有關單位全面檢討由行政院主計處統一發布其他機關編製資料的適切性,經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經濟部、農委會及中央銀行檢討結果,咸認在各機關統計業務範圍已明確劃分下,過去權責不明導致資料歧異的顧慮已不復存在,加上由編製機關自行發布可統一事權,提高資料的時效性,統計結果亦較能與施政決策及施政績效相結合,因此由行政院主計處簽報行政院,由當年行政院院長郝伯村先生核可後,函知各相關單位,資料自80年7月改由編製機關發布。

(主計故事064,取材:行政院主計處內部文案,崔洲英整理,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