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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 憲法164條之凍結

  • 發布單位:公務預算處

憲法164條之凍結

修憲取消教科文經費編列下限,國大代表劉裕猷先生應居首功,據其自述其一生均為取消此項限制而努力,其他2項「修憲夢」為取消鄉鎮長民選改為官派及黨員違紀競選不該被開除黨籍。民國38、39年間劉裕猷先生於台大攻讀法律課程時,即對憲法第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15%,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25%,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35%」之情形感到質疑。嗣經相關師長指稱,該條文應屬胡適條款,其主張教育文化為立國之本,科學之重視,更為現代國家之要圖,惟自建國以來,國家多故,教科文事業未受重視,致當時文盲高達90%以上,受高等教育者寥寥可數,科學落後,文化荒蕪,更是有目共睹,在民間普遍貧窮無力改善之情況下,一切唯有仰賴各級政府,明定須投注一定預算比例資源並不得移用,方能利於教科文事業之發展。

嗣於劉先生從政之路上,擔任南投縣縣長並兼任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當他負責地區公共資源分配與運用之重任時,更深刻體會固定比率保障之預算編列方式,確實造成資源分配之僵化及濫用,尤其隨著國民所得增加,及政府支出規模膨脹,許多教科文經費比例遞增,且多流向高等教育,並因計畫未盡完善亦產生許多不當之浪費,而對亟須投入相當資源以求改善之國民教育基礎設施,則乏具體實益,遂有提案修憲之想法。惟參與類似修憲議題者,多具教授或教師身分,因對於政府預算相關作業並不瞭解,多認為須有憲法規定之保障,方能確保教育事業之發展,而不考慮時空環境之變遷與國家社會之整體發展需要,呼應者少,遂每胎死腹中。

行政院主計處職司中央政府預算編製事宜,鑒於政府播遷來台後,因應兩岸關係變數仍多,須使用較多預算資源以確保強大國防力量維持國家實質安全,其餘可供其他施政之預算數額實屬有限。又經多年努力,教育普及,文盲幾近於零,且俱係個人因素所致,其中受高等教育人數之多,較諸世界各國毫不遜色,足徵教科文政事從未曾被忽視,而民間富裕程度,亦足以分擔政府興辦教科文事業所需資金。故在面臨各種政事需求不斷增加,如仍維持對該等政事須達到此一相當高比例之水準,實無法因應國家安全及社會發展之全面需要,嗣於81年3月「全國經濟會議」中提出廢止憲法第164條規定之意見,經與會人員基於對國家總資源之分配,應從整體施政觀點上考量其輕重緩急之優先順序,以謀均衡發展目標之達成,且憲法有關教科文預算下限之限制,不但會使預算編製作業僵化,極易扭曲資源合理分配及徒增資源浪費外,亦會造成其他政務要求援引之共識下,獲得通過,作為會議結論之建議事項,惟並未為當時修憲國民大會所接受。

嗣以教育改革需要,行政院組成教育改革委員會研議結果,咸認為政府全責推動教育工作之階段性任務應已完成,宜積極「鼓勵民間資源投入各類教育,獎勵私人興學,開放私立學校設置」,俾增教育活力並朝多元發展,其他專家學者亦多提出在教育制度未能妥適改善前,教育經費增加並不足以確保教育政事之發展,且因固定保障條款之存在,更可能產生資源錯置等不良副作用。凡此,經行政院主計處再從學理與實務運作上詳加分析,包括參考歷年來監察部門所提糾正教育資源使用不當之情形等,將固定比例保障對制度與執行之影響,歸納出下列七項問題:1.長期限制之不合理2.未考慮地區特性之不合理3.分配不均所產生之困難4.浪費浮濫現象之產生5.中央與地方分權難以調整及釐清6.自由化教育政策無法執行7.產生徒耗行政成本之科目定義及分子分母等無謂爭議。並擬具說帖提報85年12月之國家發展會議,建議就憲法第164條有關教科文經費占各級政府預算總額之最低比率應予廢止或停止適用。

此期間,由於上述始終存在之下限比率應否保障問題,經由國民大會憲政研討會長期以來之溝通與協調,遂由屬國民黨之劉先生邀同民進黨顏明聖先生及新黨李炳南先生於85年10月間共同提出憲法修正案第103號有關取銷教科文預算下限規定之提案,並邀得124位各黨各派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共同連署。由於當時召開(85年12月)之「國家發展會議」中對此相同議題仍有部分與會教育界人士堅持反對,故國發會僅作成「憲法第164條有關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占各級政府預算總額之最低比例之規定,預算總額應以實質支出為基礎,但不包括戰爭、天災等非正常支出」之決議,針對預算法提出修正建議,而未及於憲法之修正,致使相關人員包括教育主管當局,對國民大會所提前述修憲案之可能發展不表樂觀,咸認為該修正提案應難獲有力支持,因此,國民大會在該案進入修憲議程後,曾就教科文議題邀請教育部、文建會及410教改聯盟代表說明時,並未受到極力反對,故經審查通過後,於86年5月10日完成一讀。又因劉先生擔任二讀會之主席,故雖該案第一次表決時,反對者稍多於贊成者,惟在贊成者提出重複表決之提議下,經主席迅速裁定再次表決結果,以在場國民大會代表295人中,共有238人贊成,於同年7月16日完成二讀,大勢終告底定,其後於同月18日完成三讀之修憲程序。

觀諸以上過程,該項取消教科文預算編列下限修憲工程之完成,確實歷經多次波折,終能通過誠屬不易,事後劉代表虔稱此一修憲案能獲通過,誠屬天意、天助(適值其擔任該次會議主席),惟實際上劉先生及其他如國民黨蘇南成、劉家驥、陳雪生及張光輝等代表,民進黨顏明聖、江昭儀等代表及新黨李炳南、許歷農等代表之大力協助與支持,亦屬功不可沒,許代表並率先簽屬支持該案。由於此項修憲,使縣政府財政安排更具活化機能,資源運用效率明顯提出,且在按促成政府財政改善的契機,並對於後續相關政事應占支出固定比率之主張,如國防支出應占GNP 3%、教育經費應占GNP 7%及社會福利支出應占歲出總額20%等,應有免疫功效,故從主計制度應發揮合理分配資源功能之觀點,此項修憲工程確值大書。

(主計故事076,取材:劉裕猷口述,張信一紀錄,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