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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之始末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之始末

眾所皆知,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擬定之預算編製辦法,向為各機關籌編預算之樞紐,茲將中央政府非營業循環基金(以下簡稱非營業基金)預算體制自61年度建制以來,曾在86年度及87年度單獨訂定預算編審辦法之始末,介紹於後。

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建制以來,其業務向由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第一局主管,故其預算編審規定,亦併同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內規範。時至82年立法院審議83年度總預算案期間,當時之汪主計長錕有感於非營業基金與營業基金性質相似,預算法、會計法及決算法亦有若干條文規範非營業基金預算籌編與執行及決算處理比照營業基金辦理,且隨著經濟環境的變遷,未來非營業基金之經營理念勢須比照營業基金辦理。案經研議後,決定於82年8月1日將是項業務移交主計處第二局接辦。汪主計長並指示:研究國營事業與非營業部分合併訂定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之可行性。經研究獲致結論,為因應籌編84年度預算之編審辦法業已修訂中,且主計處第二局剛接辦該項業務,對各非營業基金業務狀況尚不熟悉,俟熟悉後,再擬訂編審辦法,故仍請主計處第一局援往例,將非營業基金部分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一併修正。

次年5月,行政院主計處正規劃籌編85年度預算事宜,主計處第二局基於非營業基金預算編製要點併入總預算編審辦法,尚能配合立法院審查總預算案時,併同審查非營業基金預算案之需要,而希望仍維持現狀,經洽商主計處第一局,獲致初步結論為8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之規定擬仍暫維現狀併入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辦理;又國營事業與非營業部分合併訂定附單位預算編審辦法之可行性,將由主計處第二局賡續研究。案經汪主計長批示:同意再維現狀一年。

是時,韋副主計長乃依據汪主計長上述批示同意再維現狀一年,請楊局長德川隨時蒐集相關資料,參酌現行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國營事業預算編審辦法及省市政府預算編審辦法,並本著非營業基金係以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以營業者之特質加以撰擬,8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必需單獨訂定,不再循往例以編製要點方式併入總預算編審辦法。致非營業基金第一本預算編審辦法之蒐集資料及撰擬初稿,係由黃簡任編審永傳草擬,第二局張專員鳳圓、許科員嘉琳、張科員育珍協助,陳編審伯達亦適時提供行政支援。經參酌已往併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附件(十)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8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及8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等相關資料,約經一個月時間完成初稿。其中共同項目編列標準均與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列標準相同;至預算重點與國營事業最大不同在於非營業基金單位應本著自給自足之宗旨,以達成基金設置之目的;而非如同國營事業應本著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以彰顯非營業基金係付出仍可收回,非用於營業者之特質。案經汪主計長於84年9月25日批可,旋以84年9月27日以行政院臺(84)孝授字第09559號令訂定發布,第一本非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8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共計20條,在眾人期盼中誕生。

至8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係由當時李簡任視察吉祥以86年度預算編審辦法為藍本,參酌國營事業預算籌編方式,並衡酌非營業基金預算籌編及執行實況擬具修訂初稿,共計30條。案經行政院於85年9月18日以臺(85)孝授字第10083號令訂定發布。

迨86年,行政院主計處再依預算法第28條擬訂預算編審辦法時,賡續研究國營事業與非營業部分合併訂定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之可行性,鑒於同屬特種基金之營業基金與非營業基金多屬本著受益付費原則提供私有財,並計算損益或餘絀,性質較為相近,合併訂定預算編審辦法實屬可行。乃將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之編審辦法,合併擬訂8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非營業基金預算體制於61年度建制迄今,其單獨訂定預算編審辦法僅有86、87兩年度,就整個中華民國主計史言,雖屬短暫,惟欠缺此豐富珍貴資料供有志之士研究主計史,仍屬可惜。爰列入主計故事,以嚮讀者。

(主計故事068,取材:黃永傳「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之始末」,主計月報第512期,1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