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092 建立國營事業劃分成本習性及實施彈性預算制度

  •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建立國營事業劃分成本習性及實施彈性預算制度   

為貫徹民國60年修正之預算法第35條及61年修正之決算法第15條中有關分析變動與固定成本之規定,使國營事業應用科學方法,有效控制成本,健全績效衡量,行政院主計處於民國67年訂頒「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明訂業務衡量單位之選擇、劃分成本性質之方法、直接估計法及預算高低點法二種之固定與變動分析方法、彈性預算之規劃、表列法、公式法及圖解法之彈性預算表達方式、彈性預算之應用及成本控制計畫等。   

行政院主計處並於民國70年訂定「固定與變動成本劃分方法」,明定固定與變動成本之劃分、成本(費用)及其費率之計算方式,使財務資料之計算能更為詳實。   

95年10月間,行政院主計處考量現行成本會計之理論已臻成熟,各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於分析各項經營成本及編製預算時,已可運用目前廣泛使用之成本分析方法,甚而配合資訊軟體作更精準之成本性質劃分。至彈性預算制度,係屬管理會計功能,主要應用於事業單位之工廠部門,且因其業務性質及經營管理方向不一,宜由各事業或各基金依業務特性,選擇適合之管理方法,爰將「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及「固定與變動成本劃分方法」,自95年11月1日起停止適用。各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仍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採適當之成本性質分析方法,將變動成本及固定成本分析之,以有效控制成本。

(主計故事091,取材:行政院主計處內部文案,廖鴻志整理,2009.12)