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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直轄市政府主計主管任免權責之爭議

  • 發布單位:人事處

直轄市政府主計主管任免權責之爭議

我國主計人事制度,為超然主計制度重要之一環,其特色乃在主計機構之設置,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均循主計系統辦理。在「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中即將主計機構設置標準、主計人員任用資格、任免遷調程序、職期輪調、考核獎懲、訓練進修、退休撫恤、分層負責、逐級管理等有關主計人事管理事項,均納入規定,此係完整之主計人事管理制度之法律依據,施行以來,雖經歷一些風波,但透過不斷的溝通協調與運作,主計人事超然的精神,仍得以貫徹執行。

回顧83年7月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其中第30條規定,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13職等,除副市長1人、主計、人事、警政及政風主管由市長「依法」任免外,餘由市長任免之。由於主計主管係由市長「依法」任免之,「依法」究指何法,語義不清,以致對該法條之適用產生疑義,為此行政院於84年2月,正式行文補充規定省市政府之主計等主管之派免程序,應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有關人事管理法律規定,經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與省市政府相互協調同意後辦理,其派免令之核發應先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依專屬之特種人事管理法規任免後,再由市政府依直轄市自治法規定據以任免。88年1月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其中第55條第2項對直轄市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更明確規定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據此,直轄市主計處處長之任免權屬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已無庸置疑。地方制度法既已明定中央、地方權責,故行政院復於88年9月正式行文停止該補充規定之適用。

雖然規定已很清楚,但地方政府首長仍認為既已實施地方自治,應有完整人事權,對地方政府主計主管由行政院主計處派免仍產生不少困擾。民國88年7月高雄市政府主計處處長出缺,就發生中央與地方人事核派權責之爭議,當時行政院主計處經通盤考量,派學經歷俱佳之前臺灣省政府主計處處長張志弘先生接任,但謝市長建議內升,事情發生時雖各有堅持,所幸雙方首長最後均能尊重法令,經多次折衝、協調,終於圓滿落幕,讓張處長順利就任,繼續推動高雄市政府主計業務。

總之,自主計建制以來,行政院主計處以主管機關之立場協助輔導所屬主計機構推動主計業務,以發揮財務監督的功能,至今我國財務行政日益健全,超然的主計人事制度實功不可沒。

(主計故事072,取材:項毓烈「評析省市政府人事、主計、警政及政風主管任免權之爭議」,主計月報80卷第一期19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